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麻醉醫生自殺事件進行了更加深入的思考,當地衛生行政執法部門也有不作為嫌疑。盡快建立一種有效的機製來明確責任是當務之急,也是醫療糾紛有效解決途徑。醫患危機幹預解決的拖遝繁瑣讓患方失去耐心,更讓當事醫生始終處於一種不良情緒中。
對麻醉醫生自殺事件進行了更加深入的思考,當地衛生行政執法部門也有不作為嫌疑。盡快建立一種有效的機製來明確責任是當務之急,也是醫療糾紛有效解決途徑。醫患危機幹預解決的拖遝繁瑣讓患方失去耐心,更讓當事醫生始終處於一種不良情緒中。
這次就變更麻醉方式進行法律分析,當然對於其他治療方案的變更也同樣適用。
替代醫療方案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麵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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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局麻改全麻,是不是選擇了替代方案?該替代方案由誰來告知患者?
替代醫療方案的選擇是指在手術與藥物、根治與姑息、激進與保守等相互衝突的治療方案之間進行的選擇,醫師必須根據患者的具體病情進行綜合評估,並將可選擇的治療方案向患方做出闡述和建議,以幫助患者作出最終的選擇。
從“替代醫療方案”的字麵意義理解,所謂“方案”應為跨科室或者跨學科的醫師實施的另一套完整的治療計劃,而絕非治療方法的簡單羅列。對於疝氣手術,局麻、椎管內麻醉、全身麻醉均可,因此這次事件術中全麻是作為局麻的替代方案。至於說由誰告知患者替代方案,應該由首先實施麻醉方案的醫生告知替代方案最為合理。局麻變更為全麻由外科醫生告知替代方案,椎管內麻醉改全麻,麻醉醫生告知替代方案,因為外科醫生是局麻的實際執行者。
知情權是患者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在外科醫生建議局麻之前,應該告知其他麻醉方式,患者做出選擇後並把其他麻醉方式作為替代方案,取得患者的書麵同意。如果變更麻醉方式需要麻醉醫生,再簽訂麻醉知情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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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變更麻醉方式告訴患者本人,患者家屬,還是本人和家屬均要告知?
很多時候法律規定是互相矛盾的,這往往讓醫生無所適從。比如說知情權的告知,患者、家屬,還是雙方都要告知,意見不一致怎麼辦,家屬到底包括哪些人,都需要法律知識的普及。
希望侵權責任法55條能夠爛熟於每個醫務人員的心中,紮根於你的一舉一動。醫生工作中記得知情權需要書麵告知,簽字、簽字、簽字......這正是醫療文書越來越多的原因。
替代醫療方案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麵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
這個條文說明把病情以及特殊檢查等告知患者即可,不宜向患者說明應當書麵告知近親屬。當然這類患者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至少不是未成年、神誌不清者以及精神病患者等。
同時需要患者及家屬的同意
黑龍江患方醫鬧維權,麻醉醫生自殺事件中,患方家屬提出的對於改為全身麻醉並不知情,這並不能說明醫生失職,未盡到告知義務。因為告知家屬並非必須,如果病曆中患者本人簽署知情同意書和替代方案告知書,不告知患者家屬也是合法合情合理。除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其他的法律法規都是患者同意優先。這充分考慮到人身權的神聖,人身權隻能由自己行使和處分。
告知患者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及時解答其谘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
患者同意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
尊重患者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二條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對自己的病情、診斷、治療的知情權利。在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時,應當向作必要的解釋。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患者家屬。
對於《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很多醫院采取的是患者及家屬都簽字告知,這是極為穩妥的做法,個人認為患者本人的簽字才是必不可少的。
後記:期待衛生行政執法部門的雷厲風行,遇到醫療損害事件和爆發醫患矛盾,應該盡快介入幹預並快速明確責任,客觀公正地出具責任認定書,盡快化解轉移矛盾,行政部門應有所擔當。這種機製就猶如交通部門交通肇事的責任認定,這種形式如能產生公信力,責任認定結果取得醫患雙方的信任,對於醫患關係緩和、醫患矛盾的解決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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