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規

國家衛生健康委印發《醫療機構門診質量管理暫行規定》

作者:佚名 來源:國家衛生健康委 日期:2022-06-07
導讀

         本規定適用於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門診質量管理。

        近日,為加強醫療機構門診質量管理,提高門診醫療服務質量,保障醫療安全,根據《醫療質量管理辦法》,結合醫療機構門診工作實際情況,國家衛生健康委組織製定了《醫療機構門診質量管理暫行規定》,規定自2022年6月6日起施行。具體內容如下:

        醫療機構門診質量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醫療機構門診質量管理,保障醫療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質量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門診(不含急診、發熱門診、腸道門診、互聯網門診)質量管理。

        第三條  門診指在醫療機構內,由醫務人員根據患者有效掛號憑證提供疾病谘詢、預防、診斷、治療、護理、康複等醫療服務的行為。

        第四條  醫療機構應當嚴格依法執業,在本機構執業範圍內提供相關門診服務。

        第五條  門診質量管理是指按照門診質量形成的規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要求,運用現代科學管理方法,對門診服務要素、過程和結果進行管理與控製,以實現門診質量持續改進的過程。

        第六條  門診質量管理是醫療機構質量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應當將門診質量管理納入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工作體係,明確負責門診日常管理工作的部門,建立門診質量管理製度,按照院、科兩級責任製不斷完善門診質量管理體係,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定期收集、分析、反饋門診質量數據,推動門診質量持續改進。

        第七條  門診質量管理製度是指由醫療機構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要求製定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門診診療活動中應當嚴格遵守的製度。主要包括醫務人員出診管理製度、號源管理製度、預檢分診製度、門診醫療文書管理製度、多學科(MDT)門診製度、特需門診製度、門診轉診製度、門診手術管理製度、以及門診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製度等。

        第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醫務人員出診管理,依照門診患者病種分類和特點,合理安排各專業不同年資醫師出診;並針對地域、季節特點,結合號源使用情況,動態調整出診單元數以及單元接診人次,合理配置門診人力資源。

        第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實施患者實名就醫。在注冊、掛號、診療等各環節實行患者唯一身份標識管理。

        第十條  醫療機構應當根據就診量變化動態調整各掛號途徑號源投放量,加強退號與爽約管理,建立退號候補機製,提升號源使用效率。加強預約掛號管理,提供網絡、自助機、診間、人工窗口等多種預約掛號方式。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積極推行分時段預約診療,提高患者到院30分鍾內就診率,引導患者有序就診,減少院內等候時間,減少人員聚集。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嚴格落實門診首診負責製度,在本次就診過程結束前或由其他醫師接診前,首診醫師應當對患者的檢查、診斷、治療、搶救和轉科等負責。

        第十三條  門診診療過程和處置措施應當遵循診療規範、臨床指南等,診斷、預防和治療措施應當遵循安全、規範、有效、經濟的原則。

        第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當積極推行多學科(MDT)門診,MDT門診由相對固定的專家團隊在固定的時間、地點出診。MDT門診診療記錄內容應當包括就診時間、就診科別、參加人員姓名及專業技術職務、主訴、現病史、既往史、體格檢查、輔助檢驗檢查結果、MDT門診團隊綜合診治意見和參加討論的全體醫師簽名等。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門診疑難病例管理,建立門診疑難病例會診製度,提供門診疑難病例會診服務,保障患者得到及時診治。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明確掛號有效時間,建立患者因檢驗、檢查結果回報繼續就診的保障機製,合理安排患者複診的次序。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提高醫技科室工作效率,縮短檢驗、內鏡、超聲、CT、核磁等檢查的預約等候時間,鼓勵提供門診檢查集中預約、自助預約、診間預約等多種形式的預約服務,有條件的可以提供一站式檢查預約服務。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依照相關規範在規定時限內出具檢驗和檢查報告,並對門診各項檢查檢驗報告出具時間進行統計、分析,根據實際情況逐步縮減報告出具時間。醫療機構應當推進檢查檢驗結果互認共享,提高醫療資源利用效率,改善人民群眾就醫體驗。

        第十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門診臨床危急值管理,製定門診危急值報告及處理流程,及時、準確報告並通知患者及時就診,保障患者醫療安全。

        第二十條  醫療機構應當製定門診手術和有創診療的目錄,認真執行有關醫療質量安全核心製度,嚴格把握適應證,根據患者病情、手術級別、麻醉方式等,製定具體的術前討論、手術安全核查、手術部位標識等製度及流程,確保門診有創診療和手術的安全。門診手術記錄內容應當包括手術時間、手術名稱、手術級別、術前診斷、術後診斷、手術者及助手姓名、麻醉方式、手術經過、標本去向等。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藥事服務能力,落實門診處方審核及點評製度,為患者提供門診藥物谘詢及用藥指導服務。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門診靜脈輸液治療管理,嚴格把握門診靜脈輸液治療指征,控製門診靜脈輸液治療使用率,嚴密監測並及時處理門診靜脈輸液治療的不良反應。

        第二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門診病曆等醫療文書管理,將門診病曆與患者唯一身份標識關聯,開展門診病曆點評及質量控製工作,保障門診病曆內容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規範。門診診斷應當區分主要診斷及其他診斷。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當推動門診電子病曆使用。使用門診電子病曆的,應當采用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統一的疾病診斷、手術操作編碼庫,按照《電子病曆應用管理規範(試行)》有關規定建立、記錄、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門診電子病曆信息,確保患者診療信息完整、連續並可追溯。

        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門診傳染病預檢、分診、消毒、隔離以及職業防護工作,落實手衛生、環境清潔消毒等標準預防措施。內鏡中心(室)、血液透析中心(室)、門診手術室、口腔科等醫院感染高風險部門應當製定並落實醫療機構感染預防與控製相關製度。

        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門診就醫秩序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適當的安全保衛力量,保障患者和出診醫務人員的安全。同時,提高醫療質量(安全)不良事件報告率,減少和避免診療過程中患者和醫務人員的意外傷害。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門診突發事件管理,建立應急預案,按標準配備搶救設備和藥品,定期組織培訓、演練,加強巡視,及時、妥善處理門診突發事件。

        第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依據《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管理辦法》的規定,堅持合法合規、真實準確、便民實用、及時主動的原則,公開門診醫療服務項目、流程、常用藥品和主要醫用耗材的價格等相關信息;加強網站、小程序、公眾號等維護,確保發布信息及時準確。

        第二十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在門診開展文字、音頻、視頻等多種形式的健康宣教,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可開展專門健康宣教課程,傳遞科學、準確、實用的醫療健康信息。

        第三十條  醫療機構應當營造安全、舒適、溫馨、清潔的就診環境。門診布局科學、合理,設施、設備安全,建設無障礙設施,就診標識清晰、警示醒目。

        第三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不少於日均門診量0.2%的比例配備門診導醫人數或智能引導設備數量,並為行動不便的患者提供就醫輔助服務。鼓勵醫療機構在門診提供社工以及誌願者服務。

        第三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滿意度調查、分析、反饋、改進機製,定期開展門診患者滿意度調查,改善患者就醫體驗。

        第三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門診投訴管理,公開投訴和醫療糾紛處理途徑,做好投訴的接待、分析、反饋和持續改進。

        第三十四條  醫療機構發熱門診、腸道門診、互聯網門診的管理按照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中的出診單元是指醫務人員一次出診時所在的半個工作日。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2年6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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