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人類遺傳資源管理問題。《條例》在1998年製定的《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暫行辦法》施行經驗基礎上,從加大保護力度、促進合理利用、加強規範、優化服務監管等方麵對我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作了規定。
一是加大保護力度。《條例》規定,國家開展人類遺傳資源調查,對重要遺傳家係和特定地區人類遺傳資源實行申報登記製度。外國組織及外國組織、個人設立或者實際控製的機構需要利用我國人類遺傳資源開展科學研究活動的,采取與中方單位合作的方式進行。將人類遺傳資源信息對外提供或者開放使用的,應當備案並提交信息備份,可能影響我國公眾健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通過安全審查。
二是促進合理利用。《條例》規定,國家支持合理利用人類遺傳資源開展科學研究、發展生物醫藥產業、提高診療技術,提高我國生物安全保障能力,提升人民健康保障水平;有關部門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加強創新體係建設,促進生物科技和產業創新、協調發展;對利用人類遺傳資源開展研究開發活動以及成果的產業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予以支持。
三是加強規範。《條例》規定,采集、保藏、利用、對外提供我國人類遺傳資源,不得危害我國公眾健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應當符合倫理原則,保護資源提供者的合法權益,遵守相應的技術規範。開展生物技術研究開發活動或者臨床試驗,應當遵守有關生物技術研究、臨床應用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條例》對采集、保藏我國人類遺傳資源,利用我國人類遺傳資源開展國際合作科學研究等審批事項,明確了審批條件,完善了審批程序。
四是優化服務監管。《條例》要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在方便申請人利用互聯網辦理審批、備案事項等方麵優化和改進服務,加強對采集、保藏、利用、對外提供人類遺傳資源活動各環節的監督檢查。同時完善了相關法律責任,加大了處罰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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