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管理

又一省將全麵推行電子處方 放開藥店處方藥銷售

作者:佚名 來源:藥店經理人 日期:2019-05-04
導讀

          又一省,將全麵推行電子處方,放開藥店處方藥銷售。

關鍵字:  電子處方 

        又一省,將全麵推行電子處方,放開藥店處方藥銷售。

又一省將全麵推行電子處方

        4月26日,山西省藥監局印發了《關於推動藥品流通企業轉型升級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

 

        《實施意見》要求,要深化機製改革,實現創新發展。並從加快標準立項,完善準入退出機製;鼓勵企業兼並重組;支持開展藥品委托儲存配送業務;探索開展多倉協同試點工作;推行首營品種檔案電子化試點工作;探索開展電子處方服務試點工作等6個方麵提出發展措施。

        對於探索開展電子處方服務試點工作,《實施意見》指出,鼓勵我省取得一照兩證《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許可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認證證書》,且在日常監管中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藥品零售企業,探索開展電子處方服務試點工作(特殊管理的藥品除外)。

        另外,藥品零售企業應當建立相應的管理製度,確保電子處方的合法性和真實性。藥品零售企業開展電子處方服務相關業務的,連鎖企業總部應向省局、市局同時報備、單體零售藥店向市局報備。

便捷藥店銷售、群眾購藥

        同日,山西省藥監局還印發了《關於在藥品零售企業開展電子處方服務試點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征求意見稿)。

 

        《通知》指出,通過嚴格規範電子處方的管理,推進和完善藥品零售企業信息化服務機製,探索破解處方藥銷售監管難題,更好地促進藥品零售企業安全、有效、便捷的惠民服務,著力解決人民群眾關切的合理用藥及購買處方藥問題。

        同時,《通知》強調,電子處方開具範圍不包括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等特殊管理藥品,其餘藥品按照有關要求執行。為低齡兒童(6歲以下)開具互聯網兒童用藥處方時,應當確認患兒有監護人和相關專業醫師陪伴。

        對於藥品零售企業在開展試點工作中出現違法違規經營行為、不按要求開展試點工作的,將予以勸退,並對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在診療過程中一旦發生醫療事故應及時聯係衛健部門予以調查處理。

推行電子處方的相關要求

        《通知》指出,藥品零售企業所合作的開展遠程問診、電子處方在線服務的醫療機構或第三方機構應遵守《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和《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遠程醫療服務管理規範(試行)》的規定。

        藥品零售企業應當建立相應的管理製度,確保電子處方的合法性和真實性。藥品零售企業開展電子處方服務相關業務的,連鎖企業總部應向省局、市局同時報備、單體零售藥店向市局報備。

        藥品零售企業電子處方係統終端必須能夠真實完整地保存所開具的處方及審核記錄,能夠實現與執業醫師清晰流暢的視頻對講,在後台保存谘詢錄音和視頻文件,保存期限與同普通處方期限,便於監督檢查。電子處方係統須提供數據接口,以備監管部門查閱數據使用。

        遠程醫師開具的電子處方等同於普通處方,保存期限同普通處方,並保存在企業門店備查,應符合以下的要求:抬頭應當清晰、規範地展示開具處方的醫療機構名稱、開具的時間等信息;電子處方中患者基本信息;處方區域須填寫處方藥名稱,以及相關用法用量等信息;為了確保電子處方的真實性,電子處方應有開具處方執業醫師合法的電子簽名。

        鼓勵醫藥協會發揮行業優勢,搭建或引進符合相關法規要求、具備相關網絡技術和硬件設備條件的第三方機構,合作建立遠程醫師診療、電子處方應用平台。

電子處方審核和調配

        藥品零售企業銷售處方藥時,電子處方應當經執業藥師審核合格後在處方上簽字或蓋章方可調配;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替,對配伍禁忌或超劑量的處方,應拒絕調配;調配處方經核對後方可銷售,處方調配人員和處方的核對人員不得互相兼職;處方審核、調配、核對人員應當在處方上簽字或蓋章。

        鼓勵藥品零售連鎖總部探索開展遠程審方試點服務,確保在真實審方、有效審方的前提下指導群眾安全用藥。開展遠程審方的藥品零售連鎖總部應至少具備以下條件:

        1、門店與連鎖總部實行統一質量管理體係、統一計算機係統、統一采購配送、統一財務(票據)管理;

        2、建立遠程審方配套管理製度,應至少包括處方審核及保存管理製度、在線執業藥師崗位職責和考勤管理製度、處方審核權限管理製度、遠程審方係統管理製度、遠程審方操作規程、應急管理製度等製度;

        3、零售連鎖總部應當設立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遠程審方工作室,工作室應有獨立專屬工作區,應配備專用服務器(非微型計算機),門店應當具備有開展遠程審方業務相適應的計算機、音像采集傳輸打印設備等設施,滿足遠程審方的硬件支撐,實現執業藥師與消費者的遠程溝通,相關數據資料保存期同普通處方保存期;

        4、配備與經營規模相匹配數量的遠程審方執業藥師,注冊在總部,並向省局報備;遠程審方軟件係統應當包含企業合法資質認定、審方執業藥師指紋確認(與遠程審方執業藥師身份證指紋信息一致)、自動生成處方唯一編碼、遠程審方、處方複核、處方登記、處方保存、在線語音與視頻信息保存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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