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藥錯誤(MedicationError,ME),《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將其定義為:合格藥品在臨床使用及管理全過程中出現的、任何可以防範的用藥不當。可見,用藥錯誤可發生在醫療行為的任何環節,並且,不管該錯誤是否導致不良後果,一旦行為發生即可判定為用藥錯誤。
禁忌證用藥
由於不同年齡段兒童的藥代動力學特性不同,適用於某個年齡段的藥物可能禁用於另一個年齡段兒童,相當一部分藥品有不同的年齡限製。醫師若不熟悉藥品說明書禁忌證信息,可能發生超禁忌證用藥。
例如,一名5歲患兒,體溫39℃,被診斷為“扁桃體炎”,醫師開具阿司匹林泡騰片(巴米爾300mg/片),300mg/次,必要時口服。藥師發現該藥品最新版的說明書標明16歲及以下兒童和青少年不宜服用,除非有明確的適應證,如川崎病。但即使川崎病患兒,仍禁用於3個月以下嬰兒。藥師建議醫師修改處方,更換為對乙酰氨基酚或布洛芬。
給藥方式或給藥技術錯誤
不同製劑劑型給藥方法不同,正確地使用藥品,可以發揮應有療效,避免或減少藥物不良事件,但錯誤的給藥方式有可能導致嚴重後果。例如,2007年埃塞俄比亞除蟲運動期間,4名不滿36個月的兒童被用於除蟲的阿苯達唑藥片梗阻窒息而亡。
用藥錯誤也可能因為未對患者充分進行合理用藥教育而造成。例如,哮喘患者使用噴霧吸入劑,因用法不當而未能將藥充分吸入,影響療效。一名哮喘發作期的3歲患兒,醫師處方硫酸沙丁胺醇吸入氣霧劑和儲霧罐配合使用。由於藥房不發放醫療器械,藥師僅向患兒監護人交代了沙丁胺醇吸入氣霧劑的使用方法,未告知監護人如何將儲霧罐和氣霧劑配合使用,使得裝置未獲恰當使用,患兒吸入藥品量不足,哮喘控製不理想而住院。
■小結
隨著社會的進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大眾對醫療保健的要求不斷提高,兒童是一個備受關注的特殊人群,其健康狀況關係著千家萬戶的喜怒哀樂,嚴重的用藥錯誤可能導致患兒及其家庭無法撫平的創傷。
同時,兒童處於不斷生長發育階段,具有獨特的生理特點,對藥物有特殊的反應,藥動學、藥效學存在明顯的個體差異。因此,兒童用藥錯誤是醫療實踐中一個不可回避的話題,需要引起廣大兒科醫務工作者的重視,積極承擔各自的責任,為兒童用藥安全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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