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對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工作作出部署,選擇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和沈陽、大連、廈門、廣州、深圳、成都、西安11個城市開展試點工作。
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對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工作作出部署,選擇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和沈陽、大連、廈門、廣州、深圳、成都、西安11個城市開展試點工作。
《方案》明確,從通過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仿製藥對應的通用名藥品中遴選試點品種。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在中國大陸地區上市的集中采購範圍內藥品的生產企業,均可參加試點。具體措施如下:
一是帶量采購,以量換價。按照試點地區所有公立醫療機構年度藥品總用量的60%-70%估算采購總量,進行帶量采購,量價掛鉤、以量換價,形成藥品集中采購價格,試點城市公立醫療機構或其代表根據上述采購價格與生產企業簽訂帶量購銷合同。
二是招采合一,保證使用。試點地區公立醫療機構應優先使用中選藥品,確保1年內完成合同用量。
三是確保質量,保障供應。要嚴格執行質量入圍標準和供應入圍標準,建立對入圍企業產品質量和供應能力的調查、評估、考核、監測體係。
四是保證回款,降低交易成本。醫療機構作為藥款結算第一責任人,應按合同規定與企業及時結算,降低企業交易成本。嚴查醫療機構不按時結算藥款問題。醫保基金在總額預算的基礎上,按不低於采購金額的30%提前預付給醫療機構。有條件的城市可試點醫保直接結算。
下一步,試點地區要在省級采購平台上按照集中采購價格完成掛網,於2019年初開始執行集中采購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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