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指出,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可按照國家規定,提供一定的特需醫療。
導 語
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建設將有序擴大,到2022年底基本覆蓋全國所有省份!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聯合印發《有序擴大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建設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
《方案》除了明確到2022年底,力爭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建設覆蓋全國所有省份,到“十四五”末,全國範圍內重點病種跨省、跨區域就醫大幅減少的工作目標,此次《方案》還公布了國家區域醫療中心輸出醫院名單,89家三甲醫院上榜。
No.1
有序擴大建設範圍
新增12個醫療中心建設省份
《方案》明確到2022年底,基本完成全國範圍內的規劃布局,力爭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建設覆蓋全國所有省份。到“十四五”末,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建設任務基本完成,在優質醫療資源短缺地區建成一批高水平的臨床診療中心、高層次的人才培養基地和高水準的科研創新與轉化平台,培育一批品牌優勢明顯、跨區域提供高水平服務的醫療集團,打造一批以高水平醫院為依托的“互聯網+醫療健康”協作平台,形成一批以國家區域醫療中心為核心的專科聯盟。
《方案》在2019年11月發布的《區域醫療中心建設試點工作方案》中提及的第一批的8個試點省份的基礎上,於2021年加強了西南、西北、華北、中部地區布局,新增內蒙古、吉林、黑龍江、江西、廣西、海南、重慶、貴州、西藏、甘肅、青海、寧夏12個省份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進入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建設範圍。
《方案》指出要擴大建設範圍。擴大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建設覆蓋省份,加強西南、西北、華北、中部地區布局,擴大參與省份,基本覆蓋病患輸出大省和醫療資源相對薄弱省份;
同時,《方案》指出擴大重點病種覆蓋範圍,重點建設腫瘤、神經、心血管、兒科、呼吸、創傷、婦產、骨科、傳染病、口腔、眼科、精神衛生等專業類別的國家區域醫療中心。
No.2
兩個“加強”
保障醫療能力和人員待遇雙高
《方案》指出,要加強國家區域醫療中心能力建設,堅持“地方政府主建、輸出醫院主營、依托醫院配合”;加強優質醫療資源輸出儲備,優先發揮已規劃設置的國家醫學中心、國家區域醫療中心作用,充分發揮部委、省(市)所屬重點醫院作用,鼓勵其他高水平醫院參與承擔輸出醫院任務等。
《方案》提出,要加強改革配套。健全國家區域醫療中心管理體製,推進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全麵參與三級公立醫院績效考核,建立專項考核評價製度;
建立符合國家區域醫療中心特點的人事薪酬製度,允許對經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合格的本科學曆臨床醫師,在人員招聘、職稱晉升、崗位聘用、薪酬待遇等方麵,與臨床醫學、中醫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同等對待;
建立健全國家區域醫療中心補償機製,全麵建立符合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功能定位、有利於調動降本增效積極性、促進區域間醫療資源均等化的補償機製,地方政府要加大對國家區域醫療中心的投入;
完善國家區域醫療中心應用創新醫療技術機製,鼓勵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合作開展創新藥品、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建立國家區域醫療中心自我持續發展機製;建立輸出醫院優質醫療資源生成機製等。
《方案》還指出要健全實施保障。要完善專項協調,盤活優質資源,加大建設投入,加強跟蹤問效,強化統籌協調等。
No.3
鼓勵自我持續發展
促進醫教研產融合發展
《方案》明確,要建立國家區域醫療中心自我持續發展機製。國家區域醫療中心開展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取得的淨收入可以自主決定用於醫院發展,對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進行獎勵,科研人員獲得的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計入當年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但不受總量限製,不納入總量基數。加強相關醫學院校和科研機構建設,以國家區域醫療中心為核心,依托“雙一流”建設高校,促進醫教研產融合發展。
同時,鼓勵輸出醫院所在高校到國家區域醫療中心所在地開展醫學研究生聯合培養。支持輸出醫院所在高校吸納國家區域醫療中心(非高校附屬醫院)作為附屬醫院,支持國家區域醫療中心承擔住院醫師規範化培養基地功能。
《方案》指出,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可按照國家規定,提供一定的特需醫療。鼓勵商業健康保險機構與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合作開發針對特需醫療、創新療法、先進檢查檢驗服務等的商業保險產品,加強醫療機構、基本醫保經辦機構和商業健康保險機構的信息共享。
建立輸出醫院優質醫療資源生成機製。鼓勵輸出醫院為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培養和輸出高層次醫學人才、學科帶頭人,根據醫療資源輸出量,適當增加相關輸出醫院的人才落戶指標。
資源承接地政府對輸出醫院派出的醫務人員在落戶、住房、配偶隨遷、子女入學、獎勵補貼等方麵給予支持,保障輸出醫院派出人員薪酬待遇,鼓勵輸出醫院派出人員薪酬水平合理高於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平均水平。支持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建設成效突出的輸出醫院,優先申報國家醫學中心建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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