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包”、“回扣”底限再被拉低,繼上海、安徽之後,寧夏正式發文:3000元成醫生收受回扣的紅線,情節嚴重的直接給予開除處分!堪稱史上最嚴。
“紅包”、“回扣”底限再被拉低,繼上海、安徽之後,寧夏正式發文:3000元成醫生收受回扣的紅線,情節嚴重的直接給予開除處分!堪稱史上最嚴。
銀川晚報4月8日報道,寧夏自治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近日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醫療衛生人員廉潔從業若幹規定(暫行)》(以下簡稱《規定》),加大對醫療人員收受紅包、回扣等違規行為的懲罰力度,淨化醫療環境。
其中6項處罰措施中的第三條顯示,違紀所得金額(價值)3000元及以上的,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對執業(助理)醫師依照《執業醫師法》的規定給予吊銷其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
此處罰措施一出,上海、安徽已出台的“5000元紅線”“最嚴最狠”的帽子要移位寧夏,因為3000元的回扣就可能讓醫生丟了工作。
此前,賽柏藍器械曾報道,2017年12月29日,安徽省衛計委公開發布《安徽省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收受商業賄賂處理辦法(試行)》。其中規定,查實受賄5000元以上,有行政職務的,一律先免職,再由單位視情節給予通報,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職稱評聘資格以及扣發績效工資等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解聘、開除處分,並依法吊銷執業證書,納入不良記錄。
更早的是,2017年9月15日開始實施的《上海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管理規定》中也提出,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收受商業賄賂價值在5000元及以上,由所在醫療衛生機構給予解聘處理,涉及醫師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給予吊銷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
相比較而言,安徽即將執行的《辦法》要比上海的更嚴厲。而寧夏的《規定》則比安徽更嚴。運動式的醫藥圈反腐層出不窮的同時,也在趨嚴。“帶金銷售”的空間將在這場運動中再被壓縮,會不會走到“行不通”的時候,很難說。
按照寧夏的《規定》,新規自2018年5月3日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2日。
寧夏《規定》中的6項處罰和7個從業規範
6項處罰
《規定》對違規行為的懲罰方案進行表述,醫療衛生人員如果有違反以下規定的行為,一經查實,除收繳違紀所得外,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
1.違紀所得金額(價值)1000元以下的,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等組織處理,情節較重的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對執業(助理)醫師依照《執業醫師法》的規定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2.違紀所得金額(價值)1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的,情節較輕的給予行政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處分,對執業(助理)醫師依照《執業醫師法》的規定給予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的行政處罰。
3.違紀所得金額(價值)3000元及以上的,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對執業(助理)醫師依照《執業醫師法》的規定給予吊銷其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
4.以機構名義收受紅包、回扣的,按照個人所得數額處理,對組織者按機構收受的總數額從重處理。收受紅包、回扣等被查實兩次及以上或索取紅包、回扣的從重處理。
5.對違反本《規定》的共產黨員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6.藥品、醫療器械、後勤物資等生產經營及配送企業違反本《規定》提供回扣的,由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在其政務網站予以曝光,涉及商業賄賂的依據《自治區衛生計生委關於印發建立寧夏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實施辦法的通知》處理。
7個從業規範
醫療衛生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之便損害國家、單位和群眾利益,其中包括:
1.不得以各種名義索取、收受有關單位和個人的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貴重禮品和其它財物;
2.不得接受藥品、醫療器械、衛生材料、後勤物資等生產經營企業或經銷人員以各種名義直接給予的現金、物品,贈送的禮品和各種有價證券以及其他不當利益;
3.不得接受藥品、醫療器械、衛生材料、後勤物資等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出資的境內(外)旅遊、變相旅遊、營業性娛樂場所娛樂活動等;
4.不得在藥品、醫療器械、衛生材料、後勤物資等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處報銷應當由其本人及近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支付的費用;
5.不得在醫療活動中收取相關單位及其代理人的臨床促銷費、轉診患者介紹費、開單(藥品、檢驗、衛生材料等)提成費、推介費等;
6.不得為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進行處方統計,出賣或泄露醫療信息,索取、收受財物或其它利益;不得有其他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7.對於無法拒絕的紅包、回扣等,《規定》要求,醫療衛生人員應當在24小時內報告本單位紀檢監察部門或指定的受理部門,由單位統一處理,對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告、不上交的,視同收受紅包、回扣。
copyright©醫學論壇網 版權所有,未經許可不得複製、轉載或鏡像
京ICP證120392號 京公網安備110105007198 京ICP備10215607號-1 (京)網藥械信息備字(2022)第0016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