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規

國務院:促進社會辦醫發展政策措施(全文)

作者:國務院辦公廳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日期:2015-06-16
導讀

         為加快推進社會辦醫療機構成規模、上水平發展,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多層次醫療衛生服務需求,為經濟社會轉型發展注入新的動力,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在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的若幹意見》(國發〔2013〕40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衛生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58號)的基礎上,進一步實施以下政策措施。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促進社會辦醫

        加快發展若幹政策措施的通知

        國辦發〔2015〕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關於促進社會辦醫加快發展的若幹政策措施》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5年6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於促進社會辦醫加快發展的若幹政策措施

        新一輪醫藥衛生體製改革實施以來,國家出台多項措施促進社會辦醫發展,政策效應持續顯現,但與形成多元辦醫格局的目標仍有不小差距,還有一些體製機製障礙和政策束縛需要破除。為加快推進社會辦醫療機構成規模、上水平發展,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多層次醫療衛生服務需求,為經濟社會轉型發展注入新的動力,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在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的若幹意見》(國發〔2013〕40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衛生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58號)的基礎上,進一步實施以下政策措施。

        一、進一步放寬準入

        (一)清理規範醫療機構設立審批。明確並向社會公開公布舉辦醫療機構審批程序、審批主體和審批時限。各級相關行政部門要按照“非禁即入”原則,全麵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審批事項,整合社會辦醫療機構設置、執業許可等審批環節,進一步明確並縮短審批時限,不得新設前置審批事項或提高審批條件,不得限製社會辦醫療機構的經營性質,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為申辦醫療機構相關手續提供一站式服務。完善社會辦醫療機構設立審批的屬地化管理,進一步促進社會辦醫,具體床位規模審批權限由各省(區、市)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自行確定。鼓勵社會力量舉辦中醫類專科醫院和隻提供傳統中醫藥服務的中醫門診部、中醫診所,加快社會辦中醫類機構發展。

        (二)公開區域醫療資源規劃情況。各地要定期公開公布區域內醫療機構數量、布局以及床位、大型設備等資源配置情況,並將社會辦醫納入相關規劃,按照一定比例為社會辦醫預留床位和大型設備等資源配置空間,在符合規劃總量和結構的前提下,取消對社會辦醫療機構的具體數量和地點限製。出台或調整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須及時向社會公開公布,並詳細說明本區域可新增或擬調整的醫療資源的規模和布局。對涉及新增或調整醫療資源的,包括新建城區等,政府必須落實保基本的責任,同時支持由社會力量舉辦和運營醫療機構。未公開公布規劃的,不得以規劃為由拒絕社會力量舉辦醫療機構或配置醫療設備。

        (三)減少運行審批限製。不將社會辦醫療機構等級、床位規模等作為確定配置大型設備的必要前置條件,重點考核機構人員資質與技術服務能力等指標。優化大型設備配置使用程序,簡化流程。嚴控公立醫院超常配置大型醫用設備;社會辦醫療機構配置大型醫用設備,凡符合規劃條件和準入資質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製。

        (四)控製公立醫院規模,規範公立醫院改製。按照總量控製、結構調整、規模適度的原則,合理控製公立醫療機構數量和規模,拓展社會辦醫發展空間。總結地方實踐經驗,引導和規範公立醫院改製,避免國有資產流失。各地要結合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製訂工作,明確政府辦醫的範圍和數量,落實政府投入責任,嚴格限製公立醫院特需服務規模。在縣域內,社會辦醫要和縣級公立醫院改革相結合,發揮公立醫院主體作用和社會辦醫補充作用,相輔相成。在此基礎上,在公立醫療資源豐富的地區,有序引導和規範包括國有企業辦醫院在內的部分公立醫院改製。推動國有企業辦醫院分離移交或改製試點,建立現代法人治理結構。積極引入社會力量參與國有企業辦醫療機構重組改製。

        二、拓寬投融資渠道

        (五)加強財政資金扶持。將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納入政府補助範圍,在臨床重點專科建設、人才培養等方麵,執行與公立醫療機構同等補助政策。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支持符合條件的社會辦醫療機構承接當地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以及政府下達的相關任務,並逐步擴大購買範圍。將符合條件的社會辦醫療機構納入急救網絡,執行政府下達的指令性任務,並按與公立醫療機構同等待遇獲得政府補償。鼓勵地方探索建立對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舉辦者的激勵機製。

        (六)豐富籌資渠道。通過特許經營、公建民營、民辦公助等模式,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建立現代醫院管理製度。鼓勵地方通過設立健康產業投資基金等方式,為社會辦醫療機構提供建設資金和貼息補助。鼓勵社會辦醫療機構以股權融資、項目融資等方式籌集開辦費和發展資金。支持符合條件的社會辦營利性醫療機構上市融資或發行債券,對接多層次資本市場,利用多種融資工具進行融資。

        (七)優化融資政策。鼓勵金融機構根據醫療機構特點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擴大業務規模。拓寬信貸抵押擔保物範圍,探索允許社會辦醫療機構利用有償取得的用於非醫療用途的土地使用權和產權明晰的房產等固定資產辦理抵押貸款。鼓勵社會辦醫療機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注冊發行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籌集資金,鼓勵各類創業投資機構和融資擔保機構對醫療領域創新型業態、小微企業開展業務。

