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管理

病曆該不該向患者全部開放

作者:王東林 來源:醫學論壇網 日期:2011-10-18
導讀

         “害怕誤解,可能是很多醫院和醫生不願意,也不敢把病曆全部交給患者及其家屬的根本原因。”第三軍醫大學附屬大坪醫院教授程曉斌指出,作為醫務人員,我覺得把病曆給患者複印,這本身是沒有什麼問題的,但由於現在的醫療環境太複雜,對醫生保護的法律法規太少,中國文字的意思又比較靈活,有的語言表述不到位,不僅會引起歧義,甚至會引起患者誤解,另外患者本身缺乏醫學專業知識,可能不完全了解疾病本身的進程、發展,所以也會引起誤解。

關鍵字:  病曆 | 患者 | 開放 

  “害怕誤解,可能是很多醫院和醫生不願意,也不敢把病曆全部交給患者及其家屬的根本原因。”第三軍醫大學附屬大坪醫院教授程曉斌指出,作為醫務人員,我覺得把病曆給患者複印,這本身是沒有什麼問題的,但由於現在的醫療環境太複雜,對醫生保護的法律法規太少,中國文字的意思又比較靈活,有的語言表述不到位,不僅會引起歧義,甚至會引起患者誤解,另外患者本身缺乏醫學專業知識,可能不完全了解疾病本身的進程、發展,所以也會引起誤解。

  據了解,《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把病曆分為主觀部分和客觀部分,根據現行管理製度,若患者對醫療行為有異議,醫方僅允許患方複印病曆的客觀部分,這一舉措對醫患溝通是否有利,學界一直存在爭論。

   北京東直門醫院醫務處處長孫魯英認為,複印病曆主要看目的性,如果患者複印病曆的目的,為了去另一家醫療機構看病,需要現在的病曆作為參考,或者患者自己需要複印病曆作為資料留存,客觀病曆已經足夠。

  客觀病曆是指記錄患者症狀、生命體征、病史的病曆資料。包括門診病曆、住院誌、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曆資料。孫魯英說,對於客觀病曆,不僅《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條規定,患者有權複製這些病曆資料,醫生與醫院也基本沒有歧義。.“現在有這樣一個誤區,客觀病曆不包括主觀部分,這是錯誤的,其中醫囑部分,包括處理意見、病情診斷以及診療經過等,都屬於客觀病曆的主觀部分。”

  但是,針對主觀病曆是否應該提供給患者及其家屬,醫生多持否定態度。程曉斌說,主觀病曆包括在醫療活動中醫務人員通過對患者病情發展、治療過程進行的觀察、分析、討論並提出診治意見等記錄在內的資料,反映的是醫務人員對患者疾病的主觀認識,不同的醫師、病程的不同時期均可能出現不同的結果,甚至出現相反的觀點或意見,這些不應該提交給患者,不能複印。

  孫魯英說,病曆上不存在絕對的完美,它客觀記錄了疾病診治的全部過程。尤其是一些疑難雜症,存在著會診製度,不同專家對疾病的看法和探討,可能結論不一致,如果這些不同的意見與看法,都交給患者,往往引起不必要的混亂。

  程曉斌說,現在看病常常需要進行全院討論,在討論的過程中,每個專家的意見都會在病曆中記錄,可能會有不同的觀點,這在醫學上是允許存在的,但是患方可能不理解。如果患方複印了這部分資料,片麵理解,會引起不必要的糾紛。因此,從保護醫務人員自身角度出發,還是建議病曆主觀的部分是不可以複印的。

  此外,蘭州軍區總醫院安寧分院醫務處負責人閆保華提供了另一種觀點,他說,醫生的個人討論筆記等主觀記錄,某種程度上牽涉到知識產權,屬於醫生自己的東西。

  針對社會上擔心醫院惡意利用製度漏洞,比如“匿藏重要客觀病曆——拒絕複印主觀病曆——重新抄寫重新打印——再次提供法庭證據”的擔憂,接受采訪的醫務工作者都認為,因為複印病曆產生的醫患矛盾不是很多,但是現有醫療環境下,這有可能是一個醫療糾紛的產生點。

  程曉斌說,一旦進入法律程序,在法院雙方應該提供所需的證據,包括全部的病曆。一旦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病曆這部分資料會在醫患雙方共同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在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時共同啟封。

  “以前的老主任,是通過看年輕醫生寫病曆,了解他們的治療疾病的思路和水平。”蘭州軍區總醫院安寧分院院長楊峰擔憂的指出,醫療的過程就是不斷修正的過程,幾乎沒有人能準確判斷所有疾病的發展方向。但是,修正治療過程在現在體製下是危險的,尤其是對病情分析的部分,潛在的醫療糾紛,讓年輕醫生變得更謹慎小心了,“不敢”去做分析推測的描述了。這種出於自己保護下的“動作”,會對年輕醫生的成長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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