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衛生

國外醫患糾紛處理經驗

作者:力實 來源:中國醫學論壇報 日期:2011-11-03
導讀

         第一階段 20 世紀20年代, 司法規定了醫療訴訟的舉證責任由醫院承擔,與我國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的醫療行為舉證責任倒置類似。

關鍵字:  醫患關係 

  美國(醫療侵權訴訟經曆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 20 世紀20年代, 司法規定了醫療訴訟的舉證責任由醫院承擔,與我國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的醫療行為舉證責任倒置類似。

  第二階段 20 世紀60 年代, 患者自我保護意識覺醒, 要求增加賠償數額, 賠償金額根據患者機體損害程度、對職業和生活的影響等因素而定。

  第三階段是20 世紀80 年代, 保險業的蓬勃發展時期。美國醫師協會與保險公司進行合作, 試圖減少侵權訴訟, 轉嫁醫師執業風險, 並且規定賠償額封頂。由於大量的醫療侵權訴訟, 美國嚐試將非訴訟糾紛解決機製(ADR) 模式引入醫療糾紛解決中。美國ADR 方式主要包括協商、調解、調停會議、小型審判、仲裁等方式。其中協商主要是醫患雙方自願進行, 而後幾種模式主要靠第三方介入, 並且小型審判、仲裁具有強製執行力, 受到司法的直接保護。

  日本

  日本處理醫療糾紛的方式主要有三種, 一是醫患雙方自行協商, 二是醫師協會和保險公司的處理, 三是法院調解和訴訟。日本的醫師協會和保險公司的聯合處理模式中盡可能保證公正性和透明性。其參與的專家中有在高校從事醫學理論研究的學者, 也有獨立的法律專家, 其占據的比例為40%, 這些人員的結構配置較好地保障了獨立性與公正性。

  德國

  1975-1978 年, 德國醫師協會創設處理醫療糾紛的訴訟外處理程序,調停所和鑒定委員會。目前, 德國醫療糾紛訴訟外處理機構包括4 個調停所和5個鑒定委員會。調停所主要是處理醫師的賠償責任,而鑒定委員會僅對醫師的治療是否存在過錯進行鑒定。調停所所長由醫師或法律人士擔任, 而鑒定委員會委員長均由法律人士擔任。

  力實摘自“衛生部政策法規司研究項目: 我國醫療糾紛調解製度研究”

  鏈接:一個替醫生減壓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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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5日,美國特約撰稿人波林在《紐約時報》撰文,他的幾位醫生朋友總是抱怨,當醫生壓力很大,有時甚至後悔選擇上了這條“賊船”。然而,美國施瓦茨醫療關懷中心,在過去的15年裏一直在為改變這種現狀努力。該組織總部位於麻省總醫院,每月或每兩個月開展1次“替醫師減壓項目”。會議討論一些具有挑戰性的案例以及應對方法。

  最近研究表明,參加施瓦茨會議的醫生能夠更好地完成工作,壓力感顯著下降。更有意義的是,其對工作充滿動力,可以更好地用各種方法與患者溝通和討論敏感問題。目前,美國斯坦福大學醫院等31所醫院已加入該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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