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上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藥品管理法修訂草案進行分組審議。
4月23日上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藥品管理法修訂草案進行分組審議。
修訂草案第五十八條第四款規定,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經營企業不得通過藥品網絡銷售第三方平台直接銷售處方藥。
對此,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在分組審議時指出,網絡銷售藥品已經成為社會發展的一個趨勢,極大地方便了群眾用藥。在管理方式上,可以通過網絡銷售平台審核、政府加強監管等方式,對互聯網銷售處方藥的行為進行監管,而不應采取完全禁止的方式。
完全禁止不符合時代發展要求
在鄭功成委員看來,這一條規定爭議很大,從安全的角度來考慮,禁售是比較好的,但從方便的角度來講,禁售又沒道理,現在網絡消費非常普遍,涉及數以億計的人,既要安全又要方便才是最優的選擇。如果在法律中如此“一刀切”地規定不允許在網上銷售處方藥,確實不符合我們這個時代發展要求和互聯網發展給老百姓帶來方便的趨勢。
“法律不要作出‘一刀切’禁止的強製性規定,授權國務院另行規定也比現在法律上禁止要好。我讚成允許網絡銷售,這是方便老百姓的必要舉措,但要列出負麵清單,有些藥物如麻醉類等可以禁止在網絡平台銷售,但治感冒等病的藥物則應全麵放開才好。因此,建議刪掉這一款。”鄭功成說。
在吳恒委員看來,禁止網絡銷售處方藥的這一規定還要再斟酌一下,因為處方藥前提是要有醫生處方。隨著“互聯網+”的深入,網上醫療診斷也將日益成熟,更多進入到人們生活,因此處方藥在網上銷售也是可行的。
吳恒認為,這裏先不要完全封死,可以把該規定修改為“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強對通過藥品網絡銷售第三方平台直接銷售處方藥行為的監管”。
利用互聯網技術實現科學監管
2018年,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的意見》,隨後,國家衛健委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聯合製定了《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等文件,對互聯網銷售處方藥作出了比較明確的管理規定。
《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第十八條規定,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嚴格遵守《處方管理辦法》等處方管理規定。醫師掌握患者病曆資料後,可以為部分常見病、慢性病患者在線開具處方。在線開具的處方必須有醫師電子簽名,經藥師審核後,醫療機構、藥品經營企業可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配送。
“這說明現有的規定已經有比較明確的管理辦法了,因此建議要落實主體責任,創新監管,利用互聯網技術和運用大數據實現網上藥品銷售的科學監管和社會共治。”呂薇委員說。
呂薇指出,通過網絡購藥已經成為社會的需求和比較普遍的現象。所以,目前關鍵是在兩方麵發力:一方麵,要對非正規藥品銷售網站進行打擊;另一方麵,要通過完善電子處方和電子簽名、大數據跟蹤等信息手段,允許網上藥店經營處方藥。
江小涓委員提到,國務院通過的上述兩個文件,鼓勵利用第三方平台合法銷售藥品,支持發展和完善互聯網藥品供應保障製度。基本精神是持有處方,才能讓第三方配送。所以,這一條如果不當解讀的話,會對互聯網藥品銷售帶來影響,而且“直接”一詞含義的確不清楚。
江小涓建議,把上述規定修改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經營企業不得在未持有處方時通過藥品網絡銷售第三方平台直接銷售處方藥”。
應依據執業醫師處方審核售藥
姒健敏委員認為,現在網絡藥品銷售已經普遍開展,從目前的情況來看還是很好的,解決了不少問題:
配合互聯網醫療,互聯網醫院遠程醫療等必須有網絡藥品經營銷售相配合才能完成,這項工作已經在展開並已取得很大作用;
緊缺的一些藥品或者是不太常用的藥品、價廉物美的藥品網上都有供應,而醫院因為一些招標、投標等區域和行政的關係沒有這些藥,但通過網絡很容易調劑采購到,病人可以及時用到這些治療處方藥品;
網絡的管理更加容易,且具有大數據的支持以後,對於今後的招投標、采購監督和國家商業談判,藥價的公開、防止腐敗都有極大好處。當然,有一些藥品網絡上銷售是應該禁止的。比如麻醉品、精神藥品、生物製劑,因為涉及特殊的管製,法律上必須禁止。因此,建議明確“網絡禁售麻醉品、精神類和生物製劑類藥品”。
姒健敏認為,修訂草案“不得通過藥品網絡銷售第三方平台直接銷售處方藥”的規定,與“互聯網醫療、網上遠程醫療、已經普遍展開的網絡銷售處方藥”的這一現實和發展極不相符,建議刪除,或者進一步明確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經營企業通過藥品網絡銷售第三方平台直接銷售處方藥的,應當依據執業醫師電子處方或上傳的處方審核售藥,並按照藥品管理法相關規定對電子處方或者是上傳的處方留存兩年備查”。
陳軍委員認為,這一款製定得非常及時也很到位,是本次修訂草案的一個亮點,也很受社會和媒體的關注。鑒於網絡銷售具有較大隱蔽性的特點,因此建議進一步完善國家對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的管理製度,希望能夠更加明晰相關的法律責任,加大違法成本,提高處罰的力度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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