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就政府在重大災害防備、救災、災後重建方麵的采購行為構建詳細具體的製度規範。我國亟需在這方麵進一步加快研究和部署。”徐煥東認為。
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就政府在重大災害防備、救災、災後重建方麵的采購行為構建詳細具體的製度規範。
在當前尤其是疫情結束後,還應進一步係統地研究完善重大疫情和災害發生時期的緊急采購製度,要讓特殊時期的政府采購有明確健全的法律與製度保障。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於組織做好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複工複產和調度安排工作的緊急通知》,要求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迅速組織本地區生產應對疫情使用的醫用防護服、N95口罩、醫用護目鏡、負壓救護車、相關藥品等物品的企業複工複產。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製物資保障組負責對上述重點醫療應急防控物資實施統一管理、統一調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不得以任何名義截留、調用。
不久前,財政部辦公廳也發布通知,要求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疫情防控相關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應以滿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為首要目標,建立采購“綠色通道”,可不執行《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購進口物資無需審批。
“上述舉措對於保障疫情防控物資和服務支持至關重要,有助於提高工作效率,確保工作質量,對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發揮著關鍵作用。”中央財經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徐煥東在接受經濟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在當下特別是疫情結束後,還應進一步係統地研究完善重大疫情和災害發生時期的緊急采購製度,要讓特殊時期的政府采購不完全靠供應商的良知和支援性支撐,而是有明確健全的法律與製度保障。
據徐煥東介紹,為了能更好地應對和處理各種災害引起的緊急狀況,我國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了《突發事件應對法》,但該法對災害發生後的物資與服務采購和供應保障問題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同時,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購法》,在其附則中說明該法不適用於不可抗力災害情況下的政府采購行為。
“因此,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就政府在重大災害防備、救災、災後重建方麵的采購行為構建詳細具體的製度規範。我國亟需在這方麵進一步加快研究和部署。”徐煥東認為,重大疫情和災害時期緊急采購製度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要建立防範重大疫情和災害的國家物資儲備采購製度。對於各種可能出現的疫情和災害,應采取平時儲備采購。
二是建立重大疫情和災害時期實施緊急采購的宣告製度。政府實施災害時期緊急采購不能隨意決定,而是需要通過某種程序,由中央或地方政府依據相關製度規定評估災情,最後宣告是否啟動緊急狀態采購法令。
三是設定政府緊急采購規範的資金範圍和管理範圍。疫情和災難時期屬於特殊時期,政府對采購的管理職能和範圍需要根據特殊情況確定,一般情況下應該比平常政府采購的職能和管理範圍更大。
四是著重解決需求急迫性,規範災害時期采購方式的選擇和運用。要在保障效率的前提下,根據實際情況,兼顧不同情況,規定選擇不同采購方式的條件。
在重大疫情和災害期間,可能會出現哄抬物價、囤積居奇等行為。對於這些情況,緊急采購機製該如何應對?
徐煥東認為,政府平時應該有充足的儲備,遇到災難時可采取特殊的采購或配給製度。隻有市場、道德、公正有效的政府治理機製三方共同作用,才是好的管理模式。“因此,建立健全重大疫情和災害緊急采購製度,應通過良好的製度設計,解決好重大災害時期采購的援助性、強製性、市場性及補償性‘四性’兼顧的問題。”徐煥東認為。
徐煥東說,要做到市場性、援助性與強製性的有效結合,就必須做好疫情和災害結束後的適當補償性工作,需要政府在製度方麵設計適當的補救措施。補救措施的內容主要包括:對疫情和災害防控時期采購作詳細記錄;通過對疫情和災害防控時期供應商提供物資與服務的速度、質量、價格及整體貢獻作出評估,列出在疫情防控和災害時期政府采購中有貢獻的供應商等。
“疫情防控和災害時期政府資金與捐贈資金的采購,必須有特殊的、比平時更為嚴格的監督與管理。”徐煥東認為,疫情防控和救災資金的使用,不僅關係到納稅人的利益和所有捐贈人的目標與信心,還直接關係到疫情防控和成千上萬受災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要堅決避免各種趁疫情、災害之機牟取暴利或有違疫情防控和救災宗旨的情況發生。一旦在特殊時期的采購中發現違規違法行為,要實行比平時更加嚴厲的處罰規定。”徐煥東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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