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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癌症早診早治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發布

作者: 來源:衛生部 日期:2012-11-02
導讀

         在全國9個省份的城市人群中開展肺癌、乳腺癌、大腸癌、上消化道癌和肝癌高危人群的評估、篩查和早診早治,每省份共完成危險因素調查和高危人群評估5萬人,對1萬高危人群進行癌症篩查,對每個癌種開展衛生經濟學評估。

  近日。衛生部組織製定了《城市癌症早診早治項目管理辦法(試行)》。詳細內容見下文:

  城市癌症早診早治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一、項目目標

  (一)在全國9個省份的城市人群中開展肺癌、乳腺癌、大腸癌、上消化道癌和肝癌高危人群的評估、篩查和早診早治,每省份共完成危險因素調查和高危人群評估5萬人,對1萬高危人群進行癌症篩查,對每個癌種開展衛生經濟學評估。

  (二)研究和評估城市中五大高發癌症高危人群篩查和早診早治適宜技術,建立並完善防治工作體係和長效機製,加強能力建設,努力降低城市中癌症發病率、複發率、致殘率和死亡率;開展衛生經濟學評估,找到適合城市實際情況的、投入產出比高的癌症篩查和早診早治技術和方案,進一步在全國推廣。

  二、項目範圍和時間

  (一)項目範圍。根據衛生部和財政部年度工作計劃和資金預算確定。2012年項目地區包括北京市、河北省、遼寧省、黑龍江省、山東省、湖南省、廣東省、重慶市、甘肅省等9省份,各項目省份選擇1-2個中型及以上城市(城市常住人口超過50萬)具體實施項目。

  (二)項目時間。項目啟動當年10月底前上報工作完成情況,次年3月底前完成項目工作。

  三、項目內容

  (一)項目市(區)與篩查對象選取原則。

  1.確定項目市(區)。選擇工作基礎好、條件和設備齊全的城市(區)作為項目點。優先選取腫瘤登記點所在地、國家慢性病綜合防控示範區所在地、承擔過醫改重大專項慢性病防控項目的市(區)或開展過相關項目或研究的市(區)。

  2.確定篩查數量。每省份每個癌種每年度開展危險因素調查和高危人群評估不少於1萬人,篩查人數不少於2000人。如本省份有2個以上城市(區)參加該項目,應按任務量進行分配,而不按癌種進行分配。

  3.確定篩查對象。開展危險因素調查和高危人群評估的條件是:本市戶籍常住人口(在本地居住3年以上),年齡40-69歲(以身份證上的出生日期為準)。對評估確定為高危人群的人群開展癌症篩查。要以社區為單位選取篩查對象,不能是單一職業人群。

  (二)工作內容和具體要求。

  1.確定省、市級項目管理機構和技術機構,製定省、市級項目工作方案和實施方案,做到分工明確、責任到人。項目實施機構在遵守法律法規和倫理要求的原則下,由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協調,實施項目工作。

  2.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和技術執行機構協調組織街道或社區,開展宣傳動員和健康教育,確定本轄區符合條件的調查對象名單和基本信息,項目實施前通知到人,力爭人群參與率達到70%以上。

  3.開展危險因素調查和高危人群評估。采用流行病學問卷調查方式,由調查對象在專人指導下自行填寫,質控後由工作人員錄入數據庫,應用已開發的高危人群評估模型及其後台軟件(由國家癌症中心提供),初篩出需進行篩查的高危人群,編製調查評估報告。

  4.篩選出的高危人群接受癌症篩查。五類高發癌症(肺癌、乳腺癌、大腸癌、上消化道癌、肝癌)的篩查方案參照衛生部疾控局《癌症早診早治項目技術方案》(2011年版),具體技術流程按照國家癌症中心《城市癌症早診早治項目技術方案》執行。由具有專業化診斷和治療能力的三級腫瘤專科醫院或具有腫瘤科的三級綜合醫院承擔癌症篩查任務。篩查信息整理後報國家癌症中心項目辦公室。項目承擔單位收集的所有生物學標本按要求妥善保存,在規定的時間內送至國家癌症中心項目辦公室,按照腫瘤生物樣本操作規程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5.對篩查出的疑似癌症或癌前病變患者,建議其到具有癌症診斷和治療水平的三級醫院進行規範化診治,指導做好與醫保政策的銜接,並開展定期隨訪和規範化幹預管理。

  6.由國內具有衛生經濟學評估背景的科研專業機構指導和實施衛生經濟學評估。按照國家癌症中心印發的《城市癌症早診早治項目衛生經濟學評價工作方案》開展五類高發癌症篩查診治的成本核算、費用信息收集及患者和人群的生活質量評價,根據現場所獲數據進行初步的成本效益分析和癌症經濟負擔分析。有條件的地方進行流行病學效果和成本效果評價及預算影響分析。

  7.加強數據管理和使用,項目信息資料實行檔案管理製度。國家癌症中心組織專家對各地彙總上報的數據進行分析評估,並定期將有關結果報衛生部疾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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