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國家衛生健康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印發《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保障醫務人員安全維護良好醫療秩序的通知》。
2月7日,國家衛生健康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印發《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保障醫務人員安全維護良好醫療秩序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指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發生後,廣大醫務人員舍小家、顧大家,全力救治患者、防控疫情,始終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當前,疫情防控處於關鍵時期,保障醫務人員安全、維護正常醫療秩序是打贏疫情防控攻堅戰的重要保障。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上來,密切關注、嚴密防範疫情防控期間的各類涉醫違法犯罪行為,對侵犯醫務人員人身安全、擾亂正常醫療秩序的行為予以嚴肅查處、嚴厲打擊,為醫務人員和廣大患者創造良好診療環境,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
《通知》明確疫情防控期間涉醫違法犯罪防範處置工作要求,並提出7類將予以嚴厲打擊的涉醫違法犯罪情形,包括(一)毆打、故意傷害、故意殺害醫務人員的;(二)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非法限製醫務人員人身自由,或者公然侮辱、恐嚇、誹謗醫務人員的;(三)對醫務人員實施撕扯防護用具、吐口水等行為,可能導致醫務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四)以暴力、威脅等方法拒不接受醫療衛生機構的檢疫、隔離、治療措施,或者阻礙醫療衛生機構依法處置傳染病患者屍體的;(五)強拿硬要或者故意損毀、占用醫療衛生機構的財物,或者在醫療衛生機構起哄鬧事、違規停放屍體、私設靈堂,造成秩序混亂、影響疫情防控工作正常進行的;(六)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製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醫療衛生機構的;(七)其他侵犯醫務人員安全、擾亂醫療秩序的情形。
《通知》要求,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發生上述情形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指導醫療衛生機構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采取果斷措施,最大程度保障醫務人員和其他患者安全,維護醫療秩序並及時報警,協助做好安全防護工作。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後應當及時出警、快速處置;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及時立案偵查,全麵、規範地收集、固定證據。
對上述情形中構成犯罪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從快審查批準逮捕、提起公訴。人民法院應當加快審理進度,在全麵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正確適用法律、準確定罪量刑。對犯罪動機卑劣、情節惡劣、手段殘忍、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或者所犯罪行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社會影響惡劣的被告人,予以從嚴懲處,符合判處重刑至死刑條件的,堅決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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