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查處騙取醫保基金案件行刑銜接工作!
近日,國家醫保局、公安部印發《關於加強查處騙取醫保基金案件行刑銜接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長期以來,醫保行政機關在查處騙取醫保基金案件時,移送情形一直都不明確。
本次《通知》明確查處騙取醫保基金案件移送範圍,現整理如下,醫務人員需警惕!
No.1
醫保經辦機構
偽造、變造、隱匿、塗改、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或者虛構醫藥服務項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侵占、挪用醫療保障基金構成犯罪的;泄露、篡改、毀損、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騙取醫保基金案件的其他犯罪行為。
No.2
定點醫藥機構
(1)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住院、購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串通他人虛開費用單據;偽造、變造、隱匿、塗改、擅自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虛構醫藥服務項目。
(2)以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為目的,實施下列情形之一的:
分解住院、掛床住院;
違反診療規範過度診療、過度檢查、分解處方、超量開藥、重複開藥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醫藥服務;
重複收費、超標準收費、分解項目收費;
串換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
為參保人員利用其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耗材,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將不屬於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範圍的醫藥費用納入醫療保障基金結算;
違規為非定點醫藥機構或處於中止醫保協議期間的醫藥機構提供醫保結算;
盜刷醫保憑證非法獲利。
(3)其他以騙取醫保基金為目的的犯罪行為。
No.3
參保個人
(1)個人以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為目的,實施了下列規定行為之一,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將本人的醫療保障憑證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重複享受醫療保障待遇;利用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
(2)使用他人醫療保障憑證冒名就醫、購藥的;或者通過偽造、變造、隱匿、塗改、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或者虛構醫藥服務項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
(3)騙取醫保基金的其他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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