癌症的治療中,藥物治療是一個很重要的環節,有效的抗癌藥物的使用,可以幫助患者獲得更長的生存時間。在加拿大,有兩條獨立的藥物公開報銷審核過程:一條為癌症藥物(原先叫做共享腫瘤藥物審核(JODR),現在叫做全加拿大腫瘤藥物審核(pCODR)),另一條為所有其他疾病領域的藥物(叫做普通藥物審核)。
癌症的治療中,藥物治療是一個很重要的環節,有效的抗癌藥物的使用,可以幫助患者獲得更長的生存時間。在加拿大,有兩條獨立的藥物公開報銷審核過程:一條為癌症藥物,另一條為所有其他疾病領域的藥物。2015年3月,發表在《Pharmacoeconomics》的一項研究從經濟學角度考慮,癌症藥物具有一個單獨報銷審核過程是否合理?
在加拿大,有兩條獨立的藥物公開報銷審核過程:一條為癌症藥物(原先叫做共享腫瘤藥物審核(JODR),現在叫做全加拿大腫瘤藥物審核(pCODR)),另一條為所有其他疾病領域的藥物(叫做普通藥物審核)。我們旨在討論,從經濟學角度考慮,在加拿大或其他地方,相對於所有其他疾病領域的藥物,癌症藥物具有一個單獨報銷審核過程(即,單獨處理)是否具有一個正當的理由。
我們進行了文獻審查和網絡檢索,旨在鑒別、選取和分析提供了以下相關信息的文件:以資源配置為目的而使癌症藥物單獨處理在經濟學上是否合理。雖然JODR和pCODR以及同行評審的文獻都提出了許多理由支持癌症藥物可以被單獨處理,但是似乎還沒有提及從經濟學角度得出的合理性。從經濟學角度來看,以資源配置為目的的癌症藥物單獨審核很可能阻礙藥物計劃決策製定者配置資源的能力,而該能力是指從現有資源中將整個人群的健康獲益總和最大化。雖然我們承認癌症藥物為藥物報銷決策製定者帶來挑戰,但是我們建議,癌症藥物單獨的報銷審核需要進一步的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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