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術做到一半 醫生說沒找到腫瘤
53歲的謝女士在宜賓市第三人民醫院體檢發現盆腔內有包塊,醫生考慮為卵巢胎畸瘤建議切除,但手術中並未發現胎畸瘤,雖然沒有找到腫瘤,但醫生說子宮可能會發生病變,四次詢問患者家屬是否切除子宮,家屬拒絕。
手術做到一半,醫生說沒找到腫瘤。“白挨一刀”,家屬與醫院發生糾紛,經成都商報23日報道後引發廣泛關注。
在翠屏區衛計委調解下,宜賓市第三人民醫院於24日下午與患方達成賠償協議,一次性賠償各類經濟損失4.3萬餘元。
獨立審查
宜賓醫調委組織了影像學等四個方麵的四名專家,均為主任醫師、教授,進行了認真審查合議。專家與醫院和患方不見麵,不聽雙方陳述,隻審查病曆資料,完全獨立合議。
專家結論
“專家對整個病曆資料進行了全麵審查,看到了醫院在診療行為中,存在一些不足。最後得出的意見認為,醫院病曆書寫不規範,違背了衛生部病曆書寫的要求。專家對醫院的過錯責任一票否決,由醫院承擔(此糾紛)全部責任。”
焦點
宜賓三醫院:
手術是為了進一步檢查
24日上午,宜賓市第三人民醫院副院長徐良、醫患溝通辦主任夏子紅及婦產科主任江峻山接受了成都商報記者獨家專訪,回應了此次手術及糾紛中的焦點問題。
患方稱,醫生因患者盆腔內發現腫瘤而對53歲的患者施行手術,結果手術中發現沒有腫瘤,患者為此“白挨了一刀”,醫生還切開了患者的子宮。手術究竟是腫瘤切除,還是剖腹探測檢查?手術中,醫生四次詢問家屬是否切除子宮,有誘導手術嫌疑,醫院可能存在誤診、過度治療等情況。
昨日,院方表示,患者盆腔內的包塊(腫瘤)確實存在。這次手術是通過窺鏡進行,在腹部打了五個小孔,不需要切開腹部。因患者子宮從外麵看到有凸起,電刀切開一小切口看切麵上是否有腫瘤。盆腔內鏡下探查後,發現該腫瘤並非來自卵巢,而是來自於子宮。排除了此前考慮的卵巢“畸胎瘤”。醫院對患者施行的手術叫“腹腔鏡下探查術”,而不是腫瘤切除術。這個手術具有檢查和治療(切除)的雙重功能。對謝女士施行的手術,無論從手術指征,還是手術方式上,都符合醫療原則。
院方承認,術前可做相關檢查,如CT或核磁共振,再行腹腔鏡探查,但考慮到即使做了相關檢查,仍需行腹腔鏡探查,為避免造成患者過度檢查,故術前未做上述檢查。子宮腫瘤通常為良性,轉為惡性腫瘤的可能性不大。因此,這個腫瘤既可以切除,也可以保守治療。在手術過程中反複詢問病人家屬要不要切除子宮,是保證家屬的知情權。
院方表示,B超作為一種檢查手段,其得出的結果並不一定完全真實,因此需要做進一步檢查,這就是腹腔鏡探查術。B超檢查報告上的“畸胎瘤待排”,表明需要做進一步排查,以便確定腫瘤來源和性質。因此,並不存在誤診一說。無論是手術本身還是醫調委的認定,此次是一個醫療糾紛而不是醫療事故。
定性
醫調委四名專家獨立合議:
診療行為存在不足,病曆書寫不規範
據宜賓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相關負責人介紹,為了解決雙方糾紛,明確過錯責任,宜賓醫調委組織了影像學等四個方麵的四名專家(均為主任醫師、教授)進行了認真審查合議。專家組與醫院和患方均不見麵,也不聽雙方陳述,隻審查病曆資料,完全獨立合議,不受任何一方幹涉和影響。
“專家對整個病曆資料進行了全麵審查,看到了醫院在診療行為中存在一些不足。最後得出的意見認為,醫院病曆書寫不規範,違背了衛生部病曆書寫的要求。專家對醫院的過錯責任一票否決,由醫院承擔(此糾紛)全部責任。”在調解中,宜賓市醫調委負責人當場向醫患雙方宣布責任,醫患雙方均表示認可。
徐良表示,宜賓三醫院領導層對此醫患糾紛暴露出的病曆書寫不規範等問題很重視,啟動了針對醫護人員及科室的糾查程序,相關責任人員將受到醫院內部處理。同時,院方也積極、真誠地與患方溝通解釋,醫院負責人還親自向患方家屬道歉。
“在認可宜賓醫調委作出的醫院承擔全部責任的前提條件下,我們嚴格按照現行的賠償標準,核算了賠償患方的損失。”徐良說,為了安撫患方並表示醫院誠意,在某些賠償項目上甚至超出了國家規定的標準。“比如精神損害賠償,通常要造成患者死亡或殘疾時,才會有此一項。但我們為患方考慮了1000元精神撫慰金。”
記者在宜賓市醫調委醫療糾紛人民解調記錄上看到,院方提出的賠償清單包括:住院14天加出院休息一周計誤工費,21天每天按150元計算共3150元;住院期間護理費按14天,每天100元計算共1400元;住院夥食費每天按20元計算共280元,交通費按實際情況在一定範圍內考慮;患方入院時繳納的3182.50全部退還,醫療費由院方全部承擔;再給予1000元精神撫慰金。
醫調委調解員表示,醫患糾紛雙方應該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拿出誠意在互相理解、互諒互讓的基礎上協商解決。如果調解不成,雙方都可以通過司法訴訟解決。
進展
衛計委主持調解 患方獲賠4.3萬元
患者謝女士女兒範小姐表示,她們無法接受醫院總計9000餘元的賠償金數額。“開始就賠兩萬我們沒同意,結果讓我們去江北(醫調委)協商,又是找專家鑒定。”範小姐告訴記者,“醫院稱賠償是按法律算的,我們不懂法,但我們知道損失不止那一點。”範小姐說,“如果去起訴,請律師可能還要倒貼錢。”因此,暫時不會考慮起訴醫院。
宜賓市醫調委調解員認為,此糾紛涉及到的賠償項目和標準,隻有醫療費的承擔問題及誤工費、護理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及交通費,可以適當考慮精神撫慰金。“醫院已經列出了按全責計算的賠償清單,但是和患方提出的賠償要求差距太大。”醫調委認為患方提出的賠償要求和依據不充分,建議雙方認真了解涉及人身損害賠償的相關法律。
24日下午,宜賓市翠屏區衛計委再次組織醫患雙方進行調解,宜賓市第三人民醫院與患方達成賠償協議,一次性賠償各類經濟損失4.3萬餘元。
新聞回放
兩家三甲醫院:
無須治療,定期複查即可
23日成都商報報道,家屬將患者送到了宜賓市第一人民醫院就診(三甲醫院),得出結論是“無須治療,定期複查即可。”家屬又通過網絡問診,將宜賓三醫院B超檢查報告、一醫院彩超檢查報告發給宜賓市第二人民醫院(三甲醫院)醫生遠程診斷,被判定為“腫塊不大、影響不大,無須手術、無須吃藥,定期檢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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