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形外科

術後出現並發症,誰來承擔法律責任?

作者:蘇月 來源:健康界 日期:2016-04-18
導讀

         筆者作為一名整形外科醫生,深感很多醫療糾紛就是因醫療機構或患者對並發症及並發症產生的原因、責任的誤讀而導致的。

出現並發症就是手術失敗嗎?

        普通外科出現並發症,容易得到患者及家屬的理解,但在醫美領域,因求美者消費心理訴求和醫美所涉醫療行為的特殊性,加之部分醫美機構在醫美手術前溝通、告知不充分等問題,整形外科出現並發症往往不被求美者接受,甚至會被認為是手術失敗的表現。那麼整形手術出現術後並發症,醫美機構、醫生就要承擔法律責任呢?出現並發症就是醫生手術失敗嗎?

        筆者認為,目前確有一些不法者利用並發症進行“醫鬧”,甚至恐嚇、打擊報複整形醫生和醫美機構,當然醫美機構和整形醫生更要充分了解並發症以及並發症所導致的責任在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的,何種原因導致的並發症責任不在醫方,作為一名天天拿著手術刀的外科醫生,我們要善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同時也為理性、合法的解決醫療糾紛提供可參考的法律依據。

醫美手術後並發症的特殊性你注意到了嗎?

        誠如前麵所說因並發症是一個複雜的臨床醫學概念,目前國內學者對並發症的定義大致有以下兩種:一種是指一種疾病在發展過程中引起另一種疾病或症狀的發生,後者即為前者的並發症;另一種並發症是指在診療護理過程中,病人由患一種疾病合並發生了與這種疾病有關的另一種或幾種疾病。筆者認為上述兩種定義方式僅可從一定層麵闡釋整形術後並發症的含義,但仍無法突出整形術後並發症的特性,整形術後並發症多體現為求美者術後出現的不正常症狀,但該等不正常症狀不能與手術失敗、整形機構過錯畫等號,根據原衛生部《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醫療美容是指運用手術、藥物、醫療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創傷性或者侵入性的醫學技術方法對人的容貌和人體各部位形態進行的修複與再塑。

        因此,筆者認為無論是醫美過程中的修複還是再塑,因醫療行為本身所具有的創傷性或者侵入性均有可能產生並發症,隻要在當時的醫療技術水平和條件下,醫療機構盡到了合理注意的義務,就不應該認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而認定醫療機構有無違反合理注意義務,應主要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操作規範所規定的義務,並可適當考慮醫療機構的資質、醫務人員的知識、技能等相應的專業、資質及地區差異等因素,需要特別說明的是,醫療機構違反告知義務,給求美者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醫美領域的並發症分類

        醫美領域的並發症分為可以避免的和難以避免的兩類,可以避免的並發症是指醫療機構在為求美者進行診療行為中,憑借現代醫學科學技術能夠預見,並通過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可以避免的並發症。難以避免的並發症是指沒有任何過錯的情況下卻不能避免不能防範的後果,對於後者醫療機構不承擔責任。

        為了說明這一問題,筆者舉個例子,比如削骨整形後出血誘發癲癇,該求美者已經被上海第九人民醫院診斷為繼發癲癇,為什麼會繼發癲癇呢?答案是失血性休克導致缺氧,繼而腦細胞死亡形成瘢痕,瘢痕牽拉周圍神經元異常放電即癲癇,這下大家知道了癲癇的發病原因,相信都可以判斷出是屬於哪一類並發症了。

法律上一般如何判斷並發症的醫療過錯呢?

        1.醫務人員是否盡到風險預見義務

        法律認為,醫務人員作為掌握醫療知識與技能的專業人士,對所在領域醫療風險應具有合理的預見能力和預見義務,因此該合理注意義務,在術前一般表現為對將要實施的手術等診療行為應具有合理的風險預見義務,同時並發症一般情況下是可以預見的,如外切眼袋過程去皮過多,造成瞼外翻、瞼球分離,發生這種情況,當然屬於醫生應當預見而未能預見的,構成醫療過失,醫療機構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醫務人員是否盡到風險告知義務

        風險告知根據具體診療行為的不同,一般需伴隨著診療、護理、術後康複的全過程,也體現了醫療行為特殊性,同時也是保護醫務人員與求美者權益的有效措施,當然告知並不等於免責,告知更多的是一種責任。《執業醫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醫師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麵同意。

        就整形手術而言,因該診療行為的特殊性,因此要求醫療機構需更為全麵、準確、真實的告知醫療風險及替代性醫療方案,且不可為某種特定商業目的而脫離診療實際,不顧手術適應症等,忽略告知義務而盲目實施手術。如膨體隆鼻,會有假體排異的可能,若未能盡到此義務,則可以認定其違反了法定的告知義務而構成醫療過錯。

        3.醫務人員是否盡到風險回避義務

        筆者需要說明的是,這裏提到的風險回避並非風險規避,風險回避更多的是要求醫務人員采取必要、謹慎、合理的措施來有效防控術後並發症的出現,在法律上可解釋為一種積極的作為義務,醫務人員應盡到與當時醫療水平及診療手段相適應的風險回避義務,即醫務人員采取了相應的診療措施以盡可能避免並發症的發生。並發症的相對可避免性決定了在一定條件下,隻要醫務人員加以充分的注意並采取積極有效的防範措施,並發症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避免的,反之將可能導致醫療過錯。

        4.醫務人員是否盡到醫療救治義務

發現

        在並發症發生後,醫務人員是否采取積極的治療措施以防止損害後果的擴大,一個真實的案例,在腋下切口假體隆胸術後,第二天換藥時腋下張貼敷料處有水泡,因為處理方法的不得當,二十多天後水泡處留下一個紅色的、突出的、質硬的瘢痕,為此醫調委介入,因為醫療機構有一定的責任,最後醫院贈送一些皮膚科的項目雙方達成和解。

        基於以上分析和總結,筆者認為美容整形外科醫師不僅要有理論知識與豐富的實踐能力,還要對並發症及並發症產生的原因、預防措施、法律風險控製手段有所掌握,這樣才不至於讓自己的職業蒙上所謂“手術失敗”的陰影,讓我們的醫美天空更藍、心更加敞亮!

分享:

相關文章

評論

我要跟帖
發表
回複 小鴨梨
發表

copyright©醫學論壇網 版權所有,未經許可不得複製、轉載或鏡像

京ICP證120392號  京公網安備110105007198  京ICP備10215607號-1  (京)網藥械信息備字(2022)第00160號
//站內統計 //百度統計 //穀歌統計 //站長統計
*我要反饋: 姓    名: 郵    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