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衛生

醫藥界兩會代表聯名簽署兩項建議(附建議全文)

作者:司徒陽明 來源:賽柏藍 日期:2015-03-05
導讀

據了解,這兩份聯名建議將分別委托全國人大代表、葵花藥業集團總裁關彥斌和全國人大代表、浙江康恩貝集團董事長胡季強提交至全國人大。同名藥品按價格高低分組中標,可以是多個,醫院可以同時采購,以滿足患者多層次需求,超過支付標準部分患者自付。

昨日(3月4日)下午,由中國醫藥企業管理協會等25家醫藥行業協會共同召開的“聲音·責任”2015年醫藥界兩會代表委員座談會上,賽柏藍獲悉,至少有25位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簽署了《關於加大巡查力度確保十八大精神落實的建議》和《關於科學製定“醫保支付價”推動醫改健康發展的建議》。以下是代表們已經簽名的建議紙和簽名表。

據了解,這兩份聯名建議將分別委托全國人大代表、葵花藥業集團總裁關彥斌和全國人大代表、浙江康恩貝集團董事長胡季強提交至全國人大。

下麵是代表、委員們聯合簽署建議全文。

關於加大巡查力度 確保十八大精神落實的建議

自十八大以來,我國醫藥衛生體製改革在諸多方麵取得了較快的推進,國務院出台的有關醫藥衛生體製改革的係列文件,得到廣大人民群眾和醫藥行業的熱烈擁護。

但是,我們必須清醒認識到,在醫改推進的過程中,特別是涉及體製機製方麵的改革,貫徹落實明顯滯後,甚至在某些地方走偏。為加快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提出的“政事分開、管辦分開、醫藥分開、營利性與非營利性分開”的醫改原則,遵照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進一步簡政放權,深化行政審批製度改革,最大限度減少中央政府對微觀事務的管理,市場機製能有效調節的經濟活動,一律取消審批”和 “政府的職責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觀經濟穩定,加強和優化公共服務,保障公平競爭,加強市場監管,維護市場秩序,推動可持續發展,促進共同富裕,彌補市場失靈”的要求,為推動中央各項要求的盡快落實,特提出如下建議:

一、請紀檢監察部門加大巡查力度,破除障礙,加快推進醫藥衛生體製機製改革

2013年11月15日,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發布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緊緊圍繞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深化經濟體製改革,推動經濟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發展”,2014年6月4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務院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幹意見》(國發〔2014〕20號)提出“簡政放權。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把該放的權力放開放到位。法不禁止的,市場主體即可為;法未授權的,政府部門不能為”“大力減少行政審批事項、放開競爭性環節價格、禁止變相審批”等重要改革精神,得到全社會的普遍擁護。

然而,在醫藥衛生體製改革中,對這些改革精神的落實明顯滯後和抵製。例如開展了十多年的省級有關部門越權包辦的“藥品統一招標采購”,把應該由藥品交易雙方自主決定的市場交易行為變成“招標辦”的二次行政審批,既侵犯了雙方權力,又浪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同時滋生許多尋租腐敗。

湖南等省打著“讓電腦、專家與企業進行價格談判”的名義,在缺乏依法行政依據、缺乏科學依據、缺乏透明公開和平等的前提下,僅以降低價格為最終目的,說降20%就降20%,說降30%就降30%,隨意且強勢。聽不進群眾意見,甚至揚言要起訴提意見的單位。實質上是“招標辦“借專家之手對藥品交易進行不當行政幹預,人為設置市場交易障礙、市場壁壘、地區封鎖等。

這樣膨脹行政權力的做法,顯然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無法發揮作用,無法建立和維護公平、自由競爭的市場環境,極易導致腐敗行為發生;也違背了國務院一再強調的“質量優先、價格合理”的原則,將會產生嚴重的用藥安全隱患。

藥品招標實施十多年,由於政府過多幹預了本來市場可以自行解決的問題,使招標問題逐年積累和發酵,帶來嚴重負麵效應,政府不放權、百姓不滿意、醫院不滿意、企業不滿意,醫藥招標亂象也嚴重影響政府的公信力。

必須改變由各省級衛生主管部門統一包辦藥品招標管製的做法,建議由政府製定規則,嚴格準入,提供平台服務並監督公平交易。具體買賣由交易雙方自行決定品種選擇、價格談判、采購、配送及付款。發揮市場競爭擇優機製,鼓勵醫療機構自願的自主采購、聯合采購和委托采購。

腐敗是改革的攔路虎。行政權力不會自動退出對微觀經濟活動的幹預,請紀檢監察部加大巡查力度,確保十八大精神落到實處。

二、落實四中全會依法治國精神,依法清理醫藥衛生領域各類違法文件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指出:“一切違反憲法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和糾正。加強備案審查製度和能力建設,把所有規範性文件納入備案審查範圍,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憲違法的規範性文件,禁止地方製發帶有立法性質的文件” 。

