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分泌

糖皮質激素類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

作者:衛計委 來源:衛計委 日期:2015-04-03
導讀

衛計委的《糖皮質激素類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

糖皮質激素在臨床廣泛使用,主要用於抗炎、抗毒、抗休克和免疫抑製,其應用涉及臨床多個專科。應用糖皮質激素要非常謹慎。正確、合理應用糖皮質激素是提高其療效、減少不良反應的關鍵。其正確、合理應用主要取決於以下兩方麵:一是治療適應證掌握是否準確;二是品種及給藥方案選用是否正確、合理。

(一)嚴格掌握糖皮質激素治療的適應證。

糖皮質激素是一類臨床適應證尤其是相對適應證較廣的藥物,但是,臨床應用的隨意性較大,未嚴格按照適應證給藥的情況較為普遍,如單純以退熱和止痛為目的使用糖皮質激素,特別是在感染性疾病中以退熱和止痛為目的使用。糖皮質激素有抑製自身免疫的藥理作用,但並不適用於所有自身免疫病治療如慢性淋巴細胞浸潤性甲狀腺炎(橋本病)、1型糖尿病、尋常型銀屑病等。

(二)合理製訂糖皮質激素治療方案。

糖皮質激素治療方案應綜合患者病情及藥物特點製訂,治療方案包括選用品種、劑量、療程和給藥途徑等。本《指導原則》中除非明確指出給藥途徑,皆為全身用藥即口服或靜脈給藥。

1.品種選擇:各種糖皮質激素的藥效學和人體藥代動力學(吸收、分布、代謝和排出過程)特點不同,因此各有不同的臨床適應證,應根據不同疾病和各種糖皮質激素的特點,正確選用糖皮質激素品種。

2.給藥劑量:生理劑量和藥理劑量的糖皮質激素具有不同的作用,應按不同治療目的選擇劑量。一般認為給藥劑量(以潑尼鬆為例)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1)長期服用維持劑量:2.5~15.0 mg/d;(2)小劑量:<0.5mg·kg-1·d-1;(3)中等劑量:0.5~1.0 mg·kg-1·d-1;(4)大劑量:大於1.0 mg·kg-1·d-1;(5)衝擊劑量:(以甲潑尼龍為例)7.5~30.0 mg·kg-1·d-1.

3.療程:不同的疾病糖皮質激素療程不同,一般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衝擊治療:療程多小於5天。適用於危重症病人的搶救,如暴發型感染、過敏性休克、嚴重哮喘持續狀態、過敏性喉頭水腫、狼瘡性腦病、重症大皰性皮膚病、重症藥疹、急進性腎炎等。衝擊治療須配合其他有效治療措施,可迅速停藥,若無效大部分情況下不可在短時間內重複衝擊治療。

(2)短程治療:療程小於1個月,包括應激性治療。適用於感染或變態反應類疾病,如結核性腦膜炎及胸膜炎、剝脫性皮炎或器官移植急性排斥反應等。短程治療須配合其他有效治療措施,停藥時需逐漸減量至停藥。

(3)中程治療:療程3個月以內。適用於病程較長且多器官受累性疾病,如風濕熱等。生效後減至維持劑量,停藥時需要逐漸遞減。

(4)長程治療:療程大於3個月。適用於器官移植後排斥反應的預防和治療及反複發作、多器官受累的慢性自身免疫病,如係統性紅斑狼瘡、溶血性貧血、係統性血管炎、結節病、大皰性皮膚病等。維持治療可采用每日或隔日給藥,停藥前亦應逐步過渡到隔日療法後逐漸停藥。

(5)終身替代治療:適用於原發性或繼發性慢性腎上腺皮質功能減退症,並於各種應激情況下適當增加劑量。

4.給藥途徑:包括口服、肌內注射、靜脈注射或靜脈滴注等全身用藥,以及吸入、局部注射、點滴和塗抹等局部用藥。

(三)重視疾病的綜合治療。

在許多情況下,糖皮質激素治療僅是疾病綜合治療的一部分,應結合病人實際情況,聯合應用其他治療手段,如嚴重感染病人,在積極有效的抗感染治療和各種支持治療的前提下,為緩解症狀,確實需要的可使用糖皮質激素。

