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浩穎醫生介紹,廣義的醫療自主權也稱醫療選擇權,是指患者有選擇接受或不接受醫療服務、接受何種醫療服務的權利。狹義的醫療自主權是指患者對是否進行手術、特殊治療、特殊檢查及其方案與範圍有拒絕或同意的權利。醫療自主權是醫學倫理學和法學的議題,是人權的體現,其定義在各國、甚至同一國家的不同區域,由於文化等因素影響,可能存在一定差異。
史浩穎醫生介紹,廣義的醫療自主權也稱醫療選擇權,是指患者有選擇接受或不接受醫療服務、接受何種醫療服務的權利。狹義的醫療自主權是指患者對是否進行手術、特殊治療、特殊檢查及其方案與範圍有拒絕或同意的權利。醫療自主權是醫學倫理學和法學的議題,是人權的體現,其定義在各國、甚至同一國家的不同區域,由於文化等因素影響,可能存在一定差異。
在我國醫療實踐中,所有患者入院會簽署兩份具有法律效應的文件:患者告知書和病員授權委托書。患者進行手術前要簽署知情同意書。危重症患者也可以選擇放棄插管等有創治療,這都是患者醫療自主權的體現。
史醫生介紹,中國對患者醫療自主權的保護在法律上有一個轉折點,即《侵權責任法》的頒布。在此之前,實踐中的醫療糾紛主要靠《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行政法規與部門規章進行調整,醫患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沒有明確的基礎法律支撐,即使患者起訴請求權益保護,也主要引用《民法通則》中關於生命健康權的規定。《侵權責任法》頒布之後,在第七章規定了“醫療損害責任”,以法律形式確立了醫患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規定了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細化了本領域內雙方的具體權利與義務。
患者對自己病情的深入了解是醫療自主權的前提。《侵權責任法》第55條規定了醫務人員的說明告知義務及患者的知情同意權。史醫生強調,完整的醫療活動中,醫生必須花足夠時間詳盡告知患者病情現狀、後續治療、治療依據、潛在風險等各方麵信息,患者再結合自身考慮做出對醫療選擇的判斷。這在手術治療中極其重要,因為患者對手術風險的深入了解和一知半解很可能導致完全不同的選擇,從而造成不同醫療後果。藥物治療方麵也是如此,醫生需要告知患者使用某特定藥物的依據和相關副作用,為患者提供專業建議。然而,目前國內大醫院人滿為患,分配至每位患者的看診時間有限,醫生沒有客觀條件與患者進行如此詳盡的溝通,因此患者知情權並未被透徹滿足,繼而可能影響後續的自主決策。“這是不正常、畸形的現狀,是中國醫療麵臨的困難與挑戰。”史醫生說。
可見,患者在行使醫療自主權時不能沒有醫生的參與和輔助。史醫生說,正常情況下醫患站在同一陣線麵對疾病,良好的醫患關係是患者行使醫療自主權的基石,醫患之間需要一種契約精神,而不僅是入院時簽署的兩份文件。然而,目前中國醫療的另一問題是醫患關係惡化、信任缺失。例如,支架置入可以確切降低急性冠脈綜合征患者死亡率,但如果患者對醫生建議持懷疑態度,就會耽誤最佳救治時間。這很悲哀,糾其根源牽涉複雜的社會、經濟問題。醫生可以做的就是通過盡力展現自己的專業能力來贏得患者信任。遇到可能危及患者生命的情況時,也不宜過於極端地理解患者自主權。《侵權責任法》第56條規定“緊急情況下醫療機構有排除說明告知義務,進行強製醫療行為的權利”。
史醫生指出,中國患者的醫療自主權有一個與文化相關的特殊現象――患者家屬參與醫療決策的程度較大,尤其老年患者的治療在大多數情況下由兒女做主。這對醫生在溝通方麵的工作提出了更多要求,需要更多時間投入,更容易激發醫患矛盾。理論上,患者在入院簽訂的授權委托書中會指定一位委托人,在患者不方便知道醫療情況或患方內部出現分歧等情況下,法律上醫生隻需要與這位委托人溝通。某些情況下醫生也會選擇隻與家屬溝通,從而避免為患者造成心理負擔。《侵權責任法》第55條補充“對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麵同意”。然而,關於“不宜”的定義卻沒有明確說明,隻能由醫生自己拿捏。西方國家的情況則有所不同,歐美醫療強調患者作為獨立個體所擁有的自主權,家屬參與程度不大。以上差別有一定的文化和倫理基礎:在中國儒家文化背景下,個人以家庭為核心。加上中美醫療保險製度不同,中國部分老年患者的醫療由兒女埋單。因此,中國患者醫療自主權利的實現不可能走向西方個人自由主義式的完全獨立自主。
總之,患者醫療自主權在中國受政治、經濟、文化等諸多客觀因素的影響,具有民族特色,也麵臨獨特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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