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家食藥監總局網站消息,經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檢驗,標示為徐州彭祖中藥飲片有限公司等12家企業生產的12批次中藥飲片不合格。
據國家食藥監總局網站消息,經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檢驗,標示為徐州彭祖中藥飲片有限公司等12家企業生產的12批次中藥飲片不合格。
經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檢驗,標示為徐州彭祖中藥飲片有限公司、安徽惠隆中藥飲片有限公司、青島天成中藥飲片有限公司、威海仁濟中藥飲片廠、河南聚仁中藥飲片有限公司、嶽陽天香中藥飲片有限公司、廣東恒祥中藥飲片有限公司、新興縣永祥中藥飲片廠有限公司、廣西貴港市神農藥業有限公司、廣西同福堂中藥飲片有限責任公司、廣西玉林參寶堂中藥飲片有限公司等企業生產的12批次黃芪不合格。
國家食藥監總局表示,對上述不合格中藥飲片,相關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已采取查封扣押等控製措施,要求企業暫停銷售使用、召回產品,並進行整改。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要求生產企業所在地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上述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條等規定對生產銷售不合格藥品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三個月內公開對生產銷售不合格藥品相關企業或單位的處理結果,相關情況及時報告總局。
國家食藥監總局指出,在立案調查工作中,企業對產品真實性有異議的,可以向所在地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由當地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企業生產銷售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並將情況通報被抽樣單位所在地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被抽樣單位所在地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接到對不合格產品真實性異議的通報後,要立即立案調查,追溯產品來源。如確屬標示生產企業生產的,由相關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生產企業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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