在醫藥衛生領域大量存在違背中央精神、國務院規定的部門文件和地方政策。建議責成相關部門,對全國各地的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計生、發展改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食品藥品監管、商務等部門製定的文件,在企業開辦登記、藥品統一招標采購限價與單獨定價管製、藥品配送商選擇、醫保藥店經營範圍及定點審批、醫院藥房托管及地方保護等方麵存在的不當使用行政權力的行為進行清理。

按照四中全會的要求“健全依法決策機製,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確保決策製度科學、程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要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製度及責任倒查機製”,廣泛聽取行業組織和企業的意見,創造良好環境,促進醫藥經濟健康可持續發展。

三、建立長效督查機製,促進中央政策落地生根

自黨中央國務院提出醫改方針後,十八大及三中、四中全會更進一步地指明了醫藥衛生體製改革的方向,政府的衛生投入大幅增加,人民群眾受益明顯,得到了廣大人民群眾的熱烈擁護。但改革實際效果與人民群眾的期望距離仍然較大。特別是涉及體製機製方麵的改革,當前最缺乏的是落實。

例如,中央提出的“政事分開、管辦分開、醫藥分開、營利性和非營利性分開”等重要改革原則,至今沒有得到實質性的落實。管辦分開的核心是醫療機構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開。尊重公立醫院的獨立法人地位,解放醫院,解放醫生,調動醫院和醫生的積極性,就是醫療機構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開。

加快推進衛生體製和公立醫院運行機製改革,推動建立醫療服務領域的競爭擇優機製,僅僅增加投入還不能解決看病貴、看病難的全部問題,增加政府投入與改革體製機製“兩手抓,兩手都要硬”。

建議加快醫藥分業。通過多種途徑剝離醫院門診藥房,首先在條件成熟地區,推行社區醫療服務中心(站)不新設門診藥房和公立醫院剝離原有門診藥房的試點,破除處方壟斷,利用社會藥店與醫院藥房的公平競爭滿足群眾需求,方便群眾用藥。取消對合法經營藥店的醫保定點審批。

建議建立長效督查機製,改變“中央政策好但落實難”的現狀。強化監督監督和製止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不作為和亂作為,保障醫藥衛生體製的改革落到實處。

關於科學製定“醫保支付價”推動醫改健康發展的建議

發改委取消藥品零售限價的決定極大地推動了醫改的深入發展。科學製定“醫保支付價”是落實李克強總理的“藥價要下來,服務要上去,醫保要保住”的指示關鍵一環。

如何製定好”醫保支付價”是對有關部門的科學決策能力的考驗。按照四中全會提出的“健全依法決策機製,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的精神,特提出如下建議:

首先應該明確“醫保支付價”不是藥品價格,而是藥品報銷金額或標準。價格來源於價值,由藥品製造成本來決定;報銷金額取決於醫保基金收支平衡,與藥品生產成本不掛鉤。

科學製定醫保支付標準對深化醫改、對保障能力的可持續和促進公平競爭十分重要。

一、堅持“中位價”原則

確定“醫保支付價”要采集2009~2014年五年來各省、市、自治區藥品招標采購中標中位價作為支付價。

中位價原則有三個優點:一是數據客觀存在。二是采集麵廣,有代表性。三是最大限度淡化畸高和畸低價格的影響。

二、堅持“同名同付”原則

即同一通用名同一支付價。同時,對不同企業的不同品牌、質量、服務、信譽是市場競爭要素,都交給市場、交給醫生和患者,企業自己展示和宣傳,患者自行選擇。

同名藥品按價格高低分組中標,可以是多個,醫院可以同時采購,以滿足患者多層次需求,超過支付標準部分患者自付。

三、堅持“政事分開”原則

醫療機構是藥品招標采購主體,取消省級招標辦統一招標。

醫保目錄內的藥品招標采購,醫療機構可以自行招標,聯合招標或委托第三方招標采購,具體由醫療機構自主選擇決定。

獨家產品及目錄外產品支付由政府有關部門與企業談判確定。醫保不支付的藥品由醫院自定。

四、堅持“鼓勵創新”的原則

創新藥、臨床急救藥及時納入目錄,支付標準談判議定。讓群眾及時分享創新成果。

五、堅持“節約共享”原則

當醫院采購價低於醫保支付價時,收益歸醫院和補償患者。讓醫院有降價動力,讓患者分享降價收益。

如果上述五項原則得以落實,將極大推動“十八”大提出的簡政放權的落實。既劃清了權力與市場的邊界,不幹預微觀經濟活動,又可強化監督,促進公平競爭和健康發展。既量入為出不加重財政負擔,確保“醫保要保住”,排除藥價畸高與畸低,又可有效滿足患者多層次用藥需求。既簡單、透明、尊重市場競爭擇優的原則,又可節製行政權力,減少尋租腐敗。

我們相信市場一定會在公平與效率之間找到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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