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規

發改委:6月1日起取消絕大部分藥品政府定價

作者:發改委 來源:發改委網站 日期:2015-05-05
導讀

         近日,經國務院同意,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家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聯合發出《關於印發推進藥品價格改革意見的通知》,決定從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絕大部分藥品政府定價,完善藥品采購機製,發揮醫保控費作用,藥品實際交易價格主要由市場競爭形成。

關鍵字:  發改委 | 6 | 1 | 取消 | 藥品 | 政府定價 

中國將取消絕大部分藥品政府定價

問:取消藥品政府定價後,藥品價格會不會出現大幅上漲?

        答:推進藥品價格改革,要堅持放管結合,強化價格、醫保、招標政策間的銜接,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同步強化醫藥費用和價格行為綜合監管,有效規範藥品市場價格行為,促進藥品市場價格保持合理水平。

        取消藥品政府定價後,由於有招標采購機製的約束,醫院銷售的藥品價格會保持基本穩定。但不排除部分藥品價格因成本、市場供求變化等因素會有所變動。總體上看,由於有招標采購和醫保控費機製的綜合製約,加之對市場交易價格監測監管工作的強化,將正麵引導市場價格秩序,因此絕大部分藥品市場交易價格不會上漲。同時,新的醫保藥品支付標準對市場交易價格將發揮較強的引導作用,特別是加強醫保和招標采購政策銜接,將促進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主動降低采購價格;醫保藥品支付標準實行動態調整,經過幾輪調整後,就可以反映市場的真實情況,使藥品價格保持在合理水平。

問:為什麼在取消藥品政府定價的同時,要同步部署加強藥品市場價格行為監管?

        答:藥品價格關係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藥品價格改革必須堅持放管結合,在取消絕大部分藥品政府定價的同時,進一步強化醫藥費用和價格行為綜合監管,促進建立正常的市場競爭機製。取消政府定價不是一放了之,不等於放任不管,而是表明政府的職能重心從事前定價加快向事中事後監管轉變,工作重點從監管價格水平加快向監管價格行為轉移。部署加強藥品市場價格行為監管,是切實維護藥品市場價格秩序,保障藥品價格改革順利實施的迫切需要,也是切實推進價格職能轉變和工作重心轉移的必然要求。

問:取消藥品政府定價後,政府特別是價格主管部門如何有效規範藥品市場價格行為?

        答:取消藥品政府定價後,各有關部門將采取一係列的措施,規範藥品市場價格行為,確保市場基本平穩。價格主管部門將重點做好以下四方麵工作:一是研究製定藥品價格行為規則,指導生產經營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合理製定價格,規範藥品市場價格行為,保護患者合法權益。二是建立健全藥品價格監測體係,促進藥品市場價格信息透明。重點做好競爭不充分藥品出廠(口岸)價格、實際購銷價格的監測和信息發布工作,引導藥商和群眾預期。對價格變動頻繁、變動幅度較大,或者與國際價格、同類品種價格以及不同地區間價格存在較大差異的,要及時研究分析,必要時開展成本價格專項調查。三是加大價格監督檢查和反壟斷執法力度,依法嚴肅查處不正當價格行為和價格壟斷行為,維護藥品市場正常競爭秩序。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將在近期組織開展為期半年的藥品價格專項檢查。檢查對象是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製中心、血站、藥品集中采購平台等單位,檢查重點是競爭不充分藥品和特殊患者的特殊用藥價格,檢查內容是上述單位是否存在借藥品價格改革之機實施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違法行為。四是強化社會監督,充分發揮12358全國價格舉報管理信息係統的作用,建立全方位、多層次的價格監督機製,正麵引導市場價格秩序。

問:藥品價格改革後,價格主管部門主要監管哪些價格違法行為?

        答:價格主管部門將依據《價格法》、《反壟斷法》等法律法規,嚴肅查處不正當價格行為和價格壟斷行為。主要包括:(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二)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的行為;(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藥品的行為;(四)虛構原價、虛假標價、先提價再打折、誤導性價格標示、隱瞞價格附加條件等價格欺詐行為;(五)集中采購入圍藥品擅自漲價或者變相漲價的行為;(六)實施基本藥物製度的基層醫療機構和改革試點公立醫院不按規定執行藥品零差率政策的行為;(七)公立醫療機構銷售藥品不按照規定執行藥品加價率政策的行為;(八)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及醫療機構不按規定執行低價藥價格管理政策,突破低價藥日均費用標準的行為;(九)政府定價藥品突破最高零售價格銷售的行為;(十)不按規定執行明碼標價與收費公示製度的行為。

問:價格主管部門對擾亂藥品市場價格秩序等價格違法行為將如何加大處罰力度?

        答:價格主管部門將嚴格依法行政,依據《行政處罰法》、《價格法》、《反壟斷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加大對藥品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對於借藥品價格改革之機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特別是哄抬特殊患者的特殊用藥價格等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典型案件,將依法從嚴處罰並通過新聞媒體公開曝光。同時,建立信用獎懲機製,把藥品價格違法行為列入價格誠信記錄,並根據相關規定把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嚴重違法行為列入藥品集中采購不良記錄,建議有關部門依法取消相關企業產品入圍資格,兩年內不接受該企業任何產品集中采購申請。

關於印發推進藥品價格改革意見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5]90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衛生計生委(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工業和信息化廳(局)、財政廳(局)、商務廳(局)、食品藥品監管局:

        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醫藥衛生體製改革的總體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製定了《推進藥品價格改革的意見》,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外,取消原政府製定的藥品價格。麻醉、第一類精神藥品仍暫時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實行最高出廠價格和最高零售價格管理。

        二、此前有關藥品價格管理政策規定,凡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一律廢止,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三、各地價格、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按照《推進藥品價格改革的意見》,研究製定具體政策措施,強化醫藥費用和價格行為綜合監管,做好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工作,確保改革順利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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