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長樂市醫院婦產科大夫李建雪以“醫療事故罪”被起訴的案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和巨大爭議。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醫療事故應該在什麼情況下追究刑事責任?應該追究誰的刑事責任?醫院、醫生、護士等的“刑責”如何界定?下麵我們一起來看看國外的做法。
美國
哈佛大學公共衛生學院Marc Mitchell教授這樣形容美國的醫療體製:美國在醫療領域沒有“係統”——沒有單一的出資人,沒有單一的服務提供者,沒有形成規模的政府係統,沒有中央性的規劃。
美國醫院的曆史、資金來源和組織製度一直對這種市場化進行著一種獨特的對抗,社會性影響著醫療服務的全局。
不管醫生和醫院的關係如何,有一點很明確,那就是美國的醫生是不賣藥的。醫生可以開處方,但病人去哪裏買處方上的藥是病人的自由。
美國的醫療犯罪是在職業犯罪中加以探討的,這種研究將醫生在職業中借助職務之便實施的犯罪均包括在內,例如醫生對人的侵犯和對財產的侵犯。對於醫生借助檢查身體之機對病人實施手淫等性侵犯和醫生實施非必要治療同樣研究。
在美國,醫療過失的情形通常包括:即使醫生醫療技術高明或接受過良好的專業訓練但在特定場合的疏忽;因未跟上醫療領域的先進水平或未接受良好的教育導致事故。
美國的法律很完善也很嚴格,患方勝訴的幾率不低。如果醫方被證明有嚴重過失,罰金可高達數百萬美元,甚至使得醫院破產而關門大吉,過失醫生則不再能行醫。值得一提的是,相關的保險公司會對醫療過程進行監督,並有專門人員作專業鑒定。
即使是醫生多為自由職業者,但美國對醫生職業行為的監管是非常嚴厲的。一般監管職責是由州的衛生和醫務管理部門來執行,監管範圍包括醫療過失、違規開處方藥、醫療欺詐、違規收費、虛假學曆資曆、無照行醫、無過失保險行醫、隱瞞過往醫療過失事件和犯罪行為、包庇和協助其他醫生的違規行為等。在沒有觸犯刑法的情況下,對醫生最嚴厲的懲罰就是吊銷行醫執照。
取消執照等於剝奪了醫生謀生的手段,使他們投資的二十幾年光陰和二、三十萬學費付諸東流,也徹底毀了他們的個人名譽。所以一般情況下,醫務管理部門在做出取消執照的決定時是十分慎重的。如果他們做出這樣的決定,通常意味著這個醫生在司法方麵有更大的麻煩。
當然,如果患方去醫院鬧事,即便有理,也很可能會因為危害醫療或公共秩序而被拘,如果由於使用暴力而使他人受到傷害,嚴重的甚至會鋃鐺入獄。
日本
日本一直被視為世界醫療體製健全、醫療質量和服務水平高、國民的醫療保障做得很好的國家。
日本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了“業務上過失致死致傷”,是指懈怠業務上必要的注意,因而致人死傷的,處五年以下懲役、監禁或者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因重大過失致人死亡的,也同樣處罰。
近年來,日本接連發生多起觸目驚心的醫療事故。日本《選擇》月刊曾發出這樣的驚呼——日本淪為“醫療事故天國”。醫療訴訟案件數量逐年上升,也成為醫療事故在日本造成嚴重影響的證明。據統計,日本醫療事故的訴訟案件的數量在10年間呈現上升趨勢。
日本醫院為什麼會頻現醫療事故?有人指出,這與日本的醫生培養製度密切相關。日本許多知名的大醫院多隸屬於某所大學,醫生除擔任臨床治療外,還擔任教學和科研任務。醫師的晉升更多地取決於科研上的成就和發表論文的多少,忽視門診治療和輕視對年輕醫生的培養是十分普遍的現象。另外,現代化手段有時也成為醫療事故的“幫凶”。日本幾乎所有的大中型醫院全采用了電腦係統開藥,由於計算機本身錯誤或人為的輸入錯誤常出現開錯藥的事,特別是那些名稱相近的藥物很容易出錯。與經驗豐富的主治醫生相對飽和相比,日本各醫院年輕醫生和護士嚴重不足,護士的過度疲勞和看管的患者過多往往是導致醫療事故的直接原因。
相對健全的醫療保險製度和仍在改進的各類社會保障,以及一係列措施,使日本醫院往往不必在法庭上與患者及家屬正麵“對抗”;即使鬧上法庭,半數以上的醫療訴訟案件最終都能以原被告雙方達成和解的方式結案。
