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衛生

電子煙泛濫:立法監管電子煙勢在必行

作者:佚名 來源:北京青年報 日期:2019-08-04
導讀

          世界衛生組織近日發布《2019年全球煙草流行報告》,認為“雖然就電子煙觸發的具體風險還沒有作出結論性評估,但毫無疑問,電子煙有害”。報告提醒各國政府和消費者不要輕信煙草企業關於電子煙等產品的宣傳,“電子煙損害小”等說法隻是煙草企業的宣傳策略,應加強對電子煙市場的監管。

關鍵字:  電子煙 |  | 立法監管 |  | 健康 |  |  

        世界衛生組織近日發布《2019年全球煙草流行報告》,認為“雖然就電子煙觸發的具體風險還沒有作出結論性評估,但毫無疑問,電子煙有害”。報告提醒各國政府和消費者不要輕信煙草企業關於電子煙等產品的宣傳,“電子煙損害小”等說法隻是煙草企業的宣傳策略,應加強對電子煙市場的監管。

        在世衛組織發布上述報告前一周,中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召開新聞發布會,健康中國行動推進委員會辦公室就“健康中國行動”之控煙行動有關情況進行說明,透露國家衛健委正在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電子煙監管的研究,計劃通過立法的方式,對電子煙進行監管。

        世衛組織報告和國家衛健委的新聞發布會,都對電子煙商家的“營銷話術”進行了揭露。如以煙草巨頭美國菲利普·莫裏斯國際公司通過所謂的“不燃燒香煙”運動,企圖樹立大眾健康夥伴形象,但實際上卻是在推銷其電子煙等產品。而不少商家推銷電子煙,往往打著電子煙比傳統卷煙的健康危害更小且能輔助戒煙等招牌,讓嗜煙者產生既可解決煙癮又不危害健康並能幫助戒煙的錯誤認知。其實,電子煙非但沒有商家像所說的那樣不危害身體健康,反而因其產生的氣溶膠含有許多有毒有害的物質,相比傳統卷煙對健康的危害並未減少。與此同時,電子煙的器具還存在著電池爆炸、煙液滲透、高溫燙傷等安全風險,更容易對吸煙者的身體健康造成傷害。

        鑒於吸電子煙客觀存在的健康危害和電子煙器具有的安全風險,不少國家都通過立法將電子煙定位為煙草製品,從生產、銷售、使用、包裝與廣告、稅收等多個方麵對電子煙進行嚴格管製。相比之下,我國由於電子煙的誕生時間較短,還沒來得及對電子煙的監管進行立法準備,不僅尚未針對電子煙出台相關標準,也未對電子煙的屬性進行定位,導致電子煙既不是藥品也不是保健品,既不是醫療器械也不是煙草,而成為一種時髦商品在市場上大行其道。在吸電子煙的人特別是青少年越來越多、電子煙危害公眾健康已成基本共識的語境下,立法強化電子煙的監管,顯然勢在必行。

        立法對電子煙進行監管,是厘清電子煙定位屬性、令其不再“野蠻生長”的基本要求。既然科學研究表明電子煙與傳統卷煙一樣危害身體健康,就理應通過法律的形式,將電子煙定位為煙草製品。隻有依法將其屬性定位為煙草製品而不是普通商品,才能讓電子煙的生產和銷售納入煙草管製範疇。如此,商家營銷時才會因套牢的法律“轡頭”而不再踩紅線,從而以法律屬性的定位,讓電子煙在市場上的泛濫勢頭得到有力遏製,有助於從源頭上防止電子煙危害公眾健康,尤其是危害青少年的身體健康。

        在現代法治社會,對任何事物的有效監管,都須以法律的授權為基本前提,電子煙的市場監管也不例外。由於立法的缺位,我國目前對電子煙的監管隻能按普通商品來對待,客觀上導致了監管的效果不彰。如果監管執法部門基於電子煙的嚴重危害考量,強製性地將其納入現有的控煙條例進行監管,則又會陷入“於法無據”的尷尬,損害監管執法的公信力。在這種情況下,通過立法監管讓電子煙的監管“有法可依”,已成為必然選擇。

        麵對電子煙泛濫且危害日盛的態勢,讓立法走出先手棋,實屬依法監管電子煙的剛性要求。相關職能部門應加速推進電子煙監管的立法步伐,早日為電子煙的監管量身定製出嚴密完善的法律。唯有如此,我們才能在防治電子煙危害的工作上與國際社會保持同步,真正取得對電子煙依法監管的主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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