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麼是非法行醫? 根據《刑法》第336條的規定,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從事醫療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對非法行醫作出相關規定: 第一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二)個人未取得《醫療
1. 什麼是非法行醫?
根據《刑法》第336條的規定,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從事醫療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對非法行醫作出相關規定:
第一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二)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
(三)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四)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五)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的。
2. 救死扶傷是醫護人員的本能與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條規定,醫師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醫療執業水平,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傷、保護人民健康的神聖職責。全社會應當尊重醫師。醫師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四條規定,對急危患者,醫師應當采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
上述兩條法律規定,已經充分說明,醫生在外急救時,既是一種醫生職業的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賦予的一種義務。這個條款也保障了,在外急救時候,醫生對危急患者采取緊急措施,可以不分專業、不論地點。
3. 政法專家建議: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認為: 無論是否醫生,都應積極地去挽救他人,造成的不利後果應該由國家和社會我們大家來承擔。救濟基金的來源可以是國家財政撥款,也可以是社會捐助。我想應該把風險轉化給整個國家和社會來承擔,保證我們有一個好的社會風氣。
無論如何,法律空白的填補,象征著社會的進步。希望能有更多的地方,把類似的善法提上日程,並在這一基礎上,加強對公民急救知識的普及和培訓。更多的見義勇為、出手相救,會給社會帶來更多的溫暖和愛。
原文標題:非法行醫還是見義勇為?救助免責條款必須盡快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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