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對妊娠期甲狀腺疾病認識的不斷深入以及相關知識的逐步普及,越來越多的育齡女性關注圍妊娠期的甲狀腺健康。本版通過一個實際案例,將內分泌醫生和婦產科醫生在臨床上最常被谘詢的內容――妊娠期甲狀腺疾病的篩、防、治這三個重要環節進行詳細闡述。
問題2 預防――采取正確措施
預防妊娠期甲狀腺疾病對保障母嬰安全有重要的意義,可采取的預防措施包括:
1.積極治療妊娠前已診斷的甲狀腺疾病建議在醫生指導下,采用合適的治療方法和藥物,控製甲狀腺功能至正常後再考慮妊娠。懷孕後,甲狀腺疾病相關用藥的調整務必遵從專科醫生醫囑。
2.在計劃妊娠時進行甲狀腺疾病篩查甲狀腺疾病篩查,,特別是有甲狀腺疾病危險因素的女性(圖1)這有利於及時發現甲狀腺疾病,並在妊娠前給予合理治療,避免在甲狀腺功能異常狀態下妊娠。
3.保持適宜的碘攝入量碘缺乏和碘過量均是甲狀腺疾病的危險因素。國際衛生組織推薦妊娠期和哺乳期婦女碘攝入量為250μg/d,建議使用碘鹽和含碘維生素補充所需的碘,不建議依靠食物形式補碘(例如海產品),因為後者含碘量波動範圍大,難以平穩滿足妊娠期間的碘需求。
另一方麵,我國育齡女性中TPOAb陽性的患病率高達12.96%,由於TPOAb升高是發生甲減的危險因素,理論上降低該抗體的治療有可能預防妊娠期甲減。部分學者嚐試通過補充左旋甲狀腺素(L-T4)來降低TPOAb水平,但研究結果顯示這種幹預措施不能達到預期目的。另一種幹預方法――硒製劑可能有效,已有研究報道200μg/d的硒治療能夠減低TPOAb滴度。然而,硒製劑尚不能用於妊娠期甲狀腺疾病的預防,原因在於:①硒製劑降低TPOAb的療效持續時間不確切;②對於預防或治療自身免疫甲狀腺疾病屬於適應證外用藥,在妊娠期,適應證外用藥有醫療風險;③對基礎硒並不缺乏的人群,硒製劑的益處有待商榷,甚至可能帶來副作用(如糖尿病發病率增加)。
問題3 治療――應斟酌與分類
妊娠期甲狀腺疾病一旦診斷,需要根據臨床表現、甲狀腺功能異常類型、是否合並甲狀腺自身抗體升高等情況,決定是否需要治療。妊娠期甲亢
伴有TSH受體抗體(TRAb)升高的妊娠期臨床甲亢,可考慮應用抗甲狀腺藥物治療。控製妊娠期甲亢,T1期優先選擇丙基硫氧嘧啶(PTU),甲巰咪唑(MMI)為二線選擇;T2、T3期則優先選擇MMI;不建議抗甲狀腺藥物與L-T4聯用。妊娠期甲亢的監測指標首選血清FT4,控製目標是使血清妊娠期甲減FT4接近或者輕度高於參考值上限;應用抗甲狀腺藥物治療的女性,應每2~6周監測FT4和TSH。治療期間應監測TRAb(特別是妊娠20~24周),以助評估妊娠結局。
妊娠期亞臨床甲亢多由妊娠期一過性甲亢所致,絕大多數僅需要動態觀察,而無需抗甲狀腺藥物治療。
臨床甲減必須及時給予治療,治療首選L-T4,不建議使用三碘甲狀腺原氨酸和幹甲狀腺片。L-T4的起始劑量50~100μg/d,可根據患者的耐受程度增加劑量,盡快達標;對於嚴重臨床甲減的患者,在開始治療的數天內給予兩倍替代劑量,使甲狀腺外的T4池盡快恢複正常。治療目標為血清TSH水平在妊娠T1期為0.1~2.5mIU/L、T2期0.2~3.0mIU/L、T3期0.3~3.0mIU/L。
妊娠期間亞臨床甲減的患者如同時存在TPOAb陽性,則需要L-T4治療,藥物劑量可根據TSH升高程度而定,治療目標同臨床甲減者。如TPOAb為陰性,鑒於治療獲益的循證醫學證據不足,目前既不反對、也不推薦給予L-T4治療,可在與患者充分溝通、知情同意情況下確定治療方案。
所有妊娠期甲減婦女在妊娠前半期(1~20周)應每4周檢測、在妊娠26~32周期間至少檢測1次血清甲狀腺功能指標。妊娠期單純低T4血症
鑒於對妊娠期單純性低T4血症治療尚缺乏循證醫學的證據,目前不常規推薦對此類妊娠女性進行L-T4治療。
對於妊娠期間甲狀腺自身抗體呈陽性者,如其甲狀腺功能正常,目前尚無幹預治療的循證醫學證據,故不推薦也不反對給予此類患者治療。
但對於這類患者需定期監測其血清TSH水平(妊娠前半期每4~6周檢測1次,妊娠26~32周期間至少檢測1次)。
一旦發現其血清TSH水平超過妊娠期間特異的參考值範圍,即應給予L-T4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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