        三、促進資源流動和共享

        (八)促進大型設備共建共享。探索以公建民營或民辦公助等多種方式,建立區域性檢驗檢查中心,麵向所有醫療機構開放。大型設備配置飽和的區域不允許包括公立醫療機構在內的所有醫療機構新增大型設備,鼓勵地方通過各種方式整合現有大型設備資源,提高使用效率。鼓勵公立醫療機構與社會辦醫療機構開展合作,在確保醫療安全和滿足醫療核心功能前提下,實現醫學影像、醫學檢驗等結果互認和醫療機構消毒供應中心(室)等資源共享。

        (九)推進醫師多點執業。加快推進和規範醫師多點執業,鼓勵和規範醫師在不同類型、不同層級的醫療機構之間流動,鼓勵醫師到基層、邊遠山區、醫療資源稀缺地區和其他有需求的醫療機構多點執業,醫務人員在學術地位、職稱晉升、職業技能鑒定、專業技術和職業技能培訓等方麵不因多點執業受影響。各地要根據實際,對開展醫師多點執業涉及的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會保險等工作盡快研究製訂試點方案,取得經驗後逐步推開。鼓勵探索區域注冊和多點執業備案管理試點。

        (十)加強業務合作。鼓勵地方探索公立醫療機構與社會辦醫療機構加強業務合作的有效形式和具體途徑。鼓勵公立醫療機構為社會辦醫療機構培養醫務人員,提高技術水平,並探索開展多種形式的人才交流與技術合作。鼓勵具備醫療機構管理經驗的社會力量通過醫院管理集團等多種形式,在明確責權關係的前提下,參與公立醫療機構管理。

        四、優化發展環境

        (十一)落實醫療機構稅收政策。積極落實社會辦醫療機構各項稅收政策。對社會辦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免征營業稅;對符合規定的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符合規定的社會辦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社會辦醫療機構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經認定為非營利組織的,對其提供的醫療服務等符合條件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企業、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對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捐贈,按照稅法規定予以稅前扣除。

        (十二)將社會辦醫納入醫保定點範圍。將符合條件的社會辦醫療機構納入醫保定點範圍,執行與公立醫療機構同等政策。不得將醫療機構所有製性質作為醫保定點的前置性條件,不得以醫保定點機構數量已滿等非醫療服務能力方麵的因素為由,拒絕將社會辦醫療機構納入醫保定點。規範各類醫療收費票據,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使用統一的醫療收費票據,營利性醫療機構使用符合規定的發票,均可作為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憑證,細化不同性質醫療機構收費和票據使用與醫保基金的結算辦法。

        (十三)提升臨床水平和學術地位。鼓勵社會辦醫療機構引進新技術、開展新項目,提供特色診療服務。支持社會辦醫療機構積極引進中高端人才,組織開展多方麵的科技交流與合作。社會辦醫在職稱評定、科研課題招標和成果評價等方麵與公立醫療機構享有同等待遇。鼓勵符合條件的社會辦醫療機構申報認定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基地、醫師定期考核機構、醫學高(中)等院校臨床教學基地等。支持社會辦醫療機構參與各醫學類行業協會、學術組織、職稱評定和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在符合標準的條件下,不斷提高其人員所占比例,進一步保障社會辦醫療機構醫務人員享有擔任與其學術水平和專業能力相適應的職務的機會。

        (十四)規範收費政策。堅決執行國家行政事業收費相關政策,對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免征行政事業性收費,對營利性醫療機構減半征收行政事業性收費。進一步清理和取消對社會辦醫療機構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費項目,在接受政府管理的各類收費項目方麵,對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執行與公立醫療機構相同的收費政策和標準。

        (十五)完善監管機製。加強對社會辦醫療機構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的培訓,促進規範管理,提高經營水平。加大醫療機構信息公開力度,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定期公開公布區域內醫療機構服務情況及日常監督、處罰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加強監管體係和能力建設,嚴厲打擊非法行醫,嚴肅查處租借執業證照開設醫療機構和出租承包科室等行為,嚴懲經查實的惡性醫療事故、騙取醫保資金、虛假廣告宣傳、過度醫療、推諉患者等行為,探索建立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退出機製。建立健全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記錄,依法推進信息公開並納入國家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對嚴重違規失信者依法采取一定期限內行業禁入等懲戒措施。加強醫療安全管理,引導參加醫療責任險。完善醫療機構分類管理政策,出台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管理細則,明確對經營性質、資金結餘使用等的監管辦法。

        (十六)營造良好氛圍。充分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大力宣傳各地鼓勵、引導社會辦醫療機構發展的方針政策,宣傳社會辦醫療機構在醫療服務體係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傳和表彰社會辦醫療機構中湧現出的先進典型,擴大社會辦醫療機構的影響,形成有利於社會辦醫療機構發展的良好社會氛圍。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把發展社會辦醫放在重要位置,加強溝通協調,密切協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通知要求,及時製訂或完善配套措施,同時為地方開展差別化、多樣化改革探索留出空間。各省級人民政府要結合實際製定具體工作方案,細化政策措施,確保落到實處。各級發展改革委、衛生計生委等部門要對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跟蹤分析,建立重點工作跟蹤機製和定期督導製度,確保促進社會辦醫加快發展取得成效。

        重要鏈接:發改委就促進社會辦醫發展《措施》答問

       相關專題:聚焦2015年醫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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