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組織實施基層中醫藥服務能力提升工程(以下簡稱提升工程),根據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總後勤部衛生部《關於實施基層中醫藥服務能力提升工程的意見》(國中醫藥醫政發〔2012〕31號)(以下簡稱《意見》),製定本實施方案。
為認真組織實施基層中醫藥服務能力提升工程,根據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等五部門《關於實施基層中醫藥服務能力提升工程的意見》(國中醫藥醫政發〔2012〕31號),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共同製定了《基層中醫藥服務能力提升工程實施方案》(見下文)。
基層中醫藥服務能力提升工程實施方案
為認真組織實施基層中醫藥服務能力提升工程(以下簡稱提升工程),根據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總後勤部衛生部《關於實施基層中醫藥服務能力提升工程的意見》(國中醫藥醫政發〔2012〕31號)(以下簡稱《意見》),製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一)總體目標
到2015年,以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站、村衛生室為主體、中醫醫院(民族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下同)為龍頭和支撐、社會資本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為補充的基層中醫藥(民族醫藥,下同)服務網絡基本建立,中醫藥服務設施設備基本齊全,人員配備較為合理,素質進一步提高,能力進一步提升,基本滿足城鄉居民對中醫藥醫療保健服務需求,使城鄉居民看中醫更方便、更有效、更便宜,通過中醫預防保健不生病、少生病、延緩生病。
(二)年度目標
1.到2013年底,85%以上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70%以上的鄉鎮衛生院、60%以上的社區衛生服務站、60%以上的村衛生室能夠提供中醫藥服務。
2.到2014年底,90%以上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80%以上的鄉鎮衛生院、65%以上的社區衛生服務站、62.5%以上的村衛生室能夠提供中醫藥服務。
3.到2015年底,95%以上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90%以上的鄉鎮衛生院、70%以上的社區衛生服務站、65%以上的村衛生室能夠提供中醫藥服務。
4.各縣(市、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中醫藥服務量每年有所增加,並在“十二五”期間有明顯上升。
(三)地方目標
1.各省(區、市)要圍繞總體目標和分年度目標進一步細化和實化本地工作目標,擬定實施方案,並與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共同商定後實施。
2.各市(地)分年度目標由各省(區、市)與各市(地)共同商定。
3.各縣(市、區)分年度目標由各市(地)與各縣(市、區)共同商定。
二、主要任務
(一)推動基層中醫藥各項政策貫徹落實
1.在健全全民醫保體係中發揮中醫藥優勢和作用。
(1)所有參合縣提高新農合中醫藥報銷比例;
(2)所有參合縣將針灸和治療性推拿等中醫非藥物診療技術納入新農合報銷範圍,引導應用中醫藥適宜技術;
(3)各省(區、市)在製定省級新農合報銷目錄時,均將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中藥製劑納入目錄;
(4)各省(區、市)均將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中藥製劑、針灸及治療性推拿等中醫非藥物診療技術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範圍;
(5)各省(區、市)和統籌地區要全麵開展付費總額控製,適應分級醫療體係的建立,完善差別支付政策,將支付比例進一步向基層傾斜,鼓勵城鄉居民在基層使用中醫藥服務。
2.在鞏固完善基本藥物製度中體現中醫藥特點。
(1)所有縣(市、區)按照基本藥物製度的要求,為所有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配備必要的中藥飲片和中成藥品種;
(2)所有縣(市、區)中藥飲片的基本藥物管理按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中藥飲片定價、采購、配送、使用和基本醫療保險給付等政策規定執行;
(3)鼓勵以省為單位開展中成藥、中藥飲片臨床使用綜合評價工作,並鼓勵使用推廣具有區域特征的“簡、便、驗、廉”特色的中藥驗方。
3.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績效考核和評審中將中醫藥內容作為重要內容。
(1)所有縣(市、區)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績效考核中,將中醫藥服務單列為一級指標,中醫藥內容分值所占比例應不低於10%;
(2)所有縣(市、區)在鄉鎮衛生院績效考核中,將“中醫藥門診占總門診人次比例”列為重要考核指標;在鄉鎮衛生院評審中,將中醫藥科室建設和中醫藥服務提供列為重要指標,中醫藥內容分值應占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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