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規

中央決定:推進醫保監管製度體係改革

作者:秦永方 來源:秦永方 日期:2020-05-01
導讀

         切實維護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醫保稽核監管將會越來越嚴,醫院“壓力山大”

        4月27日下午,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中央全麵深化改革委員會主任習近平主持召開中央全麵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並發表重要講話。習近平在會議上強調,我國疫情防控和複工複產之所以能夠有力推進,根本原因是黨的領導和我國社會主義製度的優勢發揮了無可比擬的重要作用。習近平指出,發展環境越是嚴峻複雜,越要堅定不移深化改革,健全各方麵製度,完善治理體係,促進製度建設和治理效能更好轉化融合,善於運用製度優勢應對風險挑戰衝擊。

 

        會議強調,要深化對改革規律的認識,根據時與勢的變化不斷完善,在解決實際問題中不斷深化,使改革更加符合實際、符合經濟社會發展新要求、符合人民群眾新期待。

        本次會議通過了《關於健全公共衛生應急物資保障體係的實施方案》、《關於推進醫療保障基金監管製度體係改革的指導意見》、《創業板改革並試點注冊製總體實施方案》、《全國重要生態係統保護和修複重大工程總體規劃(2021-2035年)》、《深化體教融合促進青少年健康發展的意見》、《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重要改革舉措實施規劃(2020-2021年)》等文件。

        會議強調,醫保基金是人民群眾的“看病錢”、“救命錢”,一定要管好用好。在這次抗擊新冠肺炎疫情過程中,國家醫保局、財政部等部門及時出台有關政策,把新冠肺炎診療救治納入醫保基金支付範圍並預付部分資金,確保患者不因費用問題影響就醫、收治醫院不因支付政策影響救治,體現了我國社會主義製度的優越性。要堅持完善法治、依法監管,堅持懲戒失信、激勵誠信,構建全領域、全流程的基金安全防控機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4月24日,國家醫療保障局《行政執法事項清單(2020年版)》(以下簡稱《清單》)公布,主要涵蓋打擊欺詐騙保、醫用耗材集中采購行為監督、醫療服務價格檢查、藥品集中采購和價格檢測治理、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監督等16項內容,8個方麵對醫院產生影響,直接影響醫院的“錢”途。

        打擊欺詐騙保

        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醫療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支出的處罰。

        執法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一百零四條: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醫療保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於行政處罰。

        對公立醫療機構高值醫用耗材集中采購行為合規性的監督檢查

        《國家醫療保障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規定:國家醫療保障局製定藥品、醫用耗材的招標采購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藥品、醫用耗材招標采購平台建設。

        對納入醫療保障範圍價格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督檢查

        《國家醫療保障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規定:國家醫療保障局管理納入醫保範圍內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依法查處醫療保障領域違法違規行為。

        對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行為合規性的監督檢查

        《國家醫療保障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規定:國家醫療保障局製定藥品、醫用耗材的招標采購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藥品、醫用耗材招標采購平台建設。

        對藥品價格進行監測和成本調查及購銷價數額監督

        《藥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條 國家完善藥品采購管理製度,對藥品價格進行監測,開展成本價格調查,加強藥品價格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價格壟斷、哄抬價格等藥品價格違法行為,維護藥品價格秩序。

        對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供其藥品的實際購銷價格和購銷數量等資料的監督檢查。

        《藥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條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依法向藥品價格主管部門提供其藥品的實際購銷價格和購銷數量等資料。

        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加強監督管理

        《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八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醫療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提高醫療保障監管能力和水平,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加強監督管理,確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醫療保險稽核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一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管理服務的需要,可以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規範醫療服務行為。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

        醫療機構、人員信用懲戒

        建立醫療衛生機構、人員等信用記錄製度,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國家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九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醫療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醫療衛生機構、人員等信用記錄製度,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國家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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