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管理

上海發布七大舉措 醫藥反腐重拳出擊

作者:佚名 來源:上海衛計委 日期:2017-05-27
導讀

昨日(5月26日),上海衛計委網站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行風建設和整治藥品回扣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針對整治藥品回扣提出七大舉措。

關鍵字: 醫藥 | | 反腐 | |

昨日(5月26日),上海衛計委網站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行風建設和整治藥品回扣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針對整治藥品回扣提出七大舉措。

其中,七項措施中,對自費藥品監管的提法尤其值得一提。

根據《意見》表述,嚴禁誘導或強迫患者使用自費藥品。各級醫療機構要加強自費藥品收費管理,將患者就醫時使用的所有藥品和器械(包括醫保和自費)全部納入醫院內部管理,對患者發生的所有醫療費用均應開具本市醫療收費票據,並按相關財務規定管理,醫保患者就醫時發生的所有醫療費用及明細項目信息應按規定如實上傳至醫保結算係統。

與此同時,要切實貫徹落實《關於進一步加強定點醫療機構參保人員自費管理合理控製自費醫療費用的通知》(滬人社醫監〔2015〕80號)有關要求,逐步降低自費藥品費用比例,並將自費藥品費用比例納入醫院績效考核。

醫療機構內部管理部門應對每月外配的自費藥品或器械使用情況進行院內公示。各辦醫主體應對醫療機構投資企業、出租場地經營藥品器械加以清理整頓,杜絕醫療機構出現規避執行自費藥品管理的“體外循環”現象。

不僅如此,醫療機構被要求使用的自費藥品必須通過“上海市醫藥采購服務與監管信息係統”(簡稱“陽光平台”)采購,並全麵實行“品種直接掛網,價格議定成交”的掛網采購辦法,成交價不得高於同企業同品種在北京、天津、浙江、江蘇、廣東省級藥品采購平台上的采購價,醫療機構不議價不得采購,議價高於上述價格的陽光平台予以主動警示。

附全文

關於進一步加強行風建設和整治藥品回扣的實施意見

各區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醫保辦、食品藥品監管局,申康醫院發展中心、有關大學、中福會,各市級醫療機構: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關於進一步加強衛生計生係統行風建設的實施意見》(國衛糾發〔2015〕1號)、《關於加強衛生計生係統行風建設的意見》(國衛糾發〔2017〕1號)、《關於本市進一步加強處方審核和處方點評工作促進臨床合理用藥的通知》(滬衛計藥政〔2017〕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本市衛生計生係統行風建設,全力整治藥品回扣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認識,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

衛生計生係統行風建設是建設健康中國、深化醫藥衛生體製改革的重要支撐,是構建和諧醫患關係的重要政治基礎和保證。治理藥品回扣問題是衛生計生係統行風建設的重要任務,是控製醫藥費用,改善醫療服務,緩解群眾看病難、看病貴問題的實際行動。各單位要充分認識行風建設工作及整治藥品回扣問題的重要性、艱巨性、長期性,明確形勢和任務,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堅定信心,明確崗位職責,加強過程管理,深入持久地抓好衛生計生係統行風建設和整治藥品回扣工作。

二、加強藥事管理,提高合理用藥水平

各級醫療機構要按照《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衛醫政發〔2011〕11號),積極發揮藥事管理委員會職能作用,保障藥事管理程序公開透明、臨床用藥合理安全。對於藥事管理委員會工作開展不力、責任落實不到位的,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各辦醫主體要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追責,涉嫌犯罪的,堅決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各級醫療機構要根據《關於本市進一步加強處方審核和處方點評工作促進臨床合理用藥的通知》要求,進一步完善本單位處方審核和點評製度,製定工作細則,注重點評結果的應用。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各辦醫主體要加強對所轄所屬醫療機構處方點評工作的監督管理。對未嚴格落實處方點評製度、不合理用藥問題嚴重的醫療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予以嚴肅追責。

各級醫療機構要提高內部藥品使用信息化管理水平,落實管理責任,明確管理要求,加強信息安全,建立藥品使用信息查詢審批製度,開展藥品使用動態監測,全麵發揮反統方軟件的技術管理作用,杜絕任何形式、任何手段為商業目的的統方行為。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醫保部門、各辦醫主體要利用醫保結算係統、市級醫院深化廉潔風險防控信息平台,建立醫療機構用藥監管係統,對異常就醫配藥實現事前提示、事中預警、事後審核的全過程監管,做到關口前移、預防在先,規範醫務人員執業行為。

