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管理

《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解讀

作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日期:2015-04-20
導讀

自2015年5月1日起實施《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本文介紹修訂背景情況、為什麼要開展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檢查如何進行?費用由誰承擔?承擔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應具備哪些條件?職業健康檢查的主要工作要求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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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修訂背景情況

根據2001年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原衛生部於2002年製定發布了《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原衛生部令第23號),其對加強職業健康監護、規範職業健康檢查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根據職業病防治工作需要,國家衛生計生委按照《職業病防治法》和承擔的職責任務,將《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修訂為《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做好《辦法》的修訂工作,國家衛生計生委多次組織專家進行研討論證,在廣泛征求各部門及各地意見的基礎上,通過國務院法製辦網站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並進行了實地調研。根據各方麵的意見進行修改完善,經國家衛生計生委委主任會議審議通過後,《辦法》於2015年3月26日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實施。

二、為什麼要開展職業健康檢查?

職業健康檢查是指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的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健康檢查。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目的在於掌握勞動者的健康狀況,發現職業禁忌;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目的在於及時發現勞動者的健康損害;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是為了解勞動者離開工作崗位時的健康狀況,以便分清健康損害的責任。

三、職業健康檢查如何進行?費用由誰承擔?

醫療衛生機構開展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與用人單位簽訂委托協議書,由用人單位統一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也可以由勞動者持單位介紹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四、承擔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應具備哪些條件?

(一)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涉及放射檢查項目的還應當持有《放射診療許可證》;

(二)具有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場所、候檢場所和檢驗室,建築總麵積不少於400平方米,每個獨立的檢查室使用麵積不少於6平方米;

(三)具有與批準開展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相適應的執業醫師、護士等醫療衛生技術人員;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

(五)具有與批準開展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相適應的儀器、設備,開展外出職業健康檢查要具有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儀器、設備、專用車輛等條件;

(六)建立職業健康檢查質量管理製度。

符合以上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後頒發《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資質批準證書》,並注明相應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

五、職業健康檢查的主要工作要求是什麼?

(一)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開展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經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並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二)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在批準的職業健康檢查類別和項目範圍內依法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工作,並出具職業健康檢查報告;

(三)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依據相關技術規範,結合用人單位提交的資料,明確用人單位應當檢查的項目和周期;

(四)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麵告知勞動者;

(五)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尊重、關心、愛護勞動者,保護勞動者的知情權及個人隱私;

(六)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的,應當及時書麵告知勞動者本人和用人單位,同時向所在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發現職業禁忌的應及時告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六、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指定主檢醫師,其條件和職責是什麼?

(一)具有執業醫師證書;

(二)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具有職業病診斷資格;

(四)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相關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職業衛生和職業病診斷相關標準。

主檢醫師負責確定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和周期,對職業健康檢查過程進行質量控製,審核職業健康檢查報告。

七、職業健康檢查分幾類?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和周期的依據是?

職業健康檢查按照作業人員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分為接觸粉塵類、接觸化學因素類、接觸物理因素類、接觸生物因素類、接觸放射因素類及特殊作業等六類。

職業健康檢查的項目、周期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GBZ 188)執行,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按照《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GBZ 235)等規定執行。

八、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對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如何處理?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在職業健康檢查結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包括勞動者個人職業健康檢查報告和用人單位職業健康檢查總結報告,書麵告知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將勞動者個人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建議等書麵形式如實告知勞動者。

九、如何對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轄區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監督管理。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製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做好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監督檢查工作;設區的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每年應當至少組織一次對本轄區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監督檢查;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的執行情況;

(二)按照批準類別和項目開展職業健康檢查的情況;

(三)外出職業健康檢查工作情況;

(四)職業健康檢查質量控製情況;

(五)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疑似職業病報告與告知情況;

(六)職業健康檢查檔 案管理情況等。

十、職業健康檢查與一般健康體檢的區別?

一般健康體檢是指通過醫學手段和方法對受檢者進行身體檢查,了解受檢者健康狀況、早期發現疾病線索和健康隱患的診療行為;而職業健康檢查是由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的健康檢查,目的在於篩查職業病、疑似職業病及職業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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