第一是建立醫患信任關係,提供優質服務。為了增加病人對醫生的信任,日本1995年成立了醫療評估機構,監督醫院向患者提供優質服務,對所有醫院進行綜合評分,評估合格者發給合格證書,並在網上公布結果。
其次是從失敗中汲取教訓,減少事故發生。為了讓人們在事故中總結經驗,日本厚生勞動省建立了醫療事故數據庫,成立了由醫生、律師、民間組織代表參加的醫療事故信息研究會,研究如何預防事故、查明事故原因以及應對策略。日本政府希望通過這種方式把醫療事故的個案變成全社會的財富,讓人們以當事人的身份從中汲取教訓,不要重犯別人的錯誤。
其三是利用完善的醫療保險製度化解矛盾。院方通常為醫生購買保險,許多小的糾紛或事故可以通過保險公司得到解決,不至於釀成大的糾紛。
最後是通過法律手段協調雙方關係,做到發生醫療事故有章可循。按規定,發生醫療事故後,醫院要向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要向病人家屬作出解釋,屬於院方的錯誤,醫院要真誠道歉,並在經濟上給予賠償。如果有醫患雙方對責任承擔存在爭議,可訴諸法律,不過大部分醫療訴訟案都以和解方式解決,這反映出醫療訴訟案對原告造成的巨大心理和經濟壓力,種種原因使很多患者家屬最終選擇不追究醫院和醫生的法律責任,而是通過和解早早結束官司,拿走一筆數額可觀的賠償金了事。統計顯示,日本醫療事故訴訟案的平均審理時間逐年縮短。1996年,平均每個案件的審理時間為37個月;而到2006年,平均審理時間已縮短為25.1個月,十年間幾乎“快”了整整一年。而到了今年,則已“提速”為僅僅16個月了。
此外,日本政府也加緊建立相關製度,幫助醫療訴訟中處於相對劣勢的原告患者和家屬。日本厚生勞動省今年計劃建立的一個新的補償機製,對醫療事故中受害患者家屬推行“無過失補償製度”,即無論醫院是否存在醫療過失,受害患者家屬都可以獲得一定的補償,其額度將由第三方權衡決定。厚生勞動省的工作人員解釋說,進入民事訴訟程序之後,由於需要患者自行舉證,原告很難勝訴。
俄羅斯
俄羅斯多項法律都貫穿了一條鐵定原則:公民健康第一。患者不論民族、性別、經濟狀況、文化背景,其保護自己健康的權益都被視作神聖不可侵犯,並在多部法律中都得到方方麵麵的全力保護。
據悉,患者或其家屬能使用的法律武器包括俄羅斯行政違法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民法、刑法、民事和刑事訴訟法、醫學司法鑒定法等等。
不過,俄羅斯法律在大力維護患方權益的同時,對醫方造成的醫療事故也“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而不是“一棍子打死”。
俄羅斯的相關法典將醫療事故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醫務人員“無意”造成的,往往由醫務人員的技術水平較低和醫療機構設備條件有限引起,也有的與疾患本身的複雜性和不可預知性有關;第二類則是醫務人員“有意”引起的,其中包括玩忽職守、粗心大意甚至蓄意犯法。法院對這兩類事故的責任人處罰不一,患者得到的賠償也有較大差別。
其他國家
德國、瑞典刑法典均無相關的醫事犯罪的特別規定,而是規定在過失致人死亡或殺人罪中,西班牙、巴西、加拿大也采取同樣辦法。
醫療事故罪須知
刑法是國家公權力對公民最嚴厲的介入,其實體和程序上必須遵循比民事法、行政法更為嚴格的要求。刑事實體上的罪刑法定、罪責刑相適應、一律平等原則把犯罪限定在一個很小的範圍之內。程序上要求非經人民法院正當程序認定任何主體不得認定公民有罪,證明有罪的標準為“排除合理懷疑”(遠超民事法的“優勢證據”標準)。
具體到醫療事故罪,立法者也考慮到醫療行為的特殊性,更進一步把過失標準提高到“嚴重不負責任”,把犯罪後果限定在“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這都限製了醫療事故罪的適用。因此,避免醫療事故罪適用的最好辦法是規範行醫,而不是把它從刑法中抹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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