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血管

朱俊教授:心律失常緊急處理的六項原則

作者:李妍 整理 來源:中國醫學論壇報 日期:2015-08-14
導讀

         發生急性心律失常時,血流動力學情況不同,處理方法也不同。血流動力學障礙包括休克、急性心力衰竭、進行性缺血性胸痛、意識障礙、進行性低血壓。

        

北京阜外醫院朱俊教授心律失常緊急處理原則

        原則一,識別和糾正血流動力學障礙

        發生急性心律失常時,血流動力學情況不同,處理方法也不同。血流動力學障礙包括休克、急性心力衰竭、進行性缺血性胸痛、意識障礙、進行性低血壓。血流動力學不穩定可以是心律失常造成的,包括心室率過快、心室停搏或無有效收縮及嚴重心動過緩等,也可以是在有基礎疾病情況下發生心律失常所致,包括合並嚴重器質性心髒病或心功能不全,此種情況下,雖然心律失常頻率並不十分快,但可造成嚴重缺血或心功能障礙加重。心律失常種類與血流動力學之間並無明確的關係,不應以有無血流動力學障礙來判斷心律失常性質。

        對於血流動力學不穩定的快速性心律失常,往往不能采用藥物治療,而應采用電複律;血流動力學不穩定的緩慢型心律失常可以采用藥物治療,但最好的治療是臨時起搏。對於血流動力學穩定的心律失常,可以進一步分析心電圖。

        原則二,糾正與處理基礎疾病和誘因

        通過采集病史、體格檢查和實驗室檢查來明確患者有無器質性心髒病、心肌缺血、心力衰竭等基礎疾病,有無電解質紊亂、血氣和酸堿平衡紊亂、藥物等常見誘因。根據病情輕重危急程度采取不同策略。若心律失常情況危急,程序須簡單化,以搶救心律失常為主;若心律失常情況較穩定,可較詳細地詢問病史,進行體格檢查和有關實驗室檢查。

        基礎疾病不但決定心律失常的預後,而且決定不同的治療策略,基礎疾病的急性處理應根據相應指南推薦進行。基礎疾病和心律失常可互為因果,緊急救治中孰先孰後取決於何為主要矛盾,例如,對於急性心肌梗死患者,若合並室早,應第一時間行急診經皮冠狀動脈介入(PCI),若合並持續性室速、室顫,應第一時間處理心律失常。

        原則三,權衡獲益與風險

        對於危及生命的心律失常,應采取積極措施加以控製,追求治療的有效性;對於穩定的心律失常,則考慮治療措施的安全性,避免過度治療。在出現治療矛盾時首先顧及當前對患者危害較大的方麵。例如,對於既往有心動過緩而此次發生室上性心動過速患者,藥物治療可能並不合適,而應采用食管心房調搏治療。

        原則四,兼顧治療與預防

        心律失常易複發,在糾正後應采取預防措施;惡性室性心律失常終止後一般都需要使用藥物預防發作;對於心律失常遠期治療,應考慮射頻消融或起搏治療。短期使用抗心律失常藥物預防複發要考慮心律失常和藥物的藥代動力學特點。

        原則五,對心律失常本身的處理

        對於惡性或有可能發展為惡性的心律失常或症狀明顯的心律失常要進行終止,而有些心律失常可以通過改善症狀和血流動力學狀態來治療。

        原則六,急性期抗心律失常藥物的應用

        急性期應根據基礎疾病、心功能狀態和心律失常性質來選擇藥物;療效不滿意時建議選擇非藥物方法,不建議短期內換用或合用另外一種靜脈抗心律失常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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