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醫德醫風建設,提高醫務人員職業道德素質和醫療服務水平,根據衛生部《關於建立醫務人員醫德考評製度的指導意見(試行)》,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全省各級各類醫療機構中的醫師、護士及其他衛生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統稱醫務人員)。 第三條 醫德,即醫務人員的職業道德,是醫務人員
第三章 考評機構
第八條 各醫療機構要成立醫德考評委員會,具體領導醫務人員醫德考評工作。醫德考評委員會應由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和醫務、藥學、人事、糾風、紀檢監察等行政職能科室參加。醫德考評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醫德考評的組織、協調與日常工作。
第九條 醫務人員的醫德考評,要堅持臨床科室考核與行政職能科室考核相結合。對每項考評內容,在臨床科室日常考核的基礎上,都要根據職責分工,明確分管職能科室,確保考核記分的準確和公平。
第十條 各臨床科室和行政職能科室要成立考評小組,並明確一名考核員。臨床科室考評小組主要負責本科室醫務人員的醫德考評,行政職能科室考評小組主要負責分管考評內容的考評、審核。科室考核員具體負責醫務人員醫德考評加減分的日常登統和彙總工作。
第四章 考評方法
第十一條 醫德考評堅持季度統計、半年考核與年終總評相結合,定性考評和量化考核相結合,納入醫療機構管理體係。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要建立醫務人員醫德檔案(見附件2),記錄醫務人員季度患者滿意度、半年考核得分和年終考評結果。
第十三條 季度統計。在每季度結束後10日內,臨床科室要根據患者滿意度評價情況,在醫務人員個人醫德檔案中填寫患者滿意度。滿意度評價針對科室或小組的,醫務人員的滿意度按科室或小組滿意度填寫。沒有安裝患者滿意度評價器的醫療機構,要盡快組織安裝。安裝前,可暫采取問卷調查等其他評價方式。
第十四條 半年考核。
(一)臨床科室考核。在每半年結束後10日內,科室考評小組要根據日常統計和醫務人員日常醫德表現,按照加減分標準,計算出每位醫務人員的半年得分,上報各分管職能科室。
(二)行政職能科室考核。各分管職能科室對牽頭考核的項目,要對照加減分標準,由科室考核員進行審核和統計,經科室考評小組審議後,上報醫德考評委員會。
(三)醫德考評委員會考核。對職能科室報送的加減分項目和得分,由醫德考評委員會每半年進行一次統一審查、核準,記入醫德檔案。
第十五條 年終總評。
(一)自我評價。醫務人員按照醫德考評的內容和標準,對自己的醫德表現,實事求是地進行評價,並填入《河北省醫務人員醫德檔案》。
(二)臨床科室評價。在自我評價的基礎上,以科室為單位,由科室考評小組對每個醫務人員日常的醫德表現進行科室評價,並填入《河北省醫務人員醫德檔案》。
(三)醫德考評委員會評價。醫德考評委員會要根據半年得分情況,認真核定每一名醫務人員的年度醫德考評得分,並根據自我評價和科室評價情況,評定醫務人員年度醫德考評結果,劃定醫德考評等級,在本單位公示一周,記入醫德檔案。
第五章 考評結果及其應用
第十六條 年度醫德考評結果分為四個等級:優秀、良好、一般、較差。
第十七條 優秀等級得分為200分以上,一般為參評人數的10%左右,最多不超過15%。良好、一般等次,由各醫療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八條 醫務人員在一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一票否決,年度醫德考評結果應當定為較差:
(一)患者滿意度低於60%的;
(二)醫療服務態度惡劣,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
(三)索要患者及其親友財物或者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收受藥品、醫用設備、器械、耗材、試劑等生產、經營企業或經銷人員以各種名義給予的財物或提成的;
(五)私自采購藥品、醫用設備、器械、耗材、試劑的;
(六)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或參與虛假醫療廣告宣傳和藥品醫療器械促銷的;
(七)隱匿、偽造或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八)發生明顯誤診、誤治或嚴重違反用藥禁忌,造成嚴重後果的;
(九)違規收費嚴重,或因違規收費造成嚴重影響的;
(十)不認真履行職責,導致醫療事故或嚴重醫療差錯的;
(十一)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十九條 醫德考評結果要與醫務人員的年度考核、評先評優、定期考核、晉職晉級、崗位聘用、績效工資或獎金等直接掛鉤。
(一)對醫務人員進行年度考核時,應將醫德考評作為一項重要內容。醫德考評結果為優秀或良好的,方有資格評優;醫德考評結果為較差的,年度考核定為不合格。
(二)醫務人員上年度考評結果為較差的,或本年度有一票否決項目的,不得晉職晉級。在崗位聘用時,要把上年度考評結果或本年度考評得分作為重要依據。
(三)各醫療機構都要製定醫德考評與績效工資或獎金發放掛鉤的具體辦法,列出一定比例的績效工資或獎金作為獎懲基金,根據醫德考評情況對醫務人員進行獎懲。
(四)醫師定期考核中的職業道德評定,應以醫德考評結果為依據。考核周期內,有一次醫德考評結果為較差的,該考核周期即定為不合格。醫療機構應按照《河北省醫師定期考核實施細則(試行)》的規定,將醫師的醫德考評結果,報送定期考核機構和執業注冊機關。
第六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二十條 醫德考評由醫療機構組織實施,醫療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是醫德考評的第一責任人。醫德考評委員會和科室醫德考評小組,要明確工作職責,落實工作責任。
第二十一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醫療機構落實醫德考評製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並對考核結果或獎懲情況進行抽查核實。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不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對醫務人員進行醫德考評和獎懲,或弄虛作假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經責令仍不改正的,對該機構及其主要責任人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醫療機構應根據本實施細則提出的原則性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進一步完善《醫德考評量化評分表》,製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河北省醫務人員醫德考評實施細則(試行)》(冀衛醫〔2008〕94號)自動廢止。
下載附件:河北省醫務人員醫德考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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