三、加強自費藥品管理,合理控製自費醫療費用

各級醫療機構要加強患者自費藥品使用管理,切實維護患者的知情同意權,經患者或其家屬同意並簽字確認。嚴禁誘導或強迫患者使用自費藥品。要根據《病曆書寫基本規範》(衛醫政發〔2010〕11號)、《電子病曆應用管理規範(試行)》(國衛辦醫發〔2017〕8號)的相關要求,完善門診、住院病曆及電子病曆中的自費藥品使用記錄。

各級醫療機構要加強自費藥品收費管理,將患者就醫時使用的所有藥品和器械(包括醫保和自費)全部納入醫院內部管理,對患者發生的所有醫療費用均應開具本市醫療收費票據,並按相關財務規定管理,醫保患者就醫時發生的所有醫療費用及明細項目信息應按規定如實上傳至醫保結算係統。

各單位要切實貫徹落實《關於進一步加強定點醫療機構參保人員自費管理合理控製自費醫療費用的通知》(滬人社醫監〔2015〕80號)有關要求,逐步降低自費藥品費用比例,並將自費藥品費用比例納入醫院績效考核。醫療機構內部管理部門應對每月外配的自費藥品或器械使用情況進行院內公示。各辦醫主體應對醫療機構投資企業、出租場地經營藥品器械加以清理整頓,杜絕醫療機構出現規避執行自費藥品管理的“體外循環”現象。

醫療機構使用的自費藥品必須通過“上海市醫藥采購服務與監管信息係統”(簡稱“陽光平台”)采購,並全麵實行“品種直接掛網,價格議定成交”的掛網采購辦法,成交價不得高於同企業同品種在北京、天津、浙江、江蘇、廣東省級藥品采購平台上的采購價,醫療機構不議價不得采購,議價高於上述價格的陽光平台予以主動警示。具體辦法由市醫藥集中招標采購事務管理所另行製定。

四、加強醫療場所管理,規範醫藥代表行為

各級醫療機構要加強本單位內部場所管理,明確責任分工,建立醫藥代表定時定點接待製度,嚴禁醫藥代表進入臨床診療區域、醫護人員生活辦公區等區域開展相關業務活動。對在規定時間、地點以外違規進行業務活動、統方等行為的醫藥代表,一經查實,應將其所屬企業納入醫院采購黑名單,並將相關情況報送至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對醫藥代表的管理,會同社會第三方機構建立醫藥代表信息登記製度,登記信息及時公開,並實施信用管理。

五、建立不合理用藥約談製度,規範醫務人員診療行為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醫保部門、辦醫主體、醫療機構等要建立嚴格的不合理用藥約談製度,明確分級約談標準,對開具不合理處方(包括不規範處方、用藥不適宜及超常處方和帶量采購藥品執行不到位)的醫師及相關負責人等開展約談。加強對被約談人員的跟蹤管理,督促其及時整改。對被約談後仍然連續出現違規行為的,根據《處方管理辦法》、《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等規定予以嚴肅處理,並將處理結果與工作績效考核、職稱評定掛鉤。

對醫保結算係統及醫療服務監控信息係統發現存在藥品使用異常行為的醫療機構,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醫保部門、辦醫主體要對涉事醫師、科主任及院長進行約談。根據約談結果,對違規醫師予以相應的行政處理,並將約談處理情況納入院長績效考核指標體係。

六、規範醫藥購銷行為,進一步落實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工作

各單位要認真貫徹執行《關於建立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規定》(國衛法製發〔2013〕50號)有關要求,建立不良記錄信息逐級報送製度。各級醫療機構在與醫藥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代理人簽署采購合同時,必須同時簽署廉潔購銷合同。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辦醫主體要嚴格按照相關要求,督促所轄所屬醫療衛生機構簽訂廉潔購銷合同。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辦醫主體要建立與司法、監察、工商、財政、食品藥品監管等相關部門的溝通和聯防聯控機製,互相通報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案件信息和查處結果,對違規提供藥品回扣的醫藥企業實施聯合懲戒,形成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局麵。

七、抓好貫徹落實,建立行風建設長效機製

各單位要進一步加強責任落實,建立長效機製。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要求,建立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牽頭行業監管、各辦醫主體履行管理責任、各級醫療機構承擔主體責任的行風建設工作格局。要針對醫藥購銷和醫療服務中行風建設的逐個環節,製定切實管用的製度辦法和監管措施。對發生重大行風問題的醫療機構或部門,要依法依規,嚴厲追究相關負責人和當事人的責任。

各單位要進一步加強監督考核,將行風建設與整治藥品回扣工作作為領導幹部目標管理考核、績效考核、醫務人員醫德醫風考評、定期考核、職稱晉升、評優評先等工作的重要依據。

各單位要進一步加強宣傳教育。深入開展行風建設教育培訓,抓好收受藥品回扣案件警示教育工作。通過弘揚一批先進典型,倡導正確的核心價值觀,持續釋放行業正能量,以新風正氣引領行風建設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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