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管理

患者欠費被停診 籌錢途中再摔傷 醫院被判賠5.4萬

作者:佚名 來源:中安在線 日期:2017-06-07
導讀

          50多歲的楊勇(化名)是淮南人,在一次車禍中他受了重傷,被送往長豐縣人民醫院治療,住院多天後因為欠費被醫院催費,期間醫院還停止了對他的治療,楊勇便騎著電動車出醫院打算出去籌錢,然而,出醫院後又發生了事故,楊勇這次又摔得很重,被鑒定為九級傷殘。楊勇認為,醫院在他尚未痊愈時催繳醫療費用,導致他拖著傷病回家籌錢,最終摔傷骨折,醫院應該承擔責任。

關鍵字:  二次損傷醫療費 |  |  

        50多歲的楊勇(化名)是淮南人,在一次車禍中他受了重傷,被送往長豐縣人民醫院治療,住院多天後因為欠費被醫院催費,期間醫院還停止了對他的治療,楊勇便騎著電動車出醫院打算出去籌錢,然而,出醫院後又發生了事故,楊勇這次又摔得很重,被鑒定為九級傷殘。楊勇認為,醫院在他尚未痊愈時催繳醫療費用,導致他拖著傷病回家籌錢,最終摔傷骨折,醫院應該承擔責任。為此,他將長豐縣人民醫院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36.7萬元。近日,此案二審有了結果。

        患者:籌錢途中摔傷向醫院索賠36萬

        2015年2月25日,楊勇乘坐客車在長豐縣羅塘鄉發生單方事故,楊勇在事故中受傷,經長豐縣醫院診斷為閉合性顱腦損傷、腰椎骨折、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楊勇為此住院治療29天。

        同年3月25日,楊勇騎電動車在醫院外拐彎時不慎再次發生事故,導致自己受傷。二次損傷造成楊勇左膝蓋粉碎性骨折、左小腿骨折,趾關節脫位伴撕脫性骨折,全身軟組織損傷等,二次損傷後楊勇又在醫院住院治療27天,花費治療費用5.4萬餘元。

        楊勇稱,因第一次住院期間長豐縣人民醫院催繳住院費用,他才拖著傷病回家借錢,導致騎車出醫院後摔傷骨折,該行為是長豐縣人民醫院違反醫療服務合同所造成的,對方應承擔全部或大部分責任。他認為醫院在患者尚未痊愈時催繳醫療費用否則便停藥治療,導致他自行騎電動車回家途中受傷,醫院未盡合理護理、監護義務構成違約。經安徽某司法鑒定機構對楊勇二次損傷鑒定,評定為九級傷殘。楊勇將長豐縣人民醫院起訴至長豐縣法院,要求醫院賠償他各項損失36.7萬餘元。

        醫院:病人自行外出醫院無過錯

        長豐縣人民醫院稱,楊勇在住院期間私自外出發生單方交通事故受傷,醫院對他外出並不知情。

        院方表示,繳納醫療費是楊勇應盡的合同義務,即便醫院存在催繳費用的行為也不違反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且院方依據對方的傷情進行護理時也無權限製患者人身自由,而發的住院病人安全告知通知書,也告知了病人要求有人陪護,所以院方履行合同過程符合診療規範。

        判決:醫院賠償患者二次損傷醫療費

        長豐縣法院審理認為,楊勇在醫院腦外科住院治療期間屬二級護理,據病案記載自3月9日上午8時醫師簽署長期醫囑執行到23日停止,此後便無任何診療行為,因此至25日楊勇發生二次損傷期間醫院催繳醫療費用的事實可予認定。

        長豐縣人民醫院作為公共醫療服務機構,在楊勇第一次住院治療期間自23日至25日除催繳費用外無任何治療行為,在二級護理情況下放任楊勇自行離院外出,可以認定長豐縣人民醫院履行醫療服務過程中存在瑕疵,履約不當構成違反合同義務,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二次受傷後楊勇的診療及花費醫療費5.4萬餘元,該二次治療可視為醫院針對違約行為采取的補救措施,這筆費用應由長豐縣人民醫院承擔。但是楊勇主張的殘疾賠償金、護理費、交通費等人身損害賠償,法院不予支持。合肥市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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