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倫(Allan)等首先定義了非誘發性癇樣發作:①不明病因的癇樣發作;②與顱腦損害病史或進展性中樞神經係統病變有關的癇樣發作,排除有明確誘因情況,例如中毒代謝性疾病、腦外傷及卒中等。並提出了新問題:①患者在首次癇樣發作後再發風險有哪些?②立即使用抗癲癇藥物(AED)能否減少或改變其複發的短期風險及遠期預後?③立即給予AED的患者,藥物不良反應如何?此外,研究者係統回顧已發表的相關研究,在循證基礎
艾倫(Allan)等首先定義了非誘發性癇樣發作:①不明病因的癇樣發作;②與顱腦損害病史或進展性中樞神經係統病變有關的癇樣發作,排除有明確誘因情況,例如中毒代謝性疾病、腦外傷及卒中等。並提出了新問題:①患者在首次癇樣發作後再發風險有哪些?②立即使用抗癲癇藥物(AED)能否減少或改變其複發的短期風險及遠期預後?③立即給予AED的患者,藥物不良反應如何?此外,研究者係統回顧已發表的相關研究,在循證基礎上提出了治療建議。
研究顯示,成人首次非誘發性癇樣發作後,在接下來2年內再發風險很高(21%~45%)(A級證據),第1年風險尤其高。臨床上與再發密切相關的危險因素有顱腦受傷史(A級證據)、腦電圖有癇樣放電(A級證據)、顱腦影像學檢查有顯著的異常表現(B級證據)及夜間發作(B級證據)等。
首次發作後,若立即使用AED,與暫緩治療等待第2次發作相比,發病後最初2年內再發風險可能會降低(B級證據),但整體生活質量並無改善(C級證據),且可能不會改善發作後3年或更長時間的臨床預後(B級證據)。臨床醫生還應告知患者,若使用AED,就有發生藥物不良反應可能(B級證據),這些不良反應也許較輕微或停藥後能好轉。與傳統AED相比,新型AED治療效果相當甚至更優,且不良反應更少。
研究者指出,這不是“非黑即白”的指南。是否推薦患者首次發作後使用AED,須評估患者病情,平衡藥物控製再發的效果及不良反應,尊重患者個人意願,並告知患者立即治療不會改善遠期預後,但可減少隨後2年內再發風險,尤其對於有諸多危險因素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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