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管理

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分中心如何建設?4部門聯合發文指導

作者:佚名 來源:南寧市二醫院 日期:2020-01-09
導讀

          為充實完善國家臨床醫學研究創新網絡,規範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國家中心)分中心(以下簡稱分中心)建設,現就分中心建設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關鍵字:  臨床醫學 |  | 建設 |  | 中心 |  |  

        關於規範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分中心建設的指導意見

        為充實完善國家臨床醫學研究創新網絡,規範國家臨床醫學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國家中心)分中心(以下簡稱分中心)建設,現就分中心建設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功能定位

        第一條 分中心旨在麵向國家和區域臨床醫學科技創新需求,在國家中心的指導、管理和支持下,協同國家中心開展臨床研究、學術交流、人才培養、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分中心是國家中心創新網絡體係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布局規劃

        第二條 同一疾病領域/臨床專科的國家中心要協同製定分中心建設的總體規劃,並報國家中心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條 重大疾病領域(心血管疾病、惡性腫瘤、神經係統疾病、呼吸係統疾病、代謝性疾病、精神心理疾病、感染性疾病、老年疾病)須在各省級行政區域建設分中心,實現省級行政區域全覆蓋;其他疾病領域/臨床專科根據需求在省級行政區域建設分中心。原則上每個疾病領域/臨床專科的國家中心在每個省級行政區域建設不超過一家分中心。

        第四條 國家中心應按照統籌規劃、優勢互補、雙向選擇、持續發展的要求,在全麵考察申報分中心建設依托單位的業務水平、研究能力等方麵的基礎上建設分中心。國家中心開展分中心建設的情況,將納入績效評估的重點內容。

        三、申報評審

        第五條 申報分中心建設的依托單位應是已建有相應疾病領域/臨床專科省級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的醫療機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在本省級區域內相關疾病/臨床專科的診療水平和科研能力處於領先水平。

        第六條 分中心建設由申報單位提出申請,經國家中心認定,報分中心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科技、衛生主管部門及國家中心管理部門備案。科技部會同衛生健康委、軍委後勤保障部和藥監局定期公布分中心建設情況。

        四、組織管理

        第七條 分中心建設依托單位是分中心建設、運行和日常管理的責任主體,須為分中心建設提供人、財、物等相應的條件保障。分中心按年度向國家中心報送建設情況的報告。

        第八條 國家中心是分中心的指導部門,負責分中心的認定、建設指導、績效評估等工作,並發揮其技術優勢和帶動作用,帶領各分中心開展協同研究、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等工作。

        第九條 省級人民政府科技和衛生主管部門應對本省級行政區域內建立的分中心給予科技計劃、人才培養、平台建設、職稱認定、床位編製、幹細胞研究基地和項目備案、設備配置證等方麵的支持。

        第十條 科技部會同衛生健康委、軍委後勤保障部和藥監局統籌協調各國家中心在不同省份的分中心布局,協調國家中心與省級人民政府科技、衛生主管部門的溝通聯係。

        第十一條 發揮專業機構和國家臨床醫學研究協同創新戰略聯盟的作用,協助管理部門推進分中心管理的有關工作。

        五、績效評估

        第十二條 國家中心對分中心實施年度考核和績效評估製度。各國家中心要建立績效評估機製,重點從分中心的建設水平、科研產出、公共服務和協同程度等方麵進行評估。績效評估結果將作為國家中心實行分中心動態調整和省級人民政府科技和衛生主管部門支持力度的重要依據。

        六、附則

        第十三條 分中心統一命名為“國家XXX臨床醫學研究中心分中心”,英文名稱為“BranchofNationalClinicalResearchCenterforXXX”,使用統一的分中心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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