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規

重磅!國家醫保局發文,互聯網醫療再迎政策利好

作者:佚名 來源:數字醫療 日期:2020-11-02
導讀

《意見》出台後,作為醫院方代表,中日友好醫院國家衛生健康委遠程醫療管理與培訓中心辦公室主任盧清君給予積極評價。

關鍵字: 互聯網醫療

“互聯網+”醫療又迎政策利好!

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催動下,“互聯網+”醫療服務蓬勃發展。衛生行政部門也積極推動,給予政策支持。

11月2日,國家醫保局官網發布《關於積極推進“互聯網+”醫療服務醫保支付工作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

此次《意見》的發布,是對“互聯網+”醫療服務醫保支付工作的一次全麵、係統的要求和規定。現摘錄相關要點如下。

一、根據地方醫保政策和醫療機構服務內容確定支付範圍

參保人在定點機構複診並開具處方的診查費和藥費,可按統籌地區醫保規定支付。其中特別說明“提供藥品配送服務的費用不納入醫保支付範圍”。各地可從門診慢特病開始,逐步擴大醫保對常見病、慢性病“互聯網+”醫療服務支付範圍。探索“互聯網+”醫療服務異地就醫直接結算。

二、落實“互聯網+”醫療服務的價格和支付政策

很多醫院苦惱的醫聯體機構、遠程醫療機構間的業務合作分配,在《意見》中也有提及:各地要加快受理審核醫療機構申報的新增項目,科學確定項目名稱、服務內容、計價單元、收費方式等,“為跨機構合作開展服務、分配收入提供政策依據”。

對於複診服務的收費,《意見》明確規定“按照公立醫院普通門診診察類項目價格收費收費和支付”,而發生的藥品費用,也納入了醫保支付範圍。

三、支持“互聯網+”醫療複診處方流轉

探索定點醫療機構外購處方信息與定點零售藥店互聯互通,有條件的統籌地區可以依托全國統一的醫保信息平台,加快推進外購處方流轉相關功能。

四、明確醫保結算對象

統籌地區內符合規定的“互聯網+”醫療服務診察費以及在提供“互聯網+”醫療服務的機構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機構發生的藥品費,按規定應由醫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統籌地區醫保經辦機構直接與實體定點醫療機構結算。“互聯網+”醫療複診處方流轉至本統籌地區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藥品費用,按規定應由醫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統籌地區醫保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結算。

五、提升醫保信息化管理水平

加快推進全國統一的醫保信息平台建設,完善人證相符審核、複診條件審核、電子處方認證、處方流轉平台等信息模塊建設,加快醫保電子憑證、醫保信息業務編碼的推廣和應用。

文件還要求,今年年底起,各地要製定本地的支付管理辦法。

此外,《意見》還規定,提供“互聯網+”醫療服務的定點醫療機構,總額預算的計算因素應考慮“互聯網+”醫療服務發生的醫療費用和藥品費用;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績效考核;完善定點推出機製等。

《意見》出台後,作為醫院方代表,中日友好醫院國家衛生健康委遠程醫療管理與培訓中心辦公室主任盧清君給予積極評價。他表示《意見》的出台對於處方流轉、異地就醫都是好事,“疫情期間隻報診察費,不報藥費。現在異地線上診療也能報銷了,對患者是一個很大便利。”此外,異地線上診療,對於公立醫院同樣是一個福音。由於可以開具長處方,減少複診頻次,醫保費用的支出也會相應節約,並減輕醫院的各種運營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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