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症醫學

國內過敏休克搶救,存在三大用藥錯誤!

作者:佚名 來源:藥評中心 日期:2017-09-04
導讀

         藥物引起的嚴重過敏反應是一個急性的和不可預知的藥源性疾病。凡使用藥物的患者均可發生,分布於醫院各個臨床科室。國外嚴重過敏反應的病死率小於0.001%,而國內的病死率遠高於此。作者通過對檢索分析過敏性休克引起的死亡病例發現:國內在嚴重過敏反應搶救中,存在著三大用藥錯誤。

關鍵字:  休克 | 搶救 | 用藥錯誤 

        藥物引起的嚴重過敏反應是一個急性的和不可預知的藥源性疾病。凡使用藥物的患者均可發生,分布於醫院各個臨床科室。國外嚴重過敏反應的病死率小於0.001%,而國內的病死率遠高於此。作者通過對檢索分析過敏性休克引起的死亡病例發現:國內在嚴重過敏反應搶救中,存在著三大用藥錯誤

        錯誤一:腎上腺素皮下注射

        患者,女,52歲。2015年2月27日,因轉氨酶升高,遵醫囑予以異甘草酸鎂150mg+10%葡萄糖注射液500ml,靜滴。輸液約2分鍾時,患者出現嘴唇發紺、歎息樣呼吸、四肢發冷,頸動脈搏動不能捫及。立即停藥,胸外心髒按壓、吸痰、吸氧,乳酸鈉林格注射液500ml,靜滴;腎上腺素1mg,皮下注射。最終搶救無效死亡。

        用藥分析:

        1、腎上腺素為治療嚴重過敏反應的首選藥物,沒有絕對禁忌症,對老年患者和既往有心血管疾病的患者,利大於弊。

        2、腎上腺素肌內注射吸收較快,皮下注射吸收較慢。嚴重過敏反應搶救時,腎上腺素最佳使用方式是臀部肌肉注射。國外皮下注射法早已壽終正寢,希望國內再也見不到這一用法。

        3、腎上腺素用法用量:嚴重過敏反應一經確診,即刻肌肉注射0.1%腎上腺素注射液(1:1000),劑量按0.01mg/kg計算,成人最大劑量為0.5ml(0.5mg)。腎上腺素可以重複應用,但是要至少間隔5分鍾。當需要反複肌注腎上腺素的患者,應該給予腎上腺素靜脈注射。

        錯誤二:把糖皮質激素作為首選藥

        患者,女,84歲,診斷為“慢性胃炎,肺部感染”。入院後給予抑酸護胃藥、抗感染藥、止咳化痰藥、補液支持等綜合治療。2009年12月21日,靜脈滴注低分子右旋糖酐氨基酸注射液500ml。在輸液1分鍾左右,患者突發胸悶、氣急,顏麵紫紺,呼吸困難,血壓測不到。立即停藥,予氣管插管,吸痰,呼吸機輔助通氣,同時強心、升壓,心髒按壓,靜脈注射地塞米鬆15mg抗過敏治療,數分鍾後死亡。

        用藥分析:

        1、嚴重過敏反應是一嚴重的係統性反應,累及呼吸和或循環係統,表現相應的症狀和體征,如喉鳴、喘息或低血壓。快速治療是發作期治療非常關鍵的因素。

        2、嚴重過敏反應治療的首選藥物是腎上腺素,激素及其他藥物均為輔助治療。激素起效慢,也尚未充分證實其能否降低遲發反應的危險。

        3、氫化可的鬆或甲潑尼龍通常用於靜脈途徑。國內臨床研究證明,甲潑尼龍與地塞米鬆相比,臨床見效快,表現的不良反應較小。

        錯誤三:靜注或滴注10%葡萄糖酸鈣注射液

        患者,女,48歲。因胸片示支氣管炎症,給予頭孢呱酮/舒巴坦鈉3g+0.9%氯化鈉注射液250ml,靜脈滴注。輸液約10分鍾,患者出現呼吸困難、口唇發紺,血壓未測及,脈搏消失,意識喪失等。立即停藥,給予吸氧,腎上腺素1.5mg肌內注射,地塞米鬆10mg緩慢靜脈注射和10%葡萄糖酸鈣加入5%葡萄糖注射液250ml靜脈滴注。最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用藥分析:

        1、腎上腺素1.5mg肌內注射,劑量過大。如果應用過量可能引起髙血壓、心肌缺血以及心率失常;也可能出現短暫的麵色蒼白、心慌和頭痛等症狀。即使在心肺複蘇中,由於大劑量腎上腺素不利於長期生存,也不再被推薦。

        2、國內外指南均未推薦10%葡糖糖注射液用於嚴重過敏反應和心肺複蘇的搶救。回顧性和前瞻性研究均表明,心搏驟停患者應用鈣劑治療是無效的,補鈣過多導致的高血鈣可能對機體有害。隻有高血鉀、低血鈣或鈣通道阻滯劑中毒時,鈣劑治療才有效,其它情況均不用鈣劑治療。

        主要參考文獻:

        羅佳伍,奕曹麗,芝靜.滴異甘草酸鎂致過敏性休克死亡1例[J].中國藥,2015,18(12):2125

        徐曙霞,李栓娥.甲潑尼龍與地塞米鬆治療過敏性休克的臨床療效比較[J].吉林醫學,2014,35(32):7138

        陳誌宏,陳冰.低分子右旋糖酐氨基酸致過敏性休克死亡1例[J].現代藥物與臨床,2010,25(6):472

        高玲,楊曉慶.頭孢呱酮/舒巴坦鈉靜脈滴注致過敏性休克死亡[J].藥物不良反應雜誌,2008,10(6):445

        轉自:藥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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