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管理

北京擬在醫院建立安檢製度!醫護受到暴力時,可回避診療...

作者:佚名 來源:華醫網據北京青年報、北京人大綜合 日期:2020-03-29
導讀

          3月26日,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召開,《北京市醫院安全秩序管理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規定(草案)》)提交審議。

關鍵字:  醫院暴力 |  | 政策 |  | 醫院安檢 |  |  

        3月26日,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召開,《北京市醫院安全秩序管理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規定(草案)》)提交審議。

 

        《規定(草案)》堅持“小切口”立法,按照醫警聯動、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共同維護的工作原則,共三十二條。重點內容整理如下:

        一、對急診等重點區域24小時值守,在急診室、診療科室、醫生辦公室、護士站等重點部位配備一鍵報警裝置,與安全監控中心和警務室聯網,並接入屬地公安機關。

        二、建立安全檢查製度,嚴防禁止攜帶物品進入醫院。不適宜接受設備安全檢查,應當配合進行人工檢查;不接受安全檢查的,醫院有權拒絕進入;發現攜帶管製器具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治安保衛人員應當做好現場先期控製,立即向公安機關報警;發現攜帶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禁帶物品且拒絕寄存的,治安保衛人員應當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三、就診人員總量控製,提升就診體驗。

        四、完善醫療糾紛調處製度,可能引發案件的及時通知公安機關。

        五、對有涉醫違法犯罪前科和多次來醫院無理纏鬧,或者揚言實施暴力等高風險就診人員,醫院發現後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先進行法製宣教,告知不得有違法行為;在其承諾遵守醫院管理規定後,由醫院治安保衛人員陪診監督,直至離開醫院。

        六、賦予醫務人員避險保護和醫院有條件暫停診療權利。醫務人員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脅時,可以采取避險保護措施,回避對就診人員的診療;在不危及就診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下,醫院可以暫停診療;影響醫務人員人身安全情形消失後,應當及時恢複診療。

        重點問題解讀

        Q.暴力傷醫多是由醫療糾紛所致,規定僅保護醫務人員,誰來保護患者呢?

        A:首先重申一個原則:任何原因,都不能成為暴力傷醫的理由!

        征求意見過程中,有意見認為加強醫院安全秩序,核心在預防和化解醫療糾紛問題,建議細化相關製度規範。事實上,國務院《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處理醫療糾紛問題已經有明確的規定和詳細的流程。

        北市也從2011年起,成立了獨立於衛生健康部門和醫院的北京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負責各級各類醫院及醫療機構的醫患糾紛調解工作,目前每年的受理和結案數均在2000件以上。

        除此之外,當事人也可以選擇與醫院協商、由衛健委行政調解、到法院訴訟等合法途徑解決糾紛。按照“小切口”立法的思路,法規重點是解決保護醫務人員安全,減少暴力傷醫問題,而不是要解決醫患關係;保護的是那些正在履行公共服務職責的醫務人員,防範和打擊的是暴力傷醫行為。因此,《法規(草案)》不再過多規範醫療糾紛的內容,僅保留了原則性規定。

        Q.醫院暫停診療,那病人怎麼辦?

        A:醫務人員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脅時是否可以暫停診療,各方看法不一。

        有意見主張醫院應當暫停診療或者建議患者轉院,也有意見認為暫停診療與醫務人員“醫者仁心”社會形象不符。

        從權利對等的角度看,當醫務人員人身安全受到就診人員及其陪同人員的暴力威脅時,醫務人員已沒有義務繼續診療,實際情況也不允許繼續診療。因此,法規賦予醫務人員避險保護的權利,規定可以回避對就診人員的診療。

        這樣既是保護醫務人員自身權利,也是保護其他患者接受診療的權利,對施暴者更是一種提示,時刻要考慮施暴的後果。當然,在保護醫務人員人身安全的同時,也應保障患者正常就醫的權利,防止暫停診療的濫用。規定醫院可以有條件暫停診療,即在不危及就診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下,醫院可以暫停診療;影響醫務人員人身安全情形消失後,應當及時恢複診療。

        Q.以後去醫院是要先進行安檢嗎?

        A:《規定(草案)》第十八條規定,“醫院應當建立安全檢查製度,嚴防禁止攜帶物品進入醫院。”

        有意見提出,醫院病人那麼多、出口那麼分散,進行安檢很難操作。也有意見認為,各級各類醫院都進行安檢沒有必要,有些醫院也負擔不起,建議在醫療糾紛比較多、發生涉醫安全事件比較集中的醫院進行安檢就可以了。

        作為重要預防措施,安檢可以有效防範傷害醫務人員的禁帶物品進入醫院,國內外均有醫院進行安全檢查的先例,北京市也有不少醫院采用安檢措施,已經具備實踐基礎。

        當然,考慮到各類醫院的不同情況,法規要求建立安檢製度的同時,已經給醫院采取的具體方式上留有空間,醫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選擇采用機器或人工安檢,全麵安檢或重點巡檢等不同方式。

        Q.二級以上醫院都設警務室?

        A:在醫院設警務室並非此項立法創製,國家和本市多年前已有相關規定,實踐中北京市也已在絕大部分三級醫院和部分有條件的二級醫院設立了共計101家警務室。

        但從實踐效果看,有的警務室作用發揮還不夠充分,與醫院保衛部門的有效聯動還不夠密切,亟需從製度設計上加以完善。

        為此,草案規定,“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在二級以上醫院設立警務室,配備必要警力,與醫院保衛部門合署辦公;醫院應當為警務室提供必要工作條件,警務室負責人兼任醫院保衛部門副職,參與醫院安全保衛工作。”這樣就可以有效加強醫院與警務室的協同聯動,充分發揮駐醫院警務室的功能作用了。

        Q.醫院安全秩序責任到底是誰的?

        A:在征求意見過程中,有意見提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醫療衛生機構執業場所是提供醫療衛生服務的公共場所”。醫院作為公共場所,其安全秩序管理責任理應由公安機關承擔。

        也有意見認為,根據國務院《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第二條規定,“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應當突出保護單位內人員的人身安全,單位不得以經濟效益、財產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視人身安全。”醫院作為一個單位,其內部治安保衛工作應由醫院承擔。

        事實上,醫院作為一個特殊的公共場所,既包括單位自身的內部空間,又包括廣大患者就診的公共空間,這兩個空間在地理位置上相互包含,難以切割。因此厘清醫院和公安二者的職責,成為加強醫院安全秩序管理的核心問題。醫院作為本單位安全秩序管理的主體,應當承擔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主體責任,如建立健全醫院安全管理製度;建立醫務人員安全防範製度;建立醫療糾紛風險評估製度;設置治安保衛專門機構,組織開展日常安全秩序維護等。

        也就是說,配足配強保安,加強巡查值守,減少安全隱患,開展應急處置,都是醫院責無旁貸的職責。公安機關是維護社會治安秩序、製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的主責部門。

        在醫院安全秩序管理中,承擔製定醫院內部安全保衛工作規範,指導、檢查醫院內部治安保衛工作,開展日常巡邏防控,依法辦理涉醫案件等職責。也就是說,平時加強對醫院安全的指導檢查,遇事快速出警,依法處置,則是公安不可推卸的責任。

        因此,《規定(草案)》將醫警聯動、預防為主作為突破口,一方麵強化醫院在人防、物防、技防方麵的安全防範係統建設,另一方麵促進醫警的深度融合,以求有效預防和減少涉醫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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