(四)監測糖皮質激素的不良反應。

糖皮質激素的不良反應與用藥品種、劑量、療程、劑型及用法等明顯相關,在使用中應密切監測不良反應,如感染、代謝紊亂(水電解質、血糖、血脂)、體重增加、出血傾向、血壓異常、骨質疏鬆、股骨頭壞死等,小兒應監測生長和發育情況。

(五)注意停藥反應和反跳現象。

糖皮質激素減量應在嚴密觀察病情與糖皮質激素反應的前提下個體化處理,要注意可能出現的以下現象:

1.停藥反應:長期中或大劑量使用糖皮質激素時,減量過快或突然停用可出現腎上腺皮質功能減退樣症狀,輕者表現為精神萎靡、乏力、食欲減退、關節和肌肉疼痛,重者可出現發熱、惡心、嘔吐、低血壓等,危重者甚至發生腎上腺皮質危象,需及時搶救。

2.反跳現象:在長期使用糖皮質激素時,減量過快或突然停用可使原發病複發或加重,應恢複糖皮質激素治療並常需加大劑量,穩定後再慢慢減量。

糖皮質激素在兒童、妊娠、哺乳期婦女中應用的基本原則

(一)兒童糖皮質激素的應用。

兒童長期應用糖皮質激素更應嚴格掌握適應證和妥當選用治療方法。應根據年齡、體重(體表麵積更佳)、疾病嚴重程度和患兒對治療的反應確定糖皮質激素治療方案。更應注意密切觀察不良反應,以避免或降低糖皮質激素對患兒生長和發育的影響。

(二)妊娠期婦女糖皮質激素的應用。

大劑量使用糖皮質激素者不宜懷孕。孕婦慎用糖皮質激素。特殊情況下臨床醫師可根據情況決定糖皮質激素的使用,例如慢性腎上腺皮質功能減退症及先天性腎上腺皮質增生症患者妊娠期應堅持糖皮質激素的替代治療,嚴重的妊娠皰疹、妊娠性類天皰瘡也可考慮使用糖皮質激素。

(三)哺乳期婦女糖皮質激素的應用。

哺乳期婦女應用生理劑量或維持劑量的糖皮質激素對嬰兒一般無明顯不良影響。但若哺乳期婦女接受中等劑量、中程治療方案的糖皮質激素時不應哺乳,以避免經乳汁分泌的糖皮質激素對嬰兒造成不良影響。

糖皮質激素臨床應用管理

一、管理要求

1.嚴格限製沒有明確適應證的糖皮質激素的使用,如不能單純以退熱和止痛為目的使用糖皮質激素。

2.衝擊療法需具有主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決定。

3.長程糖皮質激素治療方案,需由相應學科主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製定。先天性腎上腺皮質增生症的長程治療方案製訂需三級醫院內分泌專業主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決定。隨訪和劑量調整可由內分泌專業主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決定。

4.緊急情況下臨床醫師可以高於上條所列權限使用糖皮質激素,但僅限於3天內用量,並嚴格記錄救治過程。

二、落實與督查

1.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必須加強糖皮質激素臨床應用的管理,根據《指導原則》結合本機構實際情況製訂“糖皮質激素類藥物臨床應用實施細則”(簡稱“實施細則”)。建立、健全本機構促進、指導、監督糖皮質激素臨床合理應用的管理製度,並將糖皮質激素合理使用納入醫療質量和綜合目標管理考核體係。

2.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應按照《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和《處方管理辦法》規定,藥事管理專業委員會要履行職責,開展合理用藥培訓與教育,督導本機構臨床合理用藥工作。依據《指導原則》和“實施細則”,定期與不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內容包括:糖皮質激素使用情況調查分析,醫師、藥師與護理人員糖皮質激素知識調查。對不合理用藥情況提出糾正與改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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