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

母乳喂養周媒體倡導會文字實錄

作者: 來源:衛生部網站 日期:2012-08-02
導讀

          2012年8月1日上午,世界母乳喂養周媒體倡導會在北京漁陽飯店紫金廳召開。據衛生部新聞發言人、衛生部新聞辦主任宋樹立介紹,此次倡導會的主要目的是向大家介紹我國和國際上關於母乳喂養、嬰幼兒喂養的相關政策以及知識要點,希望幫助大家能夠向社會、向公眾科學、準確地進行母乳喂養方麵的健康傳播。

  宋樹立:下麵請中國廣告協會法律谘詢部孟雅娟女士向我們介紹母乳代用品的廣告審查政策。

  孟雅娟:大家上午好,很高興在世界母乳喂養周前夕來參加這個會議,介紹廣告行業如何通過加強行業自律來促進母乳喂養。

  一、有關母乳代用品廣告的法律法規

  母乳代用品廣告管理的依據是《母乳代用品銷售管理辦法》、《食品廣告發布暫行規定》,食品廣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不得使用侮辱母女和嬰兒的形象。在此基礎上,中國廣告協會製定了《奶粉廣告自律規則》,進一步細化了相關的規定,明晰了一些模糊的概念,更便於在實踐中的操作。下麵我詳細講解一下。

  1.重申“母乳代用品不得廣告”。奶粉中涉及母乳代用品的最核心內容就是0-6個月,也就是1段奶粉禁止廣告。

  2.強調“不應借助產品推介或派發使用品等方式在母嬰集中的場所對孕產婦進行變相的母乳代用奶粉廣告宣傳”。

  3.強調廣告中不得使用“嬰兒”的字樣,不得出現嬰兒的形象和聲音。這一點是對過去的一些概念做了更清晰的定義,在2006年之前,很多2段奶粉是稱為“較大嬰兒奶粉”的,現在我們已經禁止了這個稱呼。而且我們對嬰兒的定義有了比較清晰的認識,界定為1周歲以下。6-12個月的2段奶粉雖然是可以做廣告的,但是在廣告中禁止出現6-12個月嬰兒的形象。而且我們對如何界定1周歲以下兒童有了很清晰的標準,也就是在廣告中出現的兒童必須能夠獨立行走,這樣也便於我們在實踐中操作。

  4.在母乳代用奶粉的包裝上,建議加注“提倡母乳喂養或與其相似”的忠告語。

  5.強調奶粉廣告應以宣傳奶粉的基本功能為主,以宣傳營養素的功能為輔。

  6.禁止明示或暗示可以替代母乳或優於母乳;禁止明示成份接近母乳、母乳化或含有母乳成份。

  二、母乳代用品及乳製品廣告自律。

  1.廣告發布前谘詢。

  廣告協會開展廣告發布前的審查工作是基於行業內部對此有很大需求,從1994年開始開展,現在每年的谘詢量是2000-3000條。我們接觸到的多數廣告從業者還是願意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很多時候是由於對法律法規的掌握不是很準確,從而造成了違法廣告的產生。我們發布前的谘詢審查工作避免了這種違法情況的發生。中國目前的廣告是媒介終審製度,也就是媒體對廣告發布前進行最後把關,所以很多媒體在廣告發布前如果遇到問題也會向我們谘詢,避免了違法廣告的播出。

  2.對於已經發布的開展監測。

  對於違反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自律規則的廣告,通過勸誡、媒體披露、報請政府主管部門查處的方式進行阻止。

  關於廣告行業加強自律、推動母乳喂養的情況,我就通報到這裏,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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