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這些高壓線不能碰!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後,舉國上下齊心協力,華夏兒女共克時艱,一起抗擊病魔,終將取得勝利。那麼,在抗擊疫情的特殊時期裏,到底哪些法律與你我息息相關,又有哪些“高壓線”不能觸碰呢?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
第三百三十條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源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製措施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甲類傳染病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傳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接受疾病預防控製機構、醫療機構有關新冠肺炎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製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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