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確,使用緊急醫用物資防護服屬於此次疫情防控的臨時應急措施,疫情結束後自行解除。
記者從工信部獲悉,29日,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製物資保障組向各地印發《關於疫情期間防護服生產使用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提出,當醫用防護服不足時,可使用緊急醫用物資防護服。
根據《通知》,緊急醫用物資防護服應符合歐盟醫用防護服EN14126標準(其中液體阻隔等級在2級以上)並取得歐盟CE認證,或液體致密型防護服(type3,符合EN14605標準)、噴霧致密型防護服(type4,符合EN14605標準)、防固態顆粒物防護服(type5,符合ISO13982-1&2標準)。
緊急醫用物資防護服僅用於隔離留觀病區(房)、隔離病區(房),不能用於隔離重症監護病區(房)等有嚴格微生物指標控製的場所。請各地組織衛生健康部門指導醫院、疾控中心等單位規範合理使用緊急醫用物資防護服。
緊急醫用物資防護服實行定點管理。定點生產企業應保證產品質量與執行標準相一致。物資保障組已確定第一批定點生產企業名單。
緊急醫用物資防護服實行標識標記管理,產品外包裝正麵應醒目標注產品、產品名稱、產品使用範圍、產品號型規格、產品依據標準編號、定點生產企業名稱等信息。各地組織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管、藥監主管部門指導定點企業要做好緊急醫用物資防護服標識標記管理工作,確保產品質量可管、可控。
《通知》同時明確,以上措施屬於此次疫情防控的臨時應急措施,疫情結束後自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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