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生前患係統性紅斑狼瘡(SLE)8年餘。2013年6月13日,患者因胸悶、氣短不適到A醫院門診接受診療服務,查體示:血壓81/51mm Hg,心率79次/分。心電圖(ECG)示:急性心肌梗死(AMI),異常ECG。
鑒定結果名稱小改變,折射司法導向大轉折
法律上已為當事人就鑒定啟動、異議和救濟提供了明文規範
■本案啟示
鑒定有兩種啟動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76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鑒定人對鑒定意見承擔法定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鑒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鑒定費用。”
麵對有異議的鑒定意見,當事人有救濟方式――如上所述的可以要求鑒定人出庭作證或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法官高度依賴鑒定意見進行裁判的時代已終結
鑒定隻是鑒定人提供的專業意見,法律上,鑒定意見也隻是待查證的證據種類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證據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和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鑒定結果的稱謂由“鑒定結論”調整為“鑒定意見”,從導向意義上,讓鑒定結果的地位、價值和作用產生了根本性改變;從司法角度,體現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製度改革,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鑒定意見能否被采納,能否由裁判的意見成為裁判的結論,關鍵要由庭審決定。
過去,法官對醫療損害責任訴訟的裁判高度依賴鑒定意見,該局麵有望根本改變。
在庭審中,患方對鑒定意見的質證能力強弱和水平高低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可讓鑒定意見麵臨不同命運,而這又將導致不同裁判結果。
導致屍檢不能的當事人要承擔因此引發的包括鑒定和裁判在內的法律後果
屍檢目的就是查明死因。《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8條規定:“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屍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屍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進行屍檢的義務。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屍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屍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死因鑒定是司法鑒定。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並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麵對懷疑因醫療過失導致患者死亡的醫療損害賠償訴訟案,對有爭議的死因鑒定,可由法院委托進行。
死因鑒定也是法醫類鑒定。法醫類鑒定包括法醫病理鑒定、法醫臨床鑒定、法醫精神病鑒定、法醫物證鑒定和法醫毒物鑒定。死因鑒定是對各類疾病、損傷、中毒、非法行醫和醫療糾紛等相關死亡進行全麵剖驗和檢查,確定死亡原因的一種法醫類鑒定。
死因爭議應由屍檢解答。不涉及死因爭議就不一定進行屍檢。不屍檢並不意味著不能認定死因或不能裁判案件。本案中,患方不同意屍檢,也不認同醫方等對死因的判斷,卻要法院裁判醫方承擔責任,如何處理?從司法程序上說,不能因患方不同意屍檢就不進行司法鑒定和裁判。需要強調的是,該案件之所以還能進行司法鑒定,是因為已有病曆資料能支持進行鑒定,隻不過這些資料不包括本應有的屍檢證據而已。患方不同意屍檢,進而也難以提交屍檢證據,不隻意味著患方放棄了證明其主張之證據權利,也可能引發後續鑒定和裁判之有利或不利後果,而不利後果自然要由不同意屍檢者自行承擔。
總之,“打醫療官司就是打醫療鑒定”的時代已經過去。伴隨理念改變、稱呼調整,司法鑒定對訴訟當事人提出更高要求,也對法院審理案件提出更高標準。各方當事人應完成相應轉變:鑒定意見采納與否,麵臨多學科交鋒與庭審博弈。鑒定“權威”之“權”在法庭、“威”在科學。鑒定人在鑒定工作中要珍惜手中權利,不被利益所惑,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以科技手段為依托,以出庭接受質詢為常態,以公平正義為最終追求,通過提供依據牢靠、質量過硬、程序合法的鑒定意見,推進醫事損害治理體係和能力的法治化進程。
copyright©醫學論壇網 版權所有,未經許可不得複製、轉載或鏡像
京ICP證120392號 京公網安備110105007198 京ICP備10215607號-1 (京)網藥械信息備字(2022)第0016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