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管理

上海全市整治 3類藥店重點檢查

作者:佚名 來源:藥店經理人 日期:2019-04-25
導讀

          上海市發布通知,全市藥店大檢查,重點查3類藥店:一是既往檢查中發現藥學專業人員流動頻繁、配備不到位的;二是存在藥師不在崗銷售甲類OTC、處方藥等違規行為;三是執業藥師社保繳費與注冊單位不一致的。

關鍵字:  整治 | 藥店 

        上海市發布通知,全市藥店大檢查,重點查3類藥店:一是既往檢查中發現藥學專業人員流動頻繁、配備不到位的;二是存在藥師不在崗銷售甲類OTC、處方藥等違規行為;三是執業藥師社保繳費與注冊單位不一致的。

        4月24日,上海市藥監局發布了《關於開展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掛證”行為專項整治的通知》(以下簡稱“整治通知”)。

        整治通知稱,根據國家藥監局綜合司《關於開展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掛證”行為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結合本市實際,現決定於2019年4月至9月期間在全市範圍內開展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掛證”行為專項整治。

        另外,整治通知強調,注重整治實效。各區市場監管局應充分發揮市場綜合執法優勢,提高檢查的針對性和實效性,運用“四不兩直”“錯時監管”“疑點延伸”等方式,將“掛證”行為的檢查貫穿到經營行為監管的全過程,查實問題,嚴肅處置。

        同時,強化部門聯動。在信息排查中加強與人社部門溝通,確保相關信息完整準確;在整治中發現涉嫌“掛證”人員屬於醫務人員的,及時通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對存在“掛證”行為的醫保定點藥店,及時通報醫保管理部門。

        檢查對象和檢查內容

        檢查對象:上海市所有藥品零售企業,將既往檢查中發現藥學專業人員流動頻繁、配備不到位,存在藥師不在崗銷售甲類OTC、處方藥等違規行為和執業藥師社保繳費與注冊單位不一致的零售藥店作為重點檢查對象。

        檢查內容:將整治與藥品零售企業日常經營行為的監督檢查相結合,以培訓記錄、考勤記錄(包括紙質記錄和藥品零售遠程監管係統考勤記錄)、藥品驗收入庫記錄、藥師用藥指導記錄、處方藥銷售審核記錄、執業藥師社保繳費情況等信息的核對為抓手,係統檢查企業質量管理人員、藥學服務人員在崗履行藥品質量管理職責情況,督促藥品零售企業貫徹落實GSP管理要求。

        檢查時間安排

        2019年4月1日-9月30日,為期半年,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組織自查階段(4月1日-4月30日):各區市場監管局部署轄區內藥品零售企業根據《通知》規定的內容開展自查,形成自查報告,於4月30日前報送所在區市場監管局,並對自查情況進行核實統計。凡存在“掛證”行為或不能按規定在崗履職的執業藥師,應在4月30日前主動申請注銷《執業藥師注冊證》。

        第二階段:集中檢查階段(5月1日-8月31日):各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藥品零售企業自查情況及重點檢查內容,以及“雙隨機、一公開”要求,結合轄區監管實際開展集中檢查。市藥監局將在5月中旬聯合本市人社部門進行零售藥店執業藥師社保信息核對,將相關情況推送給各區市場監管局,便於監管人員有針對性地進行排查、核實。對於檢查發現的“掛證”以及其他藥品經營違法違規行為,一律按照《通知》要求依法從嚴查處。

        第三階段:總結階段(9月1日-9月30日):各區市場監管局在集中整治結束後將專項整治情況報送市藥監局,市藥監局對檢查進行彙總和總結,完成“掛證”人員的後續處置,並對問題集中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進行約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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