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血管

未行屍檢導致死因鑒定遭質疑:疾病自然發展還是醫方過失?

作者:程東海 宋儒亮 徐耘紅 等 來源:中國醫學論壇報 日期:2015-12-09
導讀

患者生前患係統性紅斑狼瘡(SLE)8年餘。2013年6月13日,患者因胸悶、氣短不適到A醫院門診接受診療服務,查體示:血壓81/51mm Hg,心率79次/分。心電圖(ECG)示:急性心肌梗死(AMI),異常ECG。

各方意見

醫方代表

徐耘紅主任醫師患者男性,43歲,有SLE、高血壓病史和PCI手術史,以突發胸悶及氣短至門診就診,ECG提示AMI,門診血壓81/51mm Hg、心率79次/分。門診醫生未能及時將以上診療信息彙總,未行血運重建,未及時發現AMI合並心源性休克可能,並收患者入院,存在診療過失。

患者入院查體提示雙肺濕音,B型鈉尿肽前體5580pg/ml,存在心源性休克可能,門診醫師為其使用琥珀酰明膠擴容、糾正休克狀態未有明顯原則性錯誤,但補液情況應據患者病情變化及時調整。

ST段抬高型MI診斷成立。雖已錯過最佳治療時間窗,但患者仍有持續性心肌缺血表現,仍有行血運重建指征,若及時血運重建,或許可影響患者預後結局。

律師代表

甘翌曉(廣州金鵬律師事務所事務所))《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8條明確指出,屍檢前提是對死因有爭議或者不能確定死因。屍檢並不是醫療糾紛處置的必經程序。屍檢涉及到法律和倫理問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屍體解剖規則》等對屍檢有指引。本案中,雖因患方原因未行屍檢,但鑒定機構結合現有病曆可對患者死亡原因做出分析,並以此給出醫療過錯司法鑒定意見,符合司法鑒定通則要求,合法。

法官代表

法官官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級人民法院))何為醫療損害鑒定?現行法律法規並未給出完整定義,亦未對鑒定內容、程序以及鑒定人資質要求作出明確、具體規定。但從法官角度看來,醫療損害鑒定為法官在審理醫療糾紛訴訟中解決超出法官認知範圍的醫學專門性問題而服務。鑒定意見書就以下方麵給出專業意見:醫療過程是否符合規範、是否達到當時的醫療水準;醫療過程有無過失;患者損害情況;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關係;醫療過錯對於損害後果的參與度。對於患者死亡的案例,若未行屍檢、死因鑒定,是否影響醫療損害鑒定的進行與采信呢?實踐中,的確存在鑒定機構以未行屍檢為由而不受理醫療損害鑒定的情況,本人對此持反對意見。醫療損害鑒定屬於臨床評價,對醫療過錯的判斷並不依賴死因鑒定結論。對因果關係及參與度的判斷確實受死因鑒定的影響,但即便沒有死因鑒定結論,鑒定專家也可根據臨床指標加以分析,給出參考性意見。因此,死因鑒定不是醫療損害鑒定的前提條件,也不是判斷醫療糾紛案件中患者死因的唯一標準。個案中,有時死因鑒定結論與醫療損害鑒定意見中的死因分析並不一致,若臨床指標不支持死因鑒定結論,但醫療損害鑒定意見中的死因分析依據更為充分,綜合比較後完全可采信醫療損害鑒定意見。

本案雖無死因鑒定,但醫療損害鑒定根據患者臨床表現及各項檢查指標對患者死因作出分析判斷,依據充分,具有高度蓋然性。醫方以未行屍檢為由認為不應采信醫療損害鑒定意見而上訴,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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