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管理

甘肅一批藥店具備相關條件可不配執業藥師 試點5年

作者:yuanashley  來源:藥店經理人 日期:2020-03-25
導讀

          具備相關條件的連鎖門店可不再配備執業藥師,試點截至2025年底。

關鍵字:  執業藥師 

        具備相關條件的連鎖門店可不再配備執業藥師,試點截至2025年底。

        近日,甘肅省藥監局發布《關於促進藥品零售企業創新發展和便民服務的意見的解讀》(以下簡稱《文件》,其中,關於連鎖門店配備執業藥,又有新的規定。

 

不同門店分類配備藥學技術人員

        根據《文件》,藥品零售企業在新建居民區、城鄉接合部、農村邊遠地區等藥店比較少的區域開辦門店,應該嚴格按照藥店分級分類管理要求配備藥學技術人員。

        一類藥店配備至少1名具有藥學、醫學等相關專業中專學曆或從業藥師等人員;

        二類藥店配備與經營適應的1名執業藥師或1名主管藥師和1名藥師(含從業藥師),經營中藥飲片的必須配備1名中藥學中專以上藥學技術人員並具備識別中藥飲片的能力;

        三類藥店配備與經營範圍適應的1名執業藥師,經營中藥飲片的必須配備1名中藥學中專以上藥學技術人員並具備識別中藥飲片的能力。

這類連鎖門店可不再配備執業藥師

        按照“七統一”模式管理,設置遠程審方中心或各門店對接“甘肅省電子處方信息共享平台”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試點根據企業門店數量及日常審方工作量,科學測算、合理配置對應數量的執業藥師,門店可以不再配備執業藥師(試點截至2025年底),但應配備藥學專業人員,承擔執業藥師職責,負責門店日常的藥學服務及藥品質量管理工作,連鎖總部還應定期安排執業藥師對相應門店進行巡視巡查,建立相應記錄和台賬。要嚴格落實藥品分類管理的相關規定,憑處方銷售處方藥,保證公眾用藥安全。

門店執業藥師配備,各地政策不一

        雲南省:按照《雲南省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遠程藥事服務及審方係統指導原則》,開展執業藥師遠程藥事服務及審方業務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其連鎖門店可不再配備執業藥師,但應至少配備1名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作為質量負責人,開展藥事服務工作。

        也就是說,除連鎖藥店總部負責遠程審方提供藥學服務的執業藥師不得少於兩人外,各連鎖門店隻需要配備藥學技術人員,不強求配備執業藥師。

        不過,連鎖企業應安排具備執業藥師資格的質量管理人員專門負責對各門店藥事服務質量進行巡查。

        陝西省:對於開展執業藥師遠程服務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其所屬門店的執業藥師統一注冊在總部的,在營業時間內開展遠程審方,其門店視同已配置執業藥師並在崗履職。

        也就是說,門店可不注冊執業藥師了,隻需將執業藥師全部注冊在總部,開展遠程審方即可。

        江西省:執業藥師遠程審方僅作為駐點執業藥師臨時不在崗的補充,不能完全替代駐店執業藥師,也不得以此降低藥品經營企業開辦條件。

        ……..

門店執業藥師,可差異化配備

        綜合各地政策來看,門店執業藥師配備主要體現兩個特點:

        一、根據連鎖門店數量進行差異化配備

        根據連鎖門店數量和所在地區現實情況進行差異化配備。

        以門店數為基準,要求具備一定門店數量的連鎖藥店必須配備相關數量的執業藥師,並要求執業藥師隻需要注冊在連鎖總部即可,開展遠程審方後,門店中執業藥師配備不再是硬性規定,而是根據需要開展,一定程度上,具備同等資格的藥學技術人員可代替執業藥師開展相關工作。

        二、結合地區所在實際情況進行差異化配備

        根據多地政策,偏遠地區,尤其是在鄉鎮以下農村設立的連鎖店,至少配備一名常駐藥師(鄉鎮以下以上藥學中專以上學曆)進行處方評審和藥學服務;從事中藥切片的,其中一名為常駐中醫專家(鄉以下為中醫藥學中專以上學曆),不再要求強行配備執業藥師。

        一直以來,對於連鎖門店執業藥師配備問題,業內爭議較多,尤其是在遠程審方政策出台,以及2019年315晚會曝光藥店執業藥師“掛證”問題後。

        而事實上,目前來看,行業內仍有兩大問題尚未解決:

        一是執業藥師數量仍然嚴重不足、待遇不高的問題。

        拋開執業藥師目前專業水平的問題,執業藥師數量,首先製約了連鎖門店執業藥師配備問題。

        而數量不足的問題,歸根結底還是要回歸到執業藥師的發展問題上,待遇不高、考核和銷量掛鉤等問題,仍然是困擾執業藥師的首要問題。

        所以說,提高待遇,改變績效考核方式,才有可能改變目前執業藥師發展現狀,但這仍然很難。

        二是藥店處方來源問題尚未完全解決。

        按照規定,顧客到藥店購買處方藥,應當出具電子處方或處方箋給藥店執業藥師進行審核,但處方從哪來呢?

        當處方沒有大規模從醫院“外流”到藥店時,顧客對於藥店索要處方的行為不解,而藥店也很為難。

        進一步來說,不論是培養顧客持處方購買處方藥的習慣,還是保障公眾獲得處方的渠道,可以說仍然需要時間。

        未來的藥店也可能向“專業型藥店”和“便利型藥店”兩個方向發展,其中,監管部門對專業化藥店無疑會在執業藥師配備方麵提出更高的要求,這類藥店的經營品類相比普通藥店,也可能更加豐富。

        而回歸到現階段來說,多地的試行的藥店差異化配備執業藥師政策,無疑考慮到了執業藥師發展現狀,很可能成為未來一段時間內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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