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指出,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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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變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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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變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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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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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天產假(根據各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晚育的女性實際休的產假高於14周。如《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24歲以後生育的女性享有1個月的晚育假期,即90天產假後,可以再休1個月) | 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
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者,經予42天產假。 | 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 |
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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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但尚未與生育保險相銜接 | 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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