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市場中虛構藥效,誤導消費者,哄抬物價的企業及個人越來越多,這其中不少零售藥店也因此涉案。
隨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市場中虛構藥效,誤導消費者,哄抬物價的企業及個人越來越多,這其中不少零售藥店也因此涉案:
1月26日消息,北京京盟彙康醫藥有限公司密雲鼓樓店,虛構藥效,誤導消費者,將依法擬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又因哄抬口罩價格,將依法擬處罰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1月28日消息,昆明嘉禾祥藥業有限公司因涉嫌哄抬醫用口罩價格的違法行為,擬給予當事人罰款100萬元的行政處罰。
1月31日消息,天津市綠之源大藥房宣稱普通藥品可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處以200萬元罰款,並將該違法線索移送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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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店此時違法,可頂格處罰
對此,市場總局又在2月6日下發了《關於依法從重從快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違法行為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指出,在疫情防控期間,要集中力量,用好用足法律規定,嚴厲打擊野生動物及其製品非法交易、口罩等防護用品製假售假、哄抬防護用品及製作原材料和糧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價格等影響疫情防控的違法行為。
《意見》明確,對涉及疫情防控的違法行為,考慮其特殊危害性,從重處罰。
對野生動物及其製品非法交易、口罩等防護用品製假售假等違法行為,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頂格處罰。
對哄抬防護用品及製作原材料和基本民生商品價格等違法行為,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重、較多的處罰種類或者較高的處罰幅度進行處罰,其中罰款的數額應當在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較高的30%部分。
涉嫌犯罪的,必須堅決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哄抬價格,都要嚴懲
就在2月7日,市場總局又對《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進行逐段、逐條、逐項解讀(以下簡稱“解讀文件”)。
該解讀文件明確,在疫情防控期間,防疫用品、民生商品價格波動老百姓最為關心,市場反應也最為敏感;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必須對哄抬防疫用品、民生商品價格的違法行為堅持露頭就打,切實維護相關市場價格秩序。具體條例如下:
一、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漲價信息。經營者有捏造或者散布的任意一項行為,即可認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的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二、經營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認定為捏造漲價信息。
1、虛構購進成本的;
2、虛構本地區貨源緊張或者市場需求激增的;
3、虛構其他經營者已經或者準備提價的;
4、虛構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價格預期的其他信息的。
三、經營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認定為散布漲價信息。
1、散布捏造的漲價信息的;
2、散布的信息雖不屬於捏造信息,但使用“嚴重缺貨”“即將全線提價”等緊迫性用語或者誘導性用語,推高價格預期的;
3、散布言論,號召或者誘導其他經營者提高價格的;
4、散布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價格預期的其他信息的。
四、經營者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認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二)項所規定的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1、生產防疫用品及防疫用品原材料的經營者,不及時將已生產的產品投放市場,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2、批發環節經營者,不及時將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流轉至消費終端,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3、零售環節經營者除為保持經營連續性保留必要庫存外,不及時將相關商品對外銷售,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生產環節、批發環節經營者能夠證明其出現本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屬於按照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要求,為防疫需要進行物資儲備或者計劃調撥的,不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對於零售領域經營者,市場監管部門已經通過公告、發放提醒告誡書等形式,統一向經營者告誡不得非法囤積的,視為已依法履行告誡程序,可以不再進行告誡,直接認定具有囤積行為的經營者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五、經營者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認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三)項所規定的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1、在銷售防疫用品過程中,強製搭售其他商品,變相提高防疫用品價格的;
2、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價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費用或者收取其他費用的;
3、經營者銷售同品種商品,超過1月19日前(含當日,下同)最後一次實際交易的進銷差價率的;
4、疫情發生前未實際銷售,或者1月19日前實際交易情況無法查證的,經營者在購進成本基礎上大幅提高價格對外銷售,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不立即改正的。
經營者有本條第(三)項情形,未造成實際危害後果,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立即改正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本條第(四)項“大幅度提高”,由市場監管部門綜合考慮經營者的實際經營狀況、主觀惡性和違法行為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案件查辦過程中結合實際具體認定。
六、出現下列情形,對於哄抬價格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部門可以按無違法所得論處。
1、無合法銷售或者收費票據的;
2、隱匿、銷毀銷售或者收費票據的;
3、隱瞞銷售或收費票據數量、賬簿與票據金額不符導致計算違法所得金額無依據的;
4、實際成交金額過低但違法行為情節惡劣的;
5、其他違法所得無法準確核定的情形。
七、出現下列情形,對於無違法所得或者視為無違法所得的哄抬價格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規定的情節較重或者情節嚴重的罰則進行處罰;經營者違法所得能夠明確計算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1、捏造或者散布疫情擴散、防治方麵的虛假信息,引發群眾恐慌,進而推高價格預期的;
2、同時使用多種手段哄抬價格的;
3、哄抬價格行為持續時間長、影響範圍廣的;
4、哄抬價格之外還有其他價格違法行為的;
5、疫情防控期間,有兩次以上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
6、隱匿、毀損相關證據材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
7、拒不配合依法開展的價格監督檢查的;
8、其他應當被認定為情節較重或者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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