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976年8月,美國加州首先通過了“自然死亡法案(Natural Death Act)”,允許不使用生命支持係統來延長不可治愈患者的臨終過程,也就是允許患者依照自己的意願自然死亡。此後,美國各州相繼製訂此種法律,以保障患者醫療自主的權利。這項法律允許成年病人完成一份叫作“生前預囑(Living Will)”的法律文件,隻要根據醫生判斷,該病人確實已處於不可治愈的疾病末期,生命支持係統的唯一作用隻是延緩死亡過程,醫生就可以通過授權不使用或者停止使用生命